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耀賢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耀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耀賢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9 年4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 字第16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