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395號
KSHV,108,上易,395,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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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蘇元沅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複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被上訴人  洪士育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10月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48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在台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受理107 年度家調字第623 號離 婚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中成立調解,約定兩造同意離婚 ,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0萬元(下稱系爭 款項),其中50萬元於107 年6 月30日前給付,餘款則自10 7 年7 月起至107 年12月止,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5 萬元 ,迄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或遲誤,視為全部到 期(下稱系爭調解),惟上訴人迄未給付上開款項。嗣兩造 於成立系爭調解之同日,另協議就系爭調解原因、相關資料 及內容,均互負保密之義務,不得向其他任意第三人透露, 否則調解金之支付即失其意義,被上訴人同意將80萬元返還 上訴人(下稱系爭協議)。其後,被上訴人持系爭調解為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之財產,經執行法院以107 年 度司執字第6096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 理。惟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之保密約定,先於107 年5 月 25日20時許偕同訴外人即其父洪憲鎧、其他親友至訴外人徐 偉庭(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一、第9 行誤載為許偉庭)家中, 向徐偉庭及其父即訴外人徐泰義(下合稱徐泰義等)透露系 爭調解之內容,使第三人知悉兩造離婚之原因及事實等(下 稱行為一);再於同年月31日在被上訴人店內,與洪憲鎧將 兩造離婚之內容包括系爭協議、蒐證照片等資料,洩漏予訴 外人何恩禧(下稱行為二);復於同年6 月4 日洩漏上開應 保密內容予綽號「小雙」(下稱小雙)之不詳男子(下稱行 為三,上開行為下合稱系爭行為)。而被上訴人於系爭調解



成立後,既違反系爭協議約定,將調解之原因、相關資料及 內容透露予任意第三人,自有消滅或妨礙系爭調解效力之事 由發生,爰依強制執行法(下稱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因與徐偉庭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 ,經調解成立,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嗣上訴人 以避免其父母及職場長官知悉上事,致影響家庭關係與職場 升遷,而要求被上訴人另訂系爭協議,以保護上訴人。惟依 系爭協議之約定,對於系爭協議簽訂前已知悉系爭調解保密 內容之人,均非保密約定所規範之對象。其次,被上訴人對 於已知悉保密內容及應同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徐偉庭,依法提 出相關證據以為權利主張,係屬權利之合法行使,不負違約 責任。況徐泰義等於系爭協議簽訂前,已知悉系爭協議所欲 保密之內容。又徐偉庭於107 年5 月31日偕同委任律師莊惟 堯及何恩禧前往討論賠償事宜,彼等本於專業,應已自徐偉 庭處獲悉保密內容。再者,被上訴人不知小雙為何人,上訴 人此部分主張無據。此外,上訴人迄未依系爭調解賠償損害 ,然被上訴人仍依約履行保密約定,並致上訴人父母與職場 人員,均未自被上訴人處獲悉保密內容,故上訴人提起異議 之訴,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上訴聲明:(一)原判 決廢棄。(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 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7 年5 月25日在少家法院受理系爭事件中,成立 系爭調解,上訴人迄未給付系爭款項。
