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再審原告 佳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350,130元,應徵裁判費
286,75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
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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