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76號
TCHV,109,聲,76,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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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
      B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相 對 人 甲男 (真實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8
年10月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30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附帶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附帶上 訴,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第二審之訴訟費用,且已聲請准 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並無資力,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 後,已核准予以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審查決定 通知書(全部扶助)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其本案訴訟上 訴是否有理由,復尚待法院調查認定,是揆諸前開規定,聲 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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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