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0號
HLHM,109,聲,80,202004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庚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庚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庚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OOO年O月OO日以 ○○○字第1OOOOOOOOOO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OOO年O月OO日○○○字第OOOOOO OOOOO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