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340號
TCHV,108,上,340,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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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複 代理人 詹若蘋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3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6號第一審判決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利公 司)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下 稱老人之家)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就老人之家「105年度本 家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公開招標,經伊公司得標後, 兩造訂立老人之家「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 」契約書(下稱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由伊公司聘用照顧服 務員至老人之家照顧收容之長者,履約期間為105年整年度 ,基本聘用人數42人、每日總出勤人數31人,以基本聘用人 數每人每月價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計,每月契約價金為 126萬元。其後,伊公司聘用人員均有出勤,並經老人之家 管理人員簽核。詎料,老人之家藉詞無理扣減價金及罰金達 1,801,146元,伊公司自得依系爭採購契約,請求其如數給 付。又縱若認伊公司確有違反系爭採購契約之處,然老人之 家既已因受領伊公司聘用人員所提供之服務而受有利益,致 伊公司無法取得契約價金卻仍須支出聘用人員薪資而受有損 害,伊公司亦得請求其返還同額之不當得利。再者,縱若認 伊公司有違約,老人之家請求違約金,應舉證說明其受有何 種損害,且伊公司提供之人力,每月請假人數之不同,則逕 以42人價金總額126萬元之千分之5作計算,有過高之虞,伊 公司認應依請假而未提供之人力之價金計算千分之5違約金



等情,爰先位依系爭採購契約中「105年度機關照顧服務人 力外包採購案契約條款」(下稱系爭契約條款)第3條約定 ,備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老人之家應給付 伊公司1,801,146元,及自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老人之家則以:本件優利公司聘用之照顧服務員,有派任未 報備人員到職、不具備照顧服務員之專業證照、未於到職前 以書面函送身體檢查表予伊機關審核備查等違約情形,自不 得列入履約人力,依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約 定,伊機關自得拒絕給付因而不足基本人數42人之價金,並 均得扣減每月契約價金千分之5之懲罰性罰金。且本件優利 公司聘用之照顧服務員,有長期請假而整月未排班、無故遲 到且無人替班等情形,導致出勤人數未達31人,依「衛生福 利部中區老人之家105年度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招標規 範」(下稱系爭招標規範)及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 款第4目約定,伊機關自得拒絕給付該等部分之價金,並得 扣減懲罰性違約金。再者,伊機關一再催促優利公司改正缺 失,其視而不見,於履約過程中係持續、嚴重之違約,是 本件違約金並未過高,其請求酌減,應屬無據等語,資為抗 辯。
三、原審為優利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老人之 家應給付優利公司770,820元,及自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 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優利公司其餘之訴。優利公 司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優利 公司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老人之家應再給付優利 公司1,030,326元及自106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老人 之家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老人之家就其敗訴部分,亦 提起上訴,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老人之家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優利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 駁回。(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優利公司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至老人之家於原審提 起反訴,請求優利公司交付照顧日誌,經原審判決優利公司 敗訴部分,優利公司雖亦曾就其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然 業因未補繳反訴上訴之裁判費,而經原審法院以其反訴上訴 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四、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406、407頁) :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104年10月13日老人之家公告「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105 年度本家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招標案,於104年12月3 日公告優利公司得標,得標金額16,200,000元、履約期間為 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價金之給付方式依系 爭契約條款第3條約定,以聘用人員42人計算,每人每月價 金3萬元,依總價12個月平均計算,每月之契約價金為1,260 ,000元。
2.系爭採購契約為「105年度本家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契 約書」(見原審卷二第42至75頁),內容包含:「105年度 本家照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投標須知」(下稱系爭投標須 知,原審卷二第43頁反面至47頁)、系爭契約條款(見原審 卷二第48至62頁)、「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105年度照 顧服務人力外包採購案招標規範」(下稱系爭招標規範,見 原審卷二第63至69頁)、投標相關資料(見原審卷二第69頁 反面至75頁)。
3.老人之家自105年1月至12月止尚未給付優利公司之金額總計 為2,376,579元,分別為:一月17,488元、二月31,201元、 三月96,343元、四月96,300元、五月11,555元、六月138,69 0元、七月259,580元、八月309,896元、九月407,029元、十 月432,336元、十一月311,115元、十二月265,046元。 4.優利公司所派任如原判決附表五(下稱附表五)所示之人員 有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之情形,老人之家得不給付如附表五 之金額3,933元。
5.系爭契約條款有下列文字記載:
(1)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致整 月無法排班者,廠商應另行遞補新進人員補足契約約定之聘 用人數至本家服務,未補足者,除扣減未補足聘用人數當月 契約價金,另機關得扣減廠商每月契約價金千分之5之懲罰 性罰金。(見原審卷二第50頁反面)
(2)第5條第1項第2款第4目:照顧服務員因其休(請)假以外之情 形不能出勤,除因特殊情節外,廠商應立即派員補足,未補 足者,除扣減1人/班價金外,另罰以每1人/班1,000元之罰 金。(見原審卷二第50頁反面)
(3)第5條第1項第2款第5目:照顧服務員無故遲到且無人替班情 形,每月遲到總人次累計達3(含)人次,視為單班缺工1人 次,扣減1人/班價金。(見原審卷二第50頁反面) (4)第7條第2項第3款:為求人力穩定,每一照顧服務員以久任 為宜,如需替換應事前以書面函送接替人員相關資料,供機 關同意備查。(見原審卷二第52頁)




