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2號
TNHM,109,附民,12,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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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蔡江南
原   告 蔡維澤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素棉
被   告 林素珠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 年度上易字第1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莊素棉部分,業據其於本
院109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時撤回起訴,不在本件審理範圍,附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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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