(二)兩造於成立系爭調解後之同日,另成立系爭協議。(三)被上訴人持系爭調解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之 財產,經執行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中。五、兩造協商爭點:(一)被上訴人是否違反系爭協議之保密約 定?(二)上訴人依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 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有據?分述如下:(一)被上訴人是否違反系爭協議之保密約定? 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調解成立後,為系爭行為, 將調解之原因、相關資料及內容透露予任意第三人即徐泰 義等、何恩禧及小雙,有違系爭協議保密約定云云,惟被 上訴人予以否認,並執前揭情詞置辯。
2、經查:
(1)兩造於107 年5 月25日在少家法院受理系爭事件中,成立 系爭調解,上訴人迄未給付系爭款項,且於成立系爭調解



後之同日,另成立系爭協議乙節,為兩造不爭執,復有調 解筆錄及協議附卷(見原審卷第6-8 頁)可稽,堪可認定 。其次,所謂保密內容為何?依系爭協議第2 條約定:「 雙方就和解(即系爭調解)之原因、相關資料及內容,均 互負保密之義務,不得向其他任意第三人透露,否則和解 金(即調解金)之支付即失其意義…」(見原審卷第8 頁 )等語觀之,僅提及系爭調解之原因、相關資料及內容, 雖未具體記載應保密之內容,然揆諸上開約定意旨,可知 依系爭協議約定,應保密之內容,係指與系爭調解有關之 原因、內容及資料。又系爭調解第1 項係記載兩造同意離 婚,故所謂與調解有關之原因、內容及資料,應即指與兩 造離婚原因、內容及資料有關。再者,參酌兩造就本院詢 問系爭協議約定具體保密內容為何?其中上訴人陳稱:「 …具體包括徵信社的跟拍照片、上訴人與訴外人徐偉庭的 LINE對話記錄及資料。」等語;另被上訴人則指稱: 「保密的內容包括上訴人婚姻期間與訴外人徐偉庭不正常 男女交往關係的直接事實或得窺知直接事實的相關間接事 實…」(見本院卷第81頁)等詞,應可認所謂依系爭協議 應保密之具體內容,係指上訴人與徐偉庭間之line通訊軟 體(下稱系爭軟體)對話及資料、彼二人遭徵信社跟拍照 片及其他可窺知彼二人直接、間接交往事實之相關資料。 此外,依系爭協議第2 條約定,不得洩露之對象,係指「 其他任意第三人」,則依其文意解讀,可認若非洩露予任 意第三人,而係洩露予包括與兩造有相當親密關係之親屬 、協助兩造處理離婚事宜之人、協助被上訴人向徐偉庭求 償(被上訴人指稱上訴人與徐偉庭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 並導致兩造離婚)之人、徐偉庭及與其具有相當親密關係 之親屬或協助徐偉庭處理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事宜之人,均 應排除於系爭協議第2 條約定,所指「其他任意第三人」 之範疇。此參諸上訴人就其何以簽訂系爭調解,於本院陳 稱:「當初之所以會簽這個系爭調解是因為對造拿著未經 法院裁定的資料來威脅我,如果不簽80萬和解,以後就不 會是這個金額,說他認識很多媒體,要鬧到國防部,讓我 沒有工作,因為我考量到工作的關係,因為在公家機關服 務,任何的家事只要鬧到單位去,就會被長官約談,貼上 負面標籤,所以我才會為了這件事到此為止,同意以這麼 高的金額和解…」(見本院卷第81頁)等語,可徵上訴人 之所以要求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協議,保守兩造離婚之原因 、內容及資料等,主要應係避免上開離婚之原因及相關內 容(即有關上訴人與徐偉庭間男女交往之事),為上訴人



服務單位所知悉,並使上訴人因此遭貼上負面標籤乙節相 互以觀,益堪認定。末者,依系爭協議約定意旨,對於兩 造簽訂協議之前,本於協助或關懷等原因,已從兩造處得 悉上訴人與徐偉庭男女交往事實之人,亦應排除於保密之 範圍。
(2)其次,被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協議日即107 年5 月25日20時 許,偕同其父洪憲鎧、訴外人孟玥漘(為洪憲鎧之友人) 等人前往許偉庭家中,向徐偉庭徐泰義表示,因徐偉庭 外遇,致兩造離婚,並表明請求賠償之意思;暨於107 年 5 月31日徐偉庭偕同律師莊惟堯及何恩禧,前往洪憲鎧經 營商店內,商討賠償事宜時,洪憲鎧將相關證據資料提供 予何恩禧閱覽等節,為兩造不爭執,且經徐泰義孟玥漘何恩禧於原審證述綦詳(見原審卷第98背面至100 、10 2 至103 頁背面、117-118 頁,本院卷第90-91 頁),堪 可認定。
