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09年度,5號
KSHV,109,再,5,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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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傅春屏 
代 理 人  鄭曉凡 
再審被告  胡貴貞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04 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本件再審原告對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之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04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其誤向本院提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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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