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9年度,12號
KSDM,109,審交訴,12,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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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鑑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撤緩偵
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鑑潤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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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