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7號
視同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王安頡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錢冠頣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王俊丁
王其琳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上開視同上訴人王安頡因與被上訴人王俊丁、王其琳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提起反訴,請求被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
銷,經核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360元
(計算式:1,151.34×4,000=4,605,360),應徵反訴裁判費69
,958元。茲限視同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反訴裁判費69,958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反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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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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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區○○段000 │1,154.34平│王俊丁、王其琳各二│
│地號 │方公尺 │分之一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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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字號:101年佳地字第097940號 │
│原因發生日期:101年7月31日 │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
│登記日期:101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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