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9年度,8號
TCHV,109,再,8,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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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書堂、參加人劉月間請求履約等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0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8,
56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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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