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聲 明 人
即上訴人 譚正中(即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溫樂源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相 對 人 李月茹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相 對 人 張衽紳(即張芳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譚玉鳳與相對人溫樂源等間撤銷信託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譚正中准為本院民國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號撤銷信託等事件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終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3 號撤銷信託等事 件之當事人譚玉鳳已於民國107 年0 月0 日死亡,其為譚玉 鳳之繼承人,依法聲明承受等語,並提出譚玉鳳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