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83號
KSDM,106,訴,583,20200428,2

1/5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83號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輝龍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黎映月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被   告 陳昭瑞



      許農怡


      陳素貞即尚泓企業社



      謝馥矯即龍馥企業社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蘇秀卿即長虹窗帘布行



      邱德裕


上 一 人之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李柏榆


選任辯護人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高添財



      日正事務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代 表 人 余美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廖威斯律師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弱勢希望協進會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陳正飛



被   告 柯珮彣


      理冠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


代 表 人 陳建仁





上 一 人之
代 理 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陳誌廣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鄭昭鵬


      海德光科技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杜啓榮




被   告 全誠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代 表 人 李明亮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7970號、第9150號、105 年度偵字第12545 號、第16761
號、第2138號),及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15829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5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輝龍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至6 、10至12、14至20、22至27、29至39、41至57及附表二編號1 、2 、7 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黎映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至6 、10至12、14至20、22至27、29至39、41至57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昭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3 、5 、6 、12、14、16至20、23、25、26、29、31、33、34、36、38、42至44、57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
許農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 、4 、10、11、17、18、20、24、29、33、35、37、41、46至49、51、52、55、56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
邱德裕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 、10、11、14、24至27、30、33、35至38、41至43、45、47至49、51、53至55、57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柏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 、10、11、14、24至27、30、33、35至38、41至43、45、47至49、53至55、57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
高添財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2、29、30、31、38、39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陳誌廣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3 、8 、9 、13、15、17、21、23、28、32、40、50及附表二編號1 至10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鄭昭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15、40及附表二編號10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杜啓榮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8 、9 、13、15、17、21、23、50及附表二編號1 至5 、8 至10之「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日正事務興業有限公司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陸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22、29、30、31、38、39之「主文」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海德光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伍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1、9、13、15、21之「主文」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全誠國際有限公司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共參罪,各科如附表一編號8 、23、50之「主文」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賴輝龍黎映月被訴如附表一編號7之部分均無罪。陳昭瑞被訴如附表一編號7 、24、30、35、37、41、45、48、49、54(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編號46、47、52、55(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編號32(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六部分);編號4 、10、11、22、27、39、50、53、56(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八部分);編號51(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九部分)等部分均無罪。許農怡被訴如附表一編號7 、12、25、26、30、36、38、45、54、57(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編號42、43(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編號5 、16、19、32、44(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六部分);編號2 、6 、14、22、23、27、31、34、39、50、53(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八部分)等部分均無罪。
社團法人台灣弱勢希望協進會陳正飛柯珮彣均無罪。陳素貞即尚泓企業社謝馥矯即龍馥企業社蘇秀卿即長虹窗帘布行、理冠科技有限公司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賴輝龍謝馥矯即龍馥企業社(下稱龍馥企業社,登記負責 人為謝馥矯,停業中)、陳素貞即尚泓企業社(下稱尚泓企 業社,登記負責人為陳素貞)之實際負責人;黎映月係郁悅 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而賴輝龍黎映月為男女朋友, 賴輝龍會協助黎映月有關郁悅公司之參標事務,黎映月亦會 協助賴輝龍有關龍馥企業社、尚泓企業社之參標事務。而許 農怡、陳昭瑞則係受雇於龍馥企業社、尚泓企業社及郁悅企 業社辦理賴輝龍、黎應月所交辦之工作。陳誌廣係詮紘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詮紘公司,已解散)、理冠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理冠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建仁,已清算完結)實際負



責人,鄭昭鵬係詮紘公司及理冠公司之員工;杜啓榮係海德 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海德光公司)之負責人及全誠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全誠公司)之業務人員;李明亮(所涉政府採 購法罪嫌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 許榮宸(所涉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係全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誠公司)之 負責人及實際執行業務股東;楊富評(所涉政府採購法部分 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發現光電 有限公司(下稱發現光電公司)之負責人;高振益(所涉政 府採購法部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係倡振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倡振公司,所涉政府採購法部 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負責人 ;陳建壬(所涉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苰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苰運公 司)之負責人,邱德裕上揚窗簾織造有限公司(下稱上揚 窗簾公司,已解散)之負責人及蘇秀卿即長虹窗帘布行之實 際負責人(下稱長虹窗帘布行,登記負責人蘇秀卿,為邱德 裕之妻,已歇業),李柏榆上揚窗簾公司及長虹窗帘布行 之業務;蔡復興(現更名為蔡承暘,所涉政府採購法部分另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欣邑布業裝 潢行之負責人;鄭孟尚(所涉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恆馳資訊有限公司(下 稱恆馳公司)之負責人;丘淯州(所涉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德奕資訊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德奕公司)之負責人;陳正飛係社團法人台 灣弱勢希望協進會(下稱弱勢協進會)之理事長,柯珮彣係 弱勢協進會之會計助理;許政彰(所涉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淞平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淞平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虞生)之業務經 理;高添財日正事務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日正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余美月之夫;陳忠誠(所涉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陳思伃即傳承企 業社(下稱傳承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渠等均係從事業務 之人,亦為受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
二、緣高雄市政府民國102 年度為配合議員執行職務時所提「地 方建設建議事項」需求,遂依地方制度法第35條及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5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編 列議員地方服務建議經費(下稱議員建議經費),每位議員 可支配之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作為議員 建議補助基層建設使用;該些經費一般多隱含在教育、警察



