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雅蓁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雅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雅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 已於109 年4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3714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