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7號
TNHM,109,附民,57,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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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何家進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林蘋音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上訴字第287 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雖僅「名譽
」受有損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一項,惟被告否
認有誣告犯行,亦否認其申告原告涉犯偽證罪嫌之行為已對於原
告之名譽造成侵權行為,及對原告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另被告主張其目前待業中無收入等情,則為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
所爭執否認,陳稱:被告本是騰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
騰達保險公司)員工,表面雖已離職,但實際仍在該公司上班
,只是將保險業績掛在他人身上,提出騰達保險公司公布於網路
上資料及被告臉書資料等為證(原證六至原證十一);並主張被
告平日上下班外出之代步工具為車號「AVM-9099」號賓士車,係
登記在被告父親或母親名下,實際使用者為被告(原證十一),
被告所言諸多不實等語。被告則辯稱:現在我沒有工作,原告訴
代理人所提出的照片不能證明我還在騰達保險公司上班,去參加
騰達保險公司的旅遊,也不一定是達到業績的員工才可以去,自
費也可以參加旅遊等語,有原告訴訟代理人109 年4 月22日準備
狀及本院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堪認兩造對於
侵權行為事實存否、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影響損害賠償金
額多寡等事項,均有所爭執,仍須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答辯、證
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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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