、工務、水利、民政、地政及農業局等局處預算內。而議員 建議經費之支用程序,係由高雄市議員填具「議員建議書」 ,載明動支經費年度、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後,經由 高雄市議會彙送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再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 函轉各業務權屬主管機關審核撥款議員可用餘額及支用範圍 ,經核定後高雄市政府即發函通知各主管機關、受補助單位 及撥款議員,受補助單位再陳報實施計畫、經費概算表由主 管機關審核。俟受補助單位陳報前述擬受補助計畫、經費概 算表等相關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會勘或審查核定後,受補助 單位須即依計畫執行,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作業;於決 標、採購、施作、通過驗收後,再檢附原始憑據等辦理經費 核銷。
三、賴輝龍在高雄地區經營尚泓企業社、龍馥企業社,黎映月經 營郁悅公司,並互相協助尚泓企業社、龍馥企業社及郁悅公 司之參標事宜。自102 年6 月26日至103 年1 月14日止,賴 輝龍、黎映月等2 人為擴展業務至高雄地區之國中、小學, 由賴輝龍黎映月自行或指派陳昭瑞許農怡等其他人員前 往附表一編號12、24、25、26、30、33、35、36、37、38、 41、45、48、49、54、57等幾所國小進行拜訪,除推銷置物 櫃、課桌椅、窗簾等產品外,同時瞭解校方有無教具、環境 改善需求,並向校方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 以施作渠等教具等需求工程,迨校方允諾後,賴輝龍、黎映 月即指示陳昭瑞許農怡等2 人準備企劃書及需求表等相關 文件予校方承辦人員參考,賴輝龍黎映月並再執校方之企 劃書、需求表等相關文件,前往陳粹鑾、韓賜村、林義迪、 唐惠美、童燕珍、翁瑞珠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柯路 加、李眉蓁等高雄市議員辦公室,將文件分交予前開議員簽 核並取得議員簽核之建議書送至高雄市議會以取得教育補助 經費,待議員簽核之議員建議書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通 過後,附表一編號12、24、25、26、30、33、35、36、37、 38、41、45、48、49、54、57等國小即請承辦人員將上開需 求辦理公開招標。賴輝龍黎映月即指示陳昭瑞許農怡等 2 人辦理領標、備標等手續。而賴輝龍黎映月為增加渠等 所經營之龍馥企業社、尚泓企業社、郁悅公司得標施作之可 能性及避免不足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除以渠等所經營之龍 馥企業社、尚泓企業社、郁悅公司參與投標外,賴輝龍及黎 映月竟分別與丘淯洲、邱德裕李柏榆蔡復興高添財、 許政彰、鄭孟尚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商請實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之丘淯洲借用德 奕公司;向邱德裕李柏榆借用長虹窗帘布行、上揚公司;



