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朱濟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
度上訴字第734 號,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86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7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朱濟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朱濟偉不服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73 4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 決之繕本及證據,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仍 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