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516號
TCHV,108,上,516,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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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徐全裕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代理人  錢妍坊 
被上訴人  梁許汶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武吉 
被上訴人  王大宇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杏津 
被上訴人  陳美燁(原名:陳姿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
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033元(計算式:上訴
聲明第二項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梁許汶再返還土地面積1.357平
方公尺×系爭土地103年1月公告現值43,000元/平方公尺=58,351
元;另上訴聲明第四、五、六項請求金額合計為2,149,682元,
以上共計為2,208,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納之29,863元後,尚應補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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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