(3)又關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行為一,是否違反保密協 議部分:依孟玥漘於原審證稱:「(認識兩造?)…被告 (即被上訴人)的父親是我的朋友…,我知道原告(即上 訴人)是被告的前妻。」、「(知悉兩造於107 年5 月間 離婚?)我知道。」、「(知道離婚原因?何時知道?) 我知道。107 年1 月2 月時原告外遇的對象是徐偉庭的前 妻主動告知被告的,說原告跟他的老公外遇,我們才知道 這件事情。」、「(經由何人轉知兩造離婚原因?)我是 洪憲愷在107 年1 月2 月間轉告給我知道。」、「(轉告 知目的為何?)因為我算是被告的長輩,我知道這件事情 後,因為洪憲鎧他突然遇到這樣的事情,有向我們請教這 樣的事情要怎麼處理,中間過程我也有幫忙蒐證,因為我 住台南,我知道徐偉庭是台南人,做了很多蒐證的工作。 」、「(除證人外,兩造離婚前,尚有何人知悉兩造離婚 原因?)知道的人很多,因為被告家做生意,開古董店, 親戚關係交流也很緊密,洪憲鎧朋友也很多、被告的朋友 也很多,平常都會來店裡泡茶、聊天,洪憲鎧都會跟他們 提起這件事情,會請教他們看這樣的事情要怎麼處理,大 家會商量,這些親朋好友也會去問一些律師,或是知道這 件事情的人就是幫忙他看到後來要怎麼處理這樣的問題。 」、「(究竟有哪些親戚知悉離婚原因?)大部分都是被 告的長輩,有時候被告的朋友也會到店裡找他聊天,洪憲 鎧家族及他的朋友,很多。」、「(107 年5 月25日洪憲 鎧去徐偉庭住處乙事,是否知情?)知道。」、「(當時 有一起去?)有。」、「(到徐偉庭住處做何事?)很早



就要去,是蒐證過程中,原告後來提出訴訟,所以我們洪 憲愷才先處理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的問題,所以要找徐偉 庭的事情暫時壓後,因為離婚事情告一段落,所以洪憲鎧 就找兩位長輩,被告的長輩一起去徐偉庭家,希望徐偉庭 看他怎麼處理這件事情,希望他給個交代。」、「(一起 前往的兩位長輩,之前也知悉外遇之事?)都知道,因為 他們有參予討論。」、「(當時除了徐偉庭,還有何人在 場?)有,一位長輩,應該是徐偉庭的父親。我們講了不 久他父親也滿生氣的,他說『他知道這件事情,徐偉庭是 基督教的叛徒,他的事我不理』」(見原審卷第116 頁背 面至118 頁)等語,可知於兩造簽訂系爭協議之前,被上 訴人之父洪憲愷、孟玥漘及部分洪憲鎧友人、被上訴人長 輩均已知悉兩造離婚原因即有關上訴人與徐偉庭男女交往 之事;暨被上訴人已徵詢洪憲鎧孟玥漘及親友有關如何 請求徐偉庭賠償損害之事,然因兩造仍有離婚等訴訟尚待 處理,故暫且將向徐偉庭求償之事擱置。嗣兩造於107 年 5 月25日簽訂系爭調解,同意離婚,被上訴人認兩造離婚 之事已告一段落,故邀同洪憲鎧孟玥漘等人於同日前往 徐偉庭住處,以商談賠償事宜,且因徐泰義徐偉庭之父 ,與徐偉庭同住,故有關徐偉庭與上訴人外遇,並導致兩 造離婚之事,亦向徐泰義提及。此外,有關被上訴人於10 7 年5 月25日前往徐偉庭住處時,徐泰義亦在該處,暨被 上訴人、偕同之親友有向徐偉庭徐泰義表達,因徐偉庭 與上訴人外遇之事,要請求徐偉庭賠償損害乙節,核與徐 泰義於原審到庭證述:「(談何事?)…他們在說,好像 說什麼外遇,一些事情這樣,因為發生事情大家有點失去 理智或怎樣都會大聲。」、「(徐偉庭與何人外遇?)好 像是說徐偉庭跟誰在外遇…」、「(徐偉庭與證人何關係 ?我兒子。」、「(107 年5 月25日晚上約8 點,被上訴 人與其父親、叔叔有無去過你家裡?)有,去過一次。」 、「(當時去你家目的為何?)好像說徐偉庭與被告的媳 婦(即上訴人)有外遇。」、「(被上訴人有無期待或要 求?)好像表達說要賠償,我說看你們要怎麼處理,希離 透過正常機制處理」、「(被上訴人及其同行之人有無提 到被上訴人與其太太,是因為徐偉庭介入家庭才導致離婚 ?)大概有,但我不認為是這個原因」(見原審卷第98頁 背面、100 頁背面至101 頁)等情相符,堪認被上訴人於 107 年5 月25日偕同洪憲鎧孟玥漘等人前往徐偉庭住處 之目的,係為與徐偉庭談論因徐偉庭與上訴人有不正常男 女關係,導致兩造離婚,所衍生之損害賠償事宜。而徐泰



義既為徐偉庭之父,並與徐偉庭同住,則被上訴人於該日 前往徐偉庭住處請求賠償事宜時,因此,一併將請求賠償 相關事宜(即徐偉庭與上訴人外遇之事)告知徐泰義,揆 諸前揭說明,自非向任意第三人洩露有關兩造離婚原因、 內容,即無違反系爭協議有關保密之約定。況徐泰義於兩 造簽訂系爭協議之前,即已知悉徐偉庭與上訴人外遇之事 乙節,業據被上訴人於本院陳述綦詳(見本院卷第92頁) ,並據其提出上訴人不否認真正之訴外人曾怡嘉(即徐偉 庭之前妻)與被上訴人之系爭軟體通話為證。經查,曾怡 嘉於系爭軟體通話中,告知被上訴人,其於西元2017(即 106 年)年7 月間發現上訴人與徐偉庭的對話紀錄,於20 17年7 月23日就已經跟徐偉庭攤牌,並與徐偉庭約好於同 年8 、9 月間,偕同曾怡嘉及徐偉庭之家長,於徐偉庭住 處,洽談離婚事宜並說明因徐偉庭外遇而要離婚乙節,有 系爭軟體對話附卷(見原審卷第67頁)可稽,核與孟玥漘 於原審證述:「…應該是徐偉庭的父親。我們講了不久他 父親也滿生氣的,他說『他知道這件事情,徐偉庭是基督 教的叛徒,他的事我不理』。」、「(徐泰義當場聽證人 講才知道徐偉庭與上訴人外遇之事,或之前即知道?)他 說他之前就知道。」(見原審卷第117 頁背面至118 頁) 等語大致相符,亦徵徐泰義事實上於兩造簽訂系爭協議之 前,即已知悉徐偉庭與上訴人外遇之事,尤見上訴人以被 上訴人洩露兩造離婚原因、內容予徐泰義,有違系爭協議 關於保密之約定云云,洵不足採。