蔡復興借用欣邑布業裝潢行;向高添財借用日正公司;向 許政彰借用淞平公司;向鄭孟尚借用恆馳公司名義及證件, 並自行或指示陳昭瑞許農怡製作及遞送相關投標文件,陳 昭瑞、許農怡即與上開賴輝龍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昭瑞製作或遞送附表一編號 12之德奕公司投標文件、編號25之上揚公司投標文件、編號 26、33及57之欣邑布業裝潢行投標文件、編號36之欣邑布業 裝潢行及長虹窗帘布行之投標文件、編號38之日正公司投標 文件,並由許農怡製作或遞送附表一編號24之欣邑布業裝潢 行投標文件、編號33、37及41之長虹窗帘布行投標文件、編 號35、48及49之上揚公司投標文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2、24 、25、26、30、33、35、36、37、38、41、45、48、49、54 、57等國小工程投標案,以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並藉此方 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因其中附表一編號35之國小 招標案另有證豪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投標,並由其得標而不遂 (有關招標單位、標案名稱、議員建議經費、行為人及行為 態樣、開標時間、得標廠商、其他參標廠商、決標金額等, 均詳見附表一編號12、24、25、26、30、33、35、36、37、 38、41、45、48、49、54、57各欄位所示)。四、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自102 年10月31日至102 年11月26 日止,為爭取前往附表一編號42、43、46、47、52、55等幾 所國小施工之機會,由賴輝龍黎映月自行或指派陳昭瑞許農怡等其他人員前往上開國小進行拜訪,除推銷置物櫃、 課桌椅、窗簾等產品外,同時瞭解校方有無教具、環境改善 需求,並向校方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以施 作渠等教具等需求工程,迨校方允諾後,賴輝龍黎映月即 指示陳昭瑞許農怡等2 人準備企劃書及需求表等相關文件 提供校方承辦人員參考,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再執校方之 企劃書、需求表等相關文件,前往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 、柯路加陳玫娟等高雄市議員辦公室,將文件分交予前開 議員簽核並取得議員簽核之建議書送至高雄市議會以取得教 育補助經費,待議員簽核之議員建議書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審核通過後,附表一編號42、43、46、47、52、55等國小即 請承辦人員將上開需求辦理公開招標,賴輝龍黎映月即指 示陳昭瑞許農怡等2 人辦理領標、備標等手續。賴輝龍黎映月因知悉弱勢協進會具有上開標案之優先承攬權,且弱 勢協進會之代表人陳正飛亦希望可以增加弱勢身障人士工作 之機會,賴輝龍黎映月遂與陳正飛協議,倘弱勢協進會標 得國小工程標案,即向賴輝龍黎映月進貨,並由賴輝龍黎映月指導及聘請身障人士施工,而關於身障人士施工之薪



資、勞保費用以及弱勢協進會所應負擔之營業稅與所得稅均 由賴輝龍黎映月自該工程標案之標金中支付,賴輝龍、黎 映月並可獲取部分標金作為酬勞等情,嗣陳正飛柯珮彣即 自行評估成本費用及利益後而參與上開國小工程標案之投標 (台灣弱勢協進會、陳正飛柯珮彣,均經本院認定無罪, 理由詳後述)。又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為避免不足三家投 標而導致流標,除以渠等所經營之龍馥企業社、郁悅公司參 與投標外,竟分別與邱德裕李柏榆蔡復興、許政彰等人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請實 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之邱德裕李柏榆借用長虹窗帘 布行、上揚公司;向蔡復興借用欣邑布業裝潢行;向許政彰 借用淞平公司名義及證件,並自行或指示陳昭瑞許農怡製 作及遞送相關投標文件,陳昭瑞許農怡即與上開賴輝龍等 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 昭瑞製作或遞送附表一編號42之長虹窗帘布行投標文件、編 號43之上揚公司投標文件之投標文件,並由許農怡製作或遞 送附表一編號46及52之欣邑布業裝潢行投標文件、編號47之 上揚公司之投標文件、編號55之長虹窗帘布行投標文件,參 與附表一編號42、43、46、47、52、55等國小工程投標案, 以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並藉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嗣因其中附表一編號42、46等國小招標案,因另各有鉅 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證豪企業有限公司參與投標,即已達 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條件,且該二標案均由具有優 先承作權之弱勢協進會得標,因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而不遂(有關招標單位、標案名稱、議員建議經費、行為 人及行為態樣、開標時間、得標廠商、其他參標廠商、決標 金額等,均詳見附表一編號42、43、46、47、52、55各欄位 所示)。
五、陳誌廣鄭昭鵬等2 人在高雄地區共同經營詮紘公司、理冠 公司等二間公司,從事軟體經銷等業務,自102 年6 月10日 至102 年12月18日止,陳誌廣鄭昭鵬為擴展業務至高雄地 區之國中、小學,由陳誌廣鄭昭鵬等2 人自行或派員前往 附表編號1 、8 、9 、13、15、40等幾所國小進行拜訪,除 推銷電腦軟體等產品外,同時瞭解校方有無教具、環境改善 需求,並向校方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以施 作渠等教具等需求工程,迨校方允諾後,即由陳誌廣、鄭昭 鵬等2 人提供校方概算表等相關文件以供校方承辦人員參考 ,陳誌廣鄭昭鵬等2 人再委請賴輝龍或以不詳方式,分別 向陳粹鑾、韓賜村、翁瑞珠等高雄市議員爭取教育補助經費 ,待議員簽核之議員建議書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通過後



