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辛楠 ○○○○○ 號訴訟代理人 許涪閔律師被上訴人即 張兆宏 ○○○○○ 號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複代理人 紀知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受命法 官 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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