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68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抗告人與相對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
件,抗告人就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
第12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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