,附表編號1 、8 、9 、13、15、40等國小即請承辦人員將 上開需求辦理公開招標,陳誌廣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 施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或為避免標 案均集中由銓紘公司、理冠公司得標,除以理冠公司參與投 標外,竟分別與杜啓榮陳建壬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請實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 之杜啓榮借用海德光公司、全誠公司,及向陳建壬借用苰運 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 、8 、9 之國小工程 投標案;陳誌廣復分別與鄭昭鵬杜啓榮、楊富評、高振益 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銓 紘公司參與投標外,由陳誌廣鄭昭鵬共同出面向實際上無 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之杜啓榮借用海德光公司、全誠公司; 向楊富評借用發現光電公司;向高振益借用倡振公司名義及 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3、40等國小工程投標案;陳誌廣鄭昭鵬等人再與賴輝龍黎映月、鄭孟尚等人共同基於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誌廣鄭昭鵬委 由賴輝龍黎映月出面向實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之鄭 孟尚借用恆馳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5之國小工 程標案,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並藉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有關招標單位、標案名稱、議員建議經費、行為 人及行為態樣、開標時間、得標廠商、其他參標廠商、決標 金額等,均詳見附表一編號1 、8 、9 、13、15、40各欄位 所示)。
六、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自102 年7 月12日至103 年2 月12 日止,為爭取前往附表一編號3 、5 、16、19、20、32、44 等幾所國小施工之機會,由賴輝龍黎映月自行或指派陳昭 瑞、許農怡等其他人員前往上開國小進行拜訪,除推銷置物 櫃、課桌椅、窗簾等產品外,同時瞭解校方有無教具、環境 改善需求,並向校方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 以施作渠等教具等需求工程,迨校方允諾後,賴輝龍、黎映 月即指示陳昭瑞許農怡準備企劃書及需求表等相關文件提 供校方承辦人員參考,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再執校方之企 劃書、需求表等相關文件,前往陳粹鑾林義迪、唐惠美、 伊斯坦大‧貝雅夫‧正福等高雄市議員辦公室,將文件分交 予前開議員簽核並取得議員簽核之建議書送至高雄市議會以 取得教育補助經費,待議員簽核之議員建議書經高雄市政府 教育局審核通過後,附表一編號3、5、16、19、20、32、44 等國小即請承辦人員將上開需求辦理公開招標,賴輝龍、黎 映月即指示陳昭瑞許農怡等2人辦理領標、備標等手續, 而賴輝龍黎映月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之可能性



及避免不足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除以渠等所經營之龍馥企 業社、尚泓企業社、郁悅公司參與投標外,竟夥同陳誌廣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標及偽造私文 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利用前揭事實三、四、五所示賴輝 龍、黎映月陳誌廣等3 人,先後曾向弱勢協進會負責人陳 正飛取得投標相關文件之機會,及向德奕公司負責人邱淯州 、恆馳公司負責人鄭孟尚、日正公司負責人高添財、發現光 電公司負責人楊富評、倡振公司負責人高振益借牌投標取得 投標所需相關公司文件之機會,在上開公司負責人不知情之 情況下,由賴輝龍黎映月先後委請高雄市小港區沿海路某 不知情之印章店盜刻德奕公司及負責人丘淯洲、弱勢協進會 及負責人陳正飛、傳承企業社及負責人陳忠誠、恆馳公司及 負責人鄭孟尚、日正公司及負責人高添財之大、小章,陳誌 廣則以不詳方式取得發現光電公司及負責人楊富評之大小章 、倡振公司及負責人高振益之大小章,交由賴輝龍黎映月 等2 人,而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再視各次投標需要,自行 或指示不知有前揭盜用或盜刻上開公司大小章情形之陳昭瑞許農怡,於投標文件上蓋用上開公司之大、小章俾製作相 關投標文件供參與投標之用,陳昭瑞許農怡即基於與上開 賴輝龍等人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陳昭瑞製作或遞送附表一編號3 之恆馳公司投標文件、編 號5 之德奕公司投標文件、編號16之弱勢協進會投標文件、 編號19之恆馳公司及傳承企業社之投標文件、編號20之日正 公司投標文件、編號44之德奕公司投標文件,並由許農怡製 作或遞送附表一編號3 之發現光電公司投標文件、編號20之 恆馳公司投標文件,參與附表一編號3 、5 、16、19、20、 32、44等國小工程投標案而行使之,以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 ,並藉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有關招標單位、標 案名稱、議員建議經費、行為人及行為態樣、開標時間、得 標廠商、其他參標廠商、決標金額等,均詳見附表一編號3 、5 、16、19、20、32、44各欄位所示)。七、陳誌廣於102 年12月10日,為爭取前往附表一編號28之國小 施工之機會,由陳誌廣自行或派員前往上開國小進行拜訪, 除推銷電腦軟體等產品外,同時瞭解校方有無教具、環境改 善需求,並向校方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以 施作渠等教具等需求工程,迨校方允諾後,即由陳誌廣提供 校方概算表等相關文件以供校方承辦人員參考,陳誌廣再以 不詳方式,向高雄市議員唐惠美爭取教育補助經費,待議員 簽核之議員建議書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通過後,附表一 編號28之國小即請承辦人員將上開需求辦理公開招標,陳誌