6.系爭招標規範有下列文字記載:
(1)標的:表1:基本聘用人數42人,每日總出勤人數31人。① 怡養大樓一至四樓,每日3班,每班工作時間8小時,每日最 低出勤人數共27人。②璞園:每日3班,每班工作時間8小時 ,每日最低出勤人數4人。(見原審卷二第63頁) (2)招標規範要求:第1條第1項:照顧服務員必須持有經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中央權責機關核發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 或持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見原審卷二第63頁反面 )
(3)招標規範要求:第1條第6項:廠商提供派任本家服務之照顧 服務員到職前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合格身體健康檢查表,該 人員需無法定傳染病,檢查項目包括:....等檢查,並函送 書面檢查報告至本家備查。(見原審卷二第64頁)(二)兩造爭執事項:
1.優利公司是否有依約聘用基本人數達42人?如否,老人之家 得否拒絕給付價金並扣減違約金?
(1)新進照顧服務員未經中區老人之家備查者,是否得計入履約 人力?
(2)無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者,是否得計入履約人力? (3)未提出合格健康檢查報告與老人之家核備者,是否得計入履 約人力?
(4)就不符合履約資格者,老人之家拒絕給付價金,有無理由? 是否得扣減違約金?
2.優利公司是否有依約提供出勤人數達31人?其請假是否均經 中區老人之家同意?如否,老人之家拒絕給付價金並扣減違 約金,有無理由?
3.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計算每月契約價金千分之5 之違約金是否有過高情形?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優利公司應依系爭採購契約之約定提供符合契約約定之服務 人力始得計付報酬:
1.經查,系爭採購案乃老人之家因須委託專業服務機構協助老 人之家照顧其所收容安養之長者日常生活,依政府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委託專業服務之評 選,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之採購案,故得標廠商須先經 評選合格方得取得標案。而系爭採購案之契約內容依系爭投 標須知第50條規定為「於本家指定地點完成工作,工作內容 參照招標規範及契約條款」(見原審卷二第46頁反面)及系 爭契約條款第1條第1項約定「契約包括招標、投標、決標文 件、契約本文、一切依契約所提出履約之文件」(見原審卷



二第48頁),並已於投標時清楚揭示。優利公司既須經評選 合格方得取得標案,且標案契約內容均已於投標前清楚揭示 ,優利公司應已熟悉招標規範相關文件,並針對人員聘用資 格條件及接替流程有充分了解,才能經評選合格取得標案。 此外,優利公司於投標之時,契約內容既已經充分揭露公告 ,不應容許得標廠商即優利公司於得標後因為無能力達成契 約約定之給付條件,而自行更改契約履行方式,得標廠商即 優利公司自應依照系爭採購契約約定,提供符合採購契約目 的之給付。
2.且查,老人之家為衛生福利部所設置之老人福利機構,專責 收容安養老人、協助生活無法自理之長者日常生活照顧。系 爭採購契約既以提供生活無法自理之長者受到妥適之日常生 活照顧為目的,故為達成維護長者受到妥適照顧之目的,老 人之家對照顧服務員自有專業性(須持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 術士證)、健康(須無法定傳染染病)及無不良紀錄(無性 侵害刑事紀錄等)等之要求,且對於履行契約之人力定有相 當之限制,並均已清楚載明於招標文件上,故優利公司所聘 用之照顧服務員自須符合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之專業性資格、 健康及其他需求,亦須依兩造約定之方式提供服務,如不符 合系爭招標規範之要求,縱經優利公司聘用,仍屬未依債之 本旨提出給付,而不得計入履約基本人數,老人之家得拒絕 給付價金。觀諸系爭招標規範「標的」中約定,系爭採購契 約基本聘用人數42人,每日總出勤人數31人;上限聘用45人 ,每日總出勤人數33人;並規定各樓層、班別、每日最低出 勤人數等情,有系爭招標規範可稽(見原審卷二第63頁)。 故系爭採購案之價金計算方式,乃以老人之家給付優利公司 42人之薪資報酬,由優利公司聘用至少42名照顧服務員供優 利公司彈性調度,優利公司應於契約履行過程中,隨時保持 符合契約約定最低42人之基本聘用人數,且應於聘用之人員 中,每日規劃31人出勤各班次之服務,其出勤之大樓、班別 、人數、樓層亦均明白約定。故本件契約之完成,同時具有 履約人數及出勤人數之雙重要求,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優 利公司須聘用基本人數42人,老人之家並提供優利公司每一 人力每月3萬元之報酬,故優利公司如未達上開聘用基本人 數部分,欠缺之人力自無從向老人之家請求每一人力每月3 萬元報酬。同時優利公司如未每日提供31人出勤提供服務, 就缺席而未提供服務之班次,亦不得向老人之家請領該缺席 班次報酬,此部分為系爭採購契約之給付內容,優利公司如 未提供服務,自亦不得請求計付報酬。
3.又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針對特殊違約情狀有特別約定,並設



