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蘭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73號案件之原審卷全卷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聲請交付鈞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373 號之原審卷全卷影本, 並同意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之。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被告提起 上訴後,由本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373 號審理中。茲聲請 人以前揭規定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案件原審卷全卷影本,揆之 上開說明,應准許之,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 發給,並以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影本付與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