廣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三家 投標而導致流標,除以其所經營之理冠公司參與投標外,竟 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標及偽造私文書 進而行使之犯意,利用前揭事實五所示陳誌廣曾向倡振公司 負責人高振益借牌投標取得投標所需相關公司文件之機會, 在前開公司負責人不知情之情況下,由陳誌廣委請不知情之 印章店盜刻倡振公司及負責人高振益之大、小章,在投標文 件上蓋用上開公司大、小章,並持蓋有上開公司大、小章之 投標文件,參與附表一編號28之國小工程投標案而行使之, 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並藉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關招標單位、標案名稱、議員建議經費、行為人及行為 態樣、開標時間、得標廠商、其他參標廠商、決標金額等, 均詳見附表一編號28之各欄位所示)。
八、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自102 年7 月9 日至102 年12月24 日止,為爭取前往附表一編號2 、4 、6 、10、11、14、17 、18、22、23、27、29、31、34、39、50、53、56等幾所國 小施工之機會,由賴輝龍黎映月自行或指派陳昭瑞、許農 怡等其他人員前往上開國小進行拜訪,除推銷置物、課桌椅 、窗簾等產品外,同時瞭解校方有無教具、環境改善需求, 並向校方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以施作渠等 教具等需求工程,迨校方允諾後,賴輝龍黎映月即指示陳 昭瑞、許農怡等2 人準備企劃書及需求表等相關文件提供校 方承辦人員參考,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再持校方之企劃書 、需求表等相關文件,前往陳粹鑾、韓賜村、林義迪、唐惠 美、童燕珍、翁瑞珍、陳麗珍、柯路加陳玫娟等高雄市議 員辦公室,將文件分交予前開議員簽核並取得議員簽核之建 議書送至高雄市議會以取得教育補助經費,待議員簽核之議 員建議書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通過後,附表一編號2、4 、6、10、11、14、17、18、22、23、27、29、31、34、39 、50、53、56等國小即請承辦人員將上開需求辦理公開招標 ,賴輝龍黎映月即指示陳昭瑞許農怡等2人辦理領標、 備標等手續,賴輝龍黎映月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施 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除以渠等所經 營之龍馥企業社、尚泓企業社、郁悅公司參與投標外,竟分 別與丘淯洲、邱德裕李柏榆、鄭孟尚、高添財蔡復興、 陳忠誠、陳誌廣杜啓榮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請實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之 丘淯洲借用德奕公司;向邱德裕李柏榆借用長虹窗帘布行 及上揚公司;向鄭孟尚借用恆馳公司;向高添財借用日正公 司;向蔡復興借用欣邑布業裝潢行;向陳忠誠借用傳承企業



社名義及證件,或委由陳誌廣出面向實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 約意願之杜啓榮借得全誠公司名義及證件而提供予賴輝龍黎映月等2人。第三家投標廠商則由賴輝龍黎映月等2人, 另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聯絡,利用前揭事實 三、四所示賴輝龍黎映月等2 人,先後曾向弱勢協進會負 責人陳正飛取得投標相關文件之機會,及向恆馳公司負責人 鄭孟尚、德奕公司負責人丘淯洲借牌投標取得投標所需相關 公司文件之機會,在上開公司負責人不知情之情況下,由賴 輝龍、黎映月等2 人先後委請高雄市小港區沿海路上某不知 情之印章店盜刻弱勢協進會及負責人陳正飛、恆馳公司及負 責人鄭孟尚、日正公司及負責人高添財、德奕公司及負責人 丘淯州、傳承企業社及負責人陳忠誠之大、小章,賴輝龍黎映月再視各次投標需要,自行或指示不知有前揭盜用或盜 刻上開公司大小章情形之陳昭瑞許農怡,於投標文件上蓋 用上開公司之大、小章俾製作相關投標文件供參與投標之用 ,陳昭瑞許農怡即與上開賴輝龍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昭瑞製作或遞送附表一 編號2 之台灣弱勢協進會及德奕公司之投標文件、編號6 之 台灣弱勢協進會及恆馳公司之投標文件、編號14之台灣弱勢 協進會及長虹窗帘布行之投標文件、編號17之全誠公司投標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理冠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並清算完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德光科技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誠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正事務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證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