有違約金條款,如符合違約金條款之部分,依約老人之家除 得不給付該部分價金外,尚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依系爭契 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所示,其中第3目所約定「長 期請假整月無法排班」之情形,係針對基本人數之特別約定 ,目的是避免優利公司為了符合契約所要求之基本聘用42人 ,而以無法實際提供服務之人員充數,故特別約定該條款, 以避免此情形之發生;第4目約定「休假、請假以外之情形 不能出勤」之情形,係針對出勤人數之特別約定,避免優利 公司容任派任人員任意曠職,故如因曠職所造成未提供服務 之情形,除不得請求報酬以外,並課以懲罰性違約金;第5 目則係針對出勤人員「遲到」之特別約定,明文約定遲到即 扣減該班次之價金。從而,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係就特殊違 約情形另為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優利公司仍須依契約約定 聘用基本人數42人並派任31人出勤,方得請求報酬,並非表 示優利公司只須不構成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之違約情事,即 表示優利公司無違約而可請求報酬。優利公司如未依約提供 符合契約約定之服務人力而同時符合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所 定之違約金條款,老人之家除得拒絕給付價金外,並得請求 懲罰性違約金。
(二)優利公司並未依約聘用基本人數達42人,老人之家得扣減如 原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示之價金及違約金: 1.新進照顧服務員須經老人之家備查後方得計入履約人力: (1)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照顧服務員須具備專業證照、職業訓 練等積極要件,另須不得罹患特定疾病、無特定前科資料、 無不良紀錄等消極要件(見原審卷二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 ,另依系爭契約條款第7條第2項第3款約定:「為求人力穩 定,每一照顧服務員以久任為宜,如需替換應事前以書面函 送接替人員相關資料,供機關同意備查。」等情(見原審卷 二第52頁),明文約定優利公司替換照顧服務員時,應事前 檢具書面資料予老人之家,供老人之家審核照顧服務員是否 符合約定資格,經老人之家確認後同意備查。另依老人之家 於105年3月4日函知優利公司「謝○子..所附照顧服務員資 格證明文件為病患服務人員結業證書,未符契約任用資格, ...且所報體檢報告未含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結果...」等 情(見原審卷一第106頁)、105年7月15日函知優利公司「 貴公司所報105年7月13日人員到職案,尚缺身體健康檢查表 ,請儘速檢齊資料送本家,以利報衛生福利部核備,本家將 以資料備齊日為該員到職核備生效日。請貴公司注意人員異 動之報備時效;新進人員請於到職日前來函報備,並檢附完 整報備資料」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14頁),可知照顧服務



