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774號
KSDM,109,簡,774,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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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194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欣蘭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手機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欣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查被 告前固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196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3 月3 日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復於執行完 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本院依司 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上揭前案所犯,與本 件犯行罪質相異,卷內又其他無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 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存在,為免被告所 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前科紀錄,仍列入其品行部分作為本 院之量刑審酌,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件犯行對告訴人所生損 害之程度,而被告於偵查中當庭向檢察官陳稱願與告訴人和 (調)解,此經本院電詢告訴人則表示無調解之意願,有被 告偵訊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考, 是本件不能成立調解以合理適當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尚未 能盡歸責於被告;並考量被告有如其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教育 程度,是為經受教育、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應知悉並理解任 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不許,卻仍任己為,其外顯之侵害他 人財產法益行為,並有害於社會治安;兼衡被告終能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經濟狀況,及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100元、手機1 支,為被告之 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又被告本件所竊得之錢包1 個,雖亦屬被告之犯 罪所得,惟衡其性質上為易於取得之日常用品並業經使用, 卷內亦無證據足認其有何特殊財產價值,應足認其沒收所得 收之特別預防效果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其未據扣 案,就此倘再另開啟刑事沒收之執行程序,亦恐造成不成比 例之司法成本虛耗,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威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456號
被 告 李欣蘭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欣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9月12日17時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西 子灣美食自助餐廳」內,徒手竊取0000所有置放於結帳 區餐盤上之錢包1個(內有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下同】990 元及現金11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離去。嗣經0000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0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欣蘭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0000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1份、蒐證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6張附卷 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欣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威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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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