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LTHER BRUNO ANDREAS(德國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
度偵字第21490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7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WALTHER BRUNO ANDREAS 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下午5 時31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號之中山大學後門道路此不特定人得共見共 聞之場所,以「FUCKING ASSHOLE 」等語辱罵告訴人洪志青 。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則依同法第 314 條之規定需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茲據被告與告訴人調 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聲請撤回告訴 狀、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