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1552號
KSDM,108,審易,1552,2020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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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1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敍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敘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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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