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張嘉戀被 告 陳佑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陳 顥 林彥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 史晏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 吳至宏 吳俊勳 簡鴻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原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被告吳鉑頵(原名吳庭光)已因本件刑案經發布通緝,應待通緝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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