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67 號、109 年度偵字第9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採之理由,除附件犯 罪事實欄㈢竊取商品之合計價值更正為「3926元」、附件 犯罪事實欄㈣行竊時間更正為「108 年11月16日下午1 時 53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上開4 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否認如附件犯罪事實 ㈢所示部分犯行之態度,且正值壯年,具有工作能力,不思 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 所為實有不該,復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或取得被害人原諒,亦 有可議之處,另所竊取如附件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物品之 價值非低,且高於如附件犯罪事實㈢、㈣所示物品之價值 甚多,刑度上應有所區隔。惟慮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坦承如附件 犯罪事實㈠、㈡、㈣所示犯行,此部分犯後之態度尚佳, 並所竊物品已全數發還如附件犯罪事實㈠、㈡所示商家、 部分發還如附件犯罪事實㈢、㈣所示商家,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4 份在卷可佐(此部分即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賠 償如附件犯罪事實㈣所示商家遭竊蜂蜜水之市價新臺幣( 下同)35元,上開商家之損害均有減輕;兼衡被告於警詢中 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無業,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經濟能 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其 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至9 所示之物(即附件犯罪事實欄
㈢部分),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二編號1 所示 之物(即附件犯罪事實欄㈠部分)、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 物(即附件犯罪事實欄㈡部分)、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 (即附件犯罪事實欄㈢部分)、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物 (即附件犯罪事實欄㈣部分),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商 家,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無庸宣告沒收。至未扣 案之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物,業經被告賠償商品價額予被害 商家,已如前述,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依 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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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附件犯罪事實│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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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㈠ │黃美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2 │㈡ │黃美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3 │㈢ │黃美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至9 所示物│
│ │ │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㈣ │黃美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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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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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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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abby 米色編織手提斜背包 │壹個│2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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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藍色毛料背心 │壹件│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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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r .Satin 魚子活顏抗皺保濕霜 │壹瓶│1,380 元│
│ │30m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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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森田藥妝活氧極速補水面膜 │柒入│29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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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森天藥妝極奢華黃金特濃潤白面膜│伍入│29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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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Collagen by Watsons 喚白新生精│壹個│700 元 │
│ │華30m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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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ollagen by Watsons 喚白新生明│壹個│650 元 │
│ │眸精華20ml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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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天天美麗三胜肽+VIT A緊實修護膠│伍入│299 元 │
│ │囊面膜 │ │ │
├──┼───────────────┼──┼────┤
│ 9 │天天美麗金盞花舒緩柔嫩膠囊面膜│伍入│29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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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蜜蜂故事館蜂蜜水 │壹瓶│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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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統洋黑糖有機黑木耳露 │壹瓶│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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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曾拌麵 │壹包│19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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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67號
109年度偵字第916號
被 告 黃美玲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弄00
○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5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美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 下犯行:
㈠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下午3 時38分許,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 ○0 號3 樓「COACH 」專櫃內,趁店員鄭智 云不注意之際,徒手拿取商品架上之Tabby 米色編織手提斜 背包1 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 萬3800元)後,藏放到隨 身包包內,竊取得手。
㈡黃美玲於108 年11月16日下午1 時39分許,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 ○0 號3 樓「LEONARD 」專櫃內,趁店長 陳思薇不注意之際,徒手拿取商品架上之藍色毛料背心1 件 (價值2 萬500 元)後,藏放到隨身包包內,竊取得手。 ㈢於108 年11月16日下午1 時41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0 號「屈臣氏」商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 接續徒手拿取商品架上之Dr .Satin 魚子活顏抗皺保濕潤霜 30ml、森田藥妝活氧急速補水面膜7 入、森天藥妝極奢華黃 金特濃潤白面膜5 入、Collagen by Watsons 喚白新生精華 30ml、Collagen by Watsons 喚白新生明眸精華20ml、天天 美麗三胜肽+VIT A緊實修護膠囊面膜5 入、天天美麗金盞花 舒緩柔嫩膠囊面膜5 入等商品(合計價值3936元)後,藏放 到隨身包包內,竊取得手。
㈣於108 年11月17日下午3 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 00號1 樓「統一7-11超商」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接續徒 手拿取商品架上之蜜蜂故事館蜂蜜水、統洋黑糖有機黑木耳 露各1 瓶、曾拌麵1 包(合計價值278 元)後,藏放到隨身 包包內,竊取得手。
㈤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通知黃美玲於108 年11 月19日到場製作筆錄,黃美玲主動交付上開一至四之部分商 品(除蜜蜂故事館蜂蜜水1 瓶、森田藥妝活氧急速補水面膜 7 入、森天藥妝極奢華黃金特濃潤白面膜5 入、Collagen by Watsons喚白新生精華30ml、Collagen by Watsons 喚白 新生明眸精華20ml、天天美麗三胜肽+VIT A緊實修護膠囊面 膜5 入、天天美麗金盞花舒緩柔嫩膠囊面膜5 入外)供警扣 押,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智云、陳思薇、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委由謝秉亨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苓雅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美玲坦承犯罪事實欄㈠、㈡、㈣之犯行,惟矢 口否認竊取犯罪事實欄㈢之商品,辯稱:我只有偷魚子活 顏抗皺保濕潤霜而已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時坦承不諱(除犯罪事實欄㈢),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陳思薇、鄭智云、告訴代理人謝秉亨、被害人黃素梅於警 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取 照片、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 表2 張、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現場訪查表、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復有犯罪事實 欄一㈠至㈣之商品(除蜜蜂故事館蜂蜜水1 瓶、森田藥妝活 氧急速補水面膜7 入、森天藥妝極奢華黃金特濃潤白面膜5 入、Collagen by Watsons 喚白新生精華30ml、Collagen by Watsons喚白新生明眸精華20ml、天天美麗三胜肽+ VIT A 緊實修護膠囊面膜5 入、天天美麗金盞花舒緩柔嫩膠囊面 膜5 入以外)扣案可資佐證(均已發還被害人),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行應堪認定。至於被告就犯罪事 實欄一㈢之犯行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觀諸屈臣氏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可見被告至少有3 次以上行竊動作,且行竊區域 均在屈臣氏之「2 樓護膚」區,此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 畫面擷取照片、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附卷可佐,參以屈臣氏 之失竊物品均為護膚保養用品,故被告辯稱其僅竊取「魚子 活顏抗皺保濕潤霜」1 項商品,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如犯罪事實欄㈢、㈣所為數個竊取行為,皆係基於同一竊 盜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個舉動,且僅 侵害一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故請 各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4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得之森田藥妝活氧急速補水面膜7 入、 森天藥妝極奢華黃金特濃潤白面膜5 入、Collagen by Wats ons 喚白新生精華30ml、Collagen by Watsons 喚白新生明 眸精華20ml、天天美麗三胜肽+VIT A緊實修護膠囊面膜5 入 、天天美麗金盞花舒緩柔嫩膠囊面膜5 入等物,係其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蜜蜂故事 館蜂蜜水1 瓶雖未扣案,惟被告已賠償該商品之原價35元予 被害人黃素梅,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及被害人黃素梅於偵 查中證述明確,故此部分不另聲請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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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許 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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