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再字,109年度,1號
TCHV,109,建再,1,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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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再審原告  佳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350,130元,應徵裁判費
286,75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
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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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