(4)再者,關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行為二,是否違反保 密協議部分:依徐泰義於原審證述:被上訴人表達要賠償 ,伊有回稱希望透過正常機制處理(見原審卷第101 頁) 等語,則徐偉庭因此透過律師或相關人員,前去與被上訴 人討論賠償事宜,自屬徐泰義所謂的正常機制。而徐偉庭 若委由律師或相關人員協助處理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事宜, 則受託律師或相關人員於協助處理過程中,因處理協助事 宜,而從徐偉庭或被上訴人處得悉或接觸徐偉庭與上訴人 外遇之原因、內容或相關資料,自屬協助處理必然之結果 ,難謂被上訴人或協助被上訴人處理徐偉庭賠償事宜之人 ,於面對徐偉庭委託前來處理賠償事宜之人,在處理過程 中,告知徐偉庭與上訴人外遇之原因、內容或相關資料, 即非屬向任意第三人洩露兩造離婚原因或內容,亦無違系 爭協議有關保密之約定。經查,於行為二當日,偕同徐偉 庭及其委任之律師莊維堯共同前往被上訴人住處之何恩禧 於原審證稱:之前,有聽說徐偉庭被恐嚇勒索,因此於10



7 年5 月31日偕同莊維堯律師、徐偉庭去找被上訴人,當 時洪憲鎧孟玥漘亦在場,前往之目的,在於瞭解為何徐 偉庭要賠償金錢予被上訴人之事,到場時,伊等什麼都不 了解,洪憲鎧有拿圖片、LINE內容給伊看,並向伊解釋徐 偉庭外遇對象係上訴人,伊認為不算恐嚇,因為洪憲鎧讓 伊看那些資料,有說明被上訴人索賠的正當性(見原審卷 第102 頁至103 頁背面)等語,核與錄音光碟對話譯文內 容大致相符,亦有錄音譯文及光碟附卷(見原審卷第82-8 5 頁)可稽,堪認何恩禧於行為二當日,係偕同徐偉庭前 往協助處理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事宜,嗣因何恩禧前往被上 訴人住處之前,原係被告知有人要恐嚇勒索徐偉庭,故洪 憲鎧向何恩禧提示圖片、LINE等內容,並解釋徐偉庭外遇 對象即為上訴人,以向何恩禧釋疑。則揆諸前揭說明,要 難謂被上訴人及協助被上訴人處理賠償事宜之人,係向任 意第三人洩露兩造離婚原因或內容。從而,上訴人以行為 二之事實,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有關保密之約定云 云,即難採信。
(5)此外,關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行為三,是否違反保 密協議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另於107 年6 月4 日, 將系爭協議有關保密事項,洩漏予小雙云云,固提出徐偉 庭與牛仔褲男子之錄音對話(見原審卷第49-50 頁,下稱 系爭對話)。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系爭對話中, 牛仔褲男子固自稱為「小雙」(見原審卷第50頁),然所 謂小雙究與被上訴人何關係?未見上訴人舉證,以實其說 ,已難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其次,觀諸系爭對話內容 ,縱認小雙係代表被上訴人向徐偉庭求償,揆其性質,仍 屬協助被上訴人,代向徐偉庭徐泰義請求履行徐偉庭之 賠償義務,並於請求賠償過程中,重申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概要。則小雙為協助被上訴人向徐偉庭求償,因而自被上 訴人處獲悉兩造離婚之原因及內容,揆諸前揭說明,亦難 遽指被上訴人係屬任意向第三人透露兩造離婚之原因事實 。從而,上訴人以行為三之事實,指摘被上訴人違反系爭 協議有關保密之約定云云,洵不足採。
3、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系爭行為,而違反系爭協議 關於保密之約定,係屬無據。
(二)上訴人依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 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有據?
1、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 人提起異議之訴。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 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 、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 他類此之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裁判要旨 參照)。
2、經查,被上訴人於系爭調解成立後,並無違反系爭協議有 關保密約定之情形,如前所述。則揆諸前揭說明,即未有 所謂足以消滅或妨害被上訴人得依系爭調解,請求上訴人 給付80萬元之情事發生。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違反系 爭協議之保密約定為由,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 議之訴,主張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洵 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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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