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徐全裕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代理人 錢妍坊
被上訴人 梁許汶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武吉
被上訴人 王大宇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杏津
被上訴人 陳美燁(原名:陳姿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
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8,033元(計算式:上訴
聲明第二項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梁許汶再返還土地面積1.357平
方公尺×系爭土地103年1月公告現值43,000元/平方公尺=58,351
元;另上訴聲明第四、五、六項請求金額合計為2,149,682元,
以上共計為2,208,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扣除
上訴人已繳納之29,863元後,尚應補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