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湯煚明
李秀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本
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聲請為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
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豐騰於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履行協議事件為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8號履行協議事 件之被上訴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陳國榮已於 民國107年9月29日死亡,惟被上訴人迄今仍未辦理法定代理 人之變更登記,加以被上訴人已無經營運作之狀況,勢必導 致本件訴訟久延,影響上訴人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 第1項規定,聲請為被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國榮已於107年9月 29日死亡,被上訴人迄今並無另選任代表人,此有附於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64號卷宗之陳國榮除戶戶籍謄本、臺 中市政府109年1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034490號函檢送 之中台建設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可稽(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664號卷宗第103頁、本院外放影卷)。因此,本件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履行協議事件,被上訴人實際上已無人 代表進行訴訟程序。茲為免被上訴人因無法定代理人而延滯 訴訟之進行,上訴人聲請本院為被上訴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即應予准許。再佐以鄭豐騰(住臺中市○○區○○街00號) 為中台建設有限公司之經理人,原即負責洽談本件土地買賣 事宜,其對於被上訴人之相關事務應有所知悉,足堪保護被 上訴人之利益;且鄭豐騰於本院109年3月25日準備程序到庭 表示願意擔任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上訴人就此亦無異議 ,故選任鄭豐騰於本件訴訟擔任被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應 屬適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