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45號
抗 告 人 蕭友吉即債務人蕭調連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許坤耀即債務人許水獺之繼承人
抗 告 人 許坤儀即債務人許水獺之繼承人
上 三 人
送達代收人 董于嬋
相 對 人 蕭如雪
相 對 人 蕭家恩
相 對 人 蕭涓娟
相 對 人 蕭貴元
相 對 人 蕭樂仙
相 對 人 蕭一紗
相 對 人 蕭惠文
相 對 人 蕭雅文
相 對 人 蕭宇君
相 對 人 蕭淑文
相 對 人 蕭涵憶
相 對 人 蕭紘昇
相 對 人 蕭森元
相 對 人 蕭琇方
相 對 人 蕭淑方
相 對 人 蕭雅云
相 對 人 蕭安芬
相 對 人 蕭琮文
相 對 人 張士珍
相 對 人 蕭詠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所為81年度執
他字第1號裁定均廢棄。
原法院於民國50年間囑託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辦理如附表「查封登記」欄所示查封登記之執行命令應予塗銷。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抗告人蕭友吉為蕭調連之繼承人,抗告人許坤耀 、許坤儀則為許水獺之繼承人。許水獺於民國48年間,向蕭 吳尾、蕭王碧霞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5,000 元,並以其所有重測前彰化縣○○鎮○○○段○00000 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重測後為彰化縣○○鎮○○段0000地 號,嗣又分割出0040-1、0040-2地號,由抗告人分別因繼承 分割取得,詳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3 分之1 設定抵押權 予該2 人(下稱系爭抵押權),蕭調連則擔任連帶保證人, 亦以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 作共同擔保。而後蕭 吳尾、蕭王碧霞於50年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查封許 水獺、蕭調連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查封登記」 欄所示(下稱系爭查封登記)。嗣許水獺於64年6 月間已將 上開債務清償完畢,系爭抵押權亦因蕭吳尾、蕭王碧霞簽立 抵押權全部拋棄證書,業經塗銷,惟蕭吳尾、蕭王碧霞漏未 塗銷系爭查封登記,爰聲請塗銷系爭查封登記等語。原審法 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7 月24日以81年度執他字第1 號民事 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經原裁 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下稱 前案)係認系爭抵押債權已獲清償,系爭抵押權已不存在 ,因此認抗告人無確認利益而予駁回,原裁定認不生既判 力之效力,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9 號、101 年度 台上字第994 號裁判意旨有違。
(二)依88年4 月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7期座談會研討結論 ,系爭查封登記之執行案卷、檔案業經銷燬,執行名義事 實上已消滅,應准予塗銷系爭查封登記。
(三)本件原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已過世,且因年代久遠,抗告 人所得證物有限,亦已提出所有證據並窮盡所有民事訴訟 程序;又系爭查封登記之相關執行卷宗均已銷燬,並非抗 告人所能審查掌控,執行法院無從得知系爭執行程序之原 由,要求抗告人負舉證責任,有失公允。
(四)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1、原裁定廢棄。
2、抗告人蕭友吉所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土地,如附表編號2
「查封登記」欄所示查封登記應予塗銷。
3、抗告人許坤耀、許坤儀所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如附 表編號1 「查封登記」欄所示查封登記應予塗銷。三、經查:
(一)抗告人主張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有如附表「查封登 記」欄所示之查封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 ,堪信實在。
(二)抗告人復主張抗告人蕭友吉為蕭調連之繼承人,抗告人許 坤耀、許坤儀則為許水獺之繼承人,許水獺於48年間,向 蕭吳尾、蕭王碧霞分別借款10,000元、5,000 元,並設定 系爭抵押權,蕭調連則擔任連帶保證人,亦以其所有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3 分之1 作共同擔保。而後蕭吳尾、蕭王碧 霞於50年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就許水獺、蕭調連 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系爭查封登記。嗣許水獺於64 年6 月間已將上開債務清償完畢,系爭抵押權亦因蕭吳尾 、蕭王碧霞簽立抵押權全部拋棄證書,業經塗銷等情,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彰化縣土地登記簿、繼承系統表、抵押權人全部拋棄證書 為證。且抗告人前曾對蕭吳尾、蕭王碧霞之全體繼承人訴 請塗銷系爭查封登記,並於二審程序中,追加備位請求確 認系爭查封登記之原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認:塗銷系爭查封登 記須由執行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抗告人請求蕭吳尾、蕭王 碧霞之全體繼承人塗銷系爭查封登記,為無理由;另蕭吳 尾、蕭王碧霞早於64年6 月12日即簽立抵押權全部拋棄證 書,並於同年月16日辦畢系爭抵押權塗銷登記,依通常情 形,若非抵押債權已獲清償,當無自願拋棄及塗銷抵押權 之理,且蕭吳尾、蕭王碧霞之全體繼承人對抗告人主張系 爭抵押債權不存在之事實,均未爭執,部分被上訴人復具 狀陳稱同意撤銷系爭查封登記,難認抗告人此部分之訴有 確認利益,故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確定在案,亦有前案二 審民事判決在卷可憑。據上,抗告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抵押債權業因清償而不存在之事實,堪信符實,應予 採認。
