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630號
KSDM,108,易,630,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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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尚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鍾尚錡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楊竣翔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此 有撤回告訴狀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2812號
被 告 鍾尚錡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尚錡前於民國107 年間,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 LEXUS 九如營業所,經業務員楊竣翔接待而試乘汽車,其明 知確實有發生試乘汽車,駕駛不慎致車輛受損一事,卻基於 誹謗之犯意,於108 年4 月14日12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 號6 樓之4 住處,以電話撥打楊竣翔當時服務之



LUXGEN服務專線,稱「好言告知請楊先生不要在公開社團散 布不實訊息」等語,並經公司人員記錄成文字,足以使公司 內部多數人認為楊竣翔有散布不實訊息之行為,而毀損楊竣 翔之名譽。
二、案經楊竣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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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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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鍾尚錡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有發生試乘車擦撞且│
│ │中之供述 │ 未出錢賠償一事。 │
│ │ │2.坦承為本案客訴之事實,│
│ │ │ 並知情客訴後大家都看得│
│ │ │ 到。 │
├──┼───────────┼────────────┤
│ 2 │證人即告訴人楊竣翔於警│1.有發生試乘車擦撞且鍾尚│
│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錡未出錢賠償一事。 │
│ │ │2.鍾尚錡為本案客訴,致楊│
│ │ │ 竣翔被調職、列為汰除人│
│ │ │ 員。 │
├──┼───────────┼────────────┤
│ 3 │本案客訴內容截圖 │鍾尚錡於108 年4 月14日12│
│ │ │時16分許撥打電話為本案內│
│ │ │容之客訴,經游鈺鳳記錄成│
│ │ │文字。 │
└──┴───────────┴────────────┘
二、核被告鍾尚錡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 致告訴人楊竣翔認,被告於108 年4 月13日之客訴內容提及 「楊R 在網路上散布客戶之前在別的汽車公司試乘時撞壞其 他車輛而不理賠消息」及4 月14日客訴內容「請楊先生不要 在公開社團散布」等語,因告訴人並未於網路或社團散布, 故亦涉及誹謗罪嫌等情。然查,試乘車擦撞一事當時僅有告 訴人和被告二人在場,告訴人亦自承有告知5 、6 位其他業 代,而被告亦提出與其他業代之對話截圖,提及「板上一直 都在討論你」、「你不是有撞壞L 牌的試乘車」等情;且被 告與告訴人之對話截圖中,被告稱「請您停止在版上或在你 們私人群組組散播我過去撞過你們試乘車」等語,然告訴人 並未否認散布一事,僅稱「所以你在威脅我嗎」等語,足見 被告認為告訴人於「網路散布」應屬合理之推測,尚難認有



誹謗之犯意。又告訴人認,被告於4 月14日之客訴提及「故 該人員不適合在任何車業任職業代……如無妥適處理客人將 偕同律師到生活館一趟。」涉有刑法第304 條第2 項之強制 未遂罪嫌等情,因該內容僅係被告向公司表達其意見及訴求 ,請律師到公司協調亦屬合法爭取權利之手段,尚難認有何 強制之犯行。因被告係因同一事件,連續兩日為內容相近之 客訴(內容如附表),如構成犯罪亦應屬同一行為之接續犯 (4 月13日與4 月14日)或想像競合犯(4 月14日之誹謗罪 及強制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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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訴時間 │內容 │
├───────────┼────────────────┤
│108年4月13日18時6分許 │楊R 在網路上散布客戶之前在別的汽│
│ │車公司試乘時撞壞其他車輛而不理賠│
│ │消息,因客戶當時是不小心發生的意│
│ │外,但楊R卻在網路散布-故來電0800│
│ │表明客訴,並要請大中所主管好好管│
│ │好這位業代人員,不是假消息,澄清│
│ │不是假消息且客戶也曾好言規勸請楊│
│ │R不要再散布消息,但楊R卻告知要告│
│ │客戶?客戶質疑若真互告收場將會影│
│ │響納智捷形象。 │
├───────────┼────────────────┤
│108年4月14日12時16分許│如果他沒有,惡人先告狀,客人不會│
│ │生氣,所以好言告知請楊先生不要在│
│ │公開社團散布不實訊息沒想到他反說│
│ │我恐嚇,故該人員不適合在任何車業│
│ │任職業代。客人說和他所有對談都有│
│ │留存證據,如無妥適處理客人將偕同│
│ │律師到生活館一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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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