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沈聖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沈正雄即雲林縣私立大華老人長期照顧
中心(養護型)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780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