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蔡江南
原 告 蔡維澤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素棉
被 告 林素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上易字第1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莊素棉部分,業據其於本
院109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時撤回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