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8年度,15號
KSDM,108,原附民,15,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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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張嘉戀

被  告 陳佑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陳 顥
     林彥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
     史晏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
     吳至宏
     吳俊勳

     簡鴻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被告吳鉑頵(原名吳庭光)已因
本件刑案經發布通緝,應待通緝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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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