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尚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
付字第2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尚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尚倫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尚倫於108 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4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653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68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