(三)又查,原審法院前曾向該院民事庭、檔案室調取蕭吳尾、 蕭王碧霞與蕭調連、許水獺間相關之民事訴訟、非訟案件 明細,均查無相關資料,有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院內查詢 表存卷可佐。另原審法院向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函調系 爭查封登記之相關資料,亦因已逾保存期限,已辦理銷毀 ,有該所108 年4 月10日中地一字第1080001670號函可佐
。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訂頒布之「法院類檔 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關於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其中與查 封登記有關,且逾保存年限應依規定程序銷毀者,包括: ①「因清償而提存執行完畢之案卷;重新分配經清償提存 而執行完畢之案卷」、②「其他執行完畢、執行不能或重 新分配而執行完畢之案卷」、③「實施公告拍賣經視為撤 回不動產執行之案卷;因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而提存且經 取回領取之案卷;經查封程序之公法上債權之請求權或其 他依法律規定之執行案卷」此三種情形。而本件非屬前開 ③之情形,則依前開①、②所示,可知僅限於「執行完畢 」之案卷,法院方會在逾保存年限後,依規定程序銷毀之 。基此,系爭查封登記之相關執行案號及案卷既全無可考 ,自以系爭查封登記之執行案件,業已執行完畢,較為可 採。況且,抗告人於提起前案時,蕭吳尾、蕭王碧霞之全 體繼承人並未提出任何債權憑證,亦未以仍有債權存在置 辯,對於抗告人主張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之事實,均未爭 執,甚者,相對人蕭如雪、蕭家恩、蕭貴元對於抗告人請 求塗銷系爭查封登記,均表示無意見,相對人蕭惠文、蕭 雅文、蕭宇君、蕭淑文、蕭涵憶更具狀陳稱同意撤銷系爭 查封登記,此有前案二審判決可憑。衡情,蕭吳尾、蕭王 碧霞對許水獺、蕭調連如尚有以系爭查封登記擔保之債權 存在,蕭吳尾、蕭王碧霞之全體繼承人殊無在前案中,不 為任何積極主張之理,更無可能會有部分繼承人同意抗告 人塗銷系爭查封登記之情形。再參以許水獺、蕭調連與蕭 吳尾、蕭王碧霞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系爭查封登記, 距今均已年代久遠,人物全非,遠年舊物,難以查考,涉 有舉證困難之問題,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規定 ,減輕抗告人之舉證責任。更何況,抗告人係主張系爭查 封登記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相對 人若主張債權存在,自應就該利己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惟依現有卷證,尚無積極證據得認系爭查封登記所擔保之 債權,除系爭抵押債權外,另有其他債權存在;系爭抵押 債權又已經清償而消滅,亦如前述,則抗告人主張系爭查 封登記應予塗銷等語,即有所憑。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既因清償而不存 在,另依現有事證,又不能證明蕭吳尾、蕭王碧霞對於許 水獺、蕭調連另有系爭查封登記所擔保之其他債權可得主 張,且法院已依規定將系爭查封登記之執行案卷銷毀,應 可認為該執行案件業已執行完畢,原審執行法院卻未將系 爭查封登記塗銷,自有疏誤。是以抗告人提起本件聲請,
請求原審執行法院將系爭查封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從而,原審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本件 聲請,即有違誤,原裁定維持原處分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 ,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求予廢 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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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標示 │面積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查封登記 │
│ │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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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鎮○○段│756.48 │許坤耀 │2 分之1 │50年4 月4 日收件│
│ │0040-1地號 │ ├────┼────┤田字第1817號辦查│
│ │ │ │許坤儀 │2 分之1 │封登記,禁止債務│
│ │ │ │ │ │人許水獺所有權移│
│ │ │ │ │ │轉及設定他項權利│
│ │ │ │ │ │處分,50年4 月6 │
│ │ │ │ │ │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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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段0040-2地號 │756.47 │蕭友吉 │全部 │50年4 月4 日收件│
│ │ │ │ │ │田字第1817號辦查│
│ │ │ │ │ │封登記,禁止債務│
│ │ │ │ │ │人蕭調連之繼承人│
│ │ │ │ │ │蕭友吉所有權移轉│
│ │ │ │ │ │及設定他項權利處│
│ │ │ │ │ │分,50年4 月6 日│
│ │ │ │ │ │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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