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19號
TNHM,109,聲,419,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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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秋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秋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9 年4月2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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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