員是否符合任用資格,尚須老人之家一一審核確認,且老人 之家確認後並須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備,故優利公司如未事前 提供書面資料,老人之家無從審查優利公司所聘用之人員是 否符合任用資格。是兩造約定優利公司須先提供書面檢查報 告予老人之家備查,乃為老人之家機關履行其職責必要程序 ,而本件契約所要求優利公司提供之書面資料,亦屬維護老 人之家收容長者之健康及安全所應確認事項,符合契約目的 ,無課予優利公司不合理之契約義務,並經明文約定於契約 條款中,優利公司自應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依上開方式履 行契約。優利公司辯稱:老人之家於受理勞務後才要求提供 資料,並且不列入計價的人力,有違誠信原則云云,委無可 採。
(2)優利公司雖主張:證照及健康檢查報告等資料只是備查,而 非主給付義務,系爭採購契約並未強制規定優利公司須以書 面方式提供照顧服務員之相關資料進行核備,優利公司於履 約期間,係到職時直接交付證照及健康檢查報告等資料予老 人之家,並無照顧服務員不符合履約資格之情形,且均已經 老人之家核備等語。然上開契約條款7條第2項第3款明文約 定須以書面方式提供資料,已如上述,再從優利公司105年1 月22日函等函示內容亦可知,優利公司明知其聘用新進人員 應依系爭招標規範約定提供身分證影本、刑事紀錄證明、身 體健康檢查表、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人員異動報告表等資 料請老人之家備查,有優利公司105年1月22日函、105年7月 5日函、105年7月13日函、105年12月15日函在卷可證(見原 審卷二第77至78頁反面,下簡稱優利公司備查函),故優利 公司稱兩造未約定須以書面方式提供照顧服務員之相關資料 進行核備,顯屬無據。是以優利公司所聘用之新進人員,於 優利公司尚未提供書面資料予老人之家同意備查前,不符合 契約約定之履約人力,上開備查資料乃係基於系爭採購契約 約定之專業性資格、健康等需求,如不符合契約要求,縱經 優利公司聘用,仍屬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而不得計入履 約基本人數。優利公司雖稱其聘用之照顧服務員到職前均經 老人之家核備等語,然依卷內資料,僅得證明優利公司曾就 其上開備查函所示之照顧服務員報請老人之家核備,且其中 如徐○珍鄭○春等數人因未提供合格健康檢查表致老人之 家函覆未能完成核備(見原審卷一第53頁、55頁),另如附 表一所示各照顧服務員「違約情形欄」所示補正核備日期, 因經老人之家自認優利公司無須舉證外,其餘照顧服務員部 分,優利公司均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曾報請老人之家核備,故 優利公司此部分主張,不足採信。




(3)至老人之家辯稱:優利公司聘用人員於離職前,亦須經老人 之家同意備查方得離職,其中照顧服務員張○標於105年5月 25日離職時未經老人之家同意,故仍屬42人基本人力範圍, 是張○標自105年6月至105年10月31日離職前均發生系爭契 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所約定「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 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之情形,老人之家除請求扣減價 金外,並得請求違約金等語。然兩造系爭契約條款第8條第 18項其他第4點,雖有約定優利公司於履約期間如有離職或 新進人員,應主動更新,並報機關備查等情(見原審卷二第 54頁),然並無約定優利公司須補進替代人力後,原人員方 得離職。而優利公司聘用人員離職時,亦無須如新進人員一 樣有須審查其是否符合上開積極及消極資格之必要;且優利 公司聘用照顧服務員,與照顧服務員間屬勞動契約,依照勞 動契約之特性,優利公司無法禁止其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離 職,故優利公司將照顧服務員離職之事實通知老人之家,老 人之家應無拒絕備查之權利,是兩造雖約定優利公司照顧服 務員離職須經老人之家備查,然老人之家增加兩造契約所無 之限制而拒絕備查,遲至105年10月31日方備查認照顧服務 員張○標離職,難認符合誠信原則,故優利公司聘用人員張 ○標既已於5月25日離職,並報請老人之家備查,自不應再 列入42人基本人力履約人數,則照顧服務員張○標於105年6 月至10月間,不生「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 法排班」之情形。
2.無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者不得計入履約人數: 依系爭招標規範要求第1條第1項即約定(見原審卷二第63頁 反面),照顧服務員須具備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職類技術 士證。是為確保老人之家收容長者之健康及安全,系爭採購 契約要求照顧服務員須符合專業要求,並受有相當之訓練, 故優利公司所聘用之人力如未符合上開規範要求,即不符合 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不得計入基本履約人數。經查,優利公 司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謝○子於105年1月25日到職,然其未 取得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職類技術士證,為兩造所不爭執 。優利公司固稱:謝○子雖無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但具有 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已符合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等語 ;然上開招標規範已就提供服務之人員明確約定須具備照顧 服務員結業證書或職類技術士證,且依優利公司履約時所適 用之101年7月16日施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10 1年7月16日施行,107年5月9日再經修正),照顧服務員須 參加規定之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並通過考核方得取得照顧 服務員結業證明;再依94年5月11日施行之照顧服務員訓練



實施計畫第5條第8款規定,原已取得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或 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者之轉銜方式,須於3年內申請 補訓,並應依規定接受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及考核而取得結 業證明等情(見原審卷二第126至137頁),可認病患服務人 員與照顧服務員資格不同,病患服務人員結業證書無法取代 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此並有老人之家所提出之病患服務人 員結業證書與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附卷作為對照(見原審 卷二第123至125頁)。故謝○子僅具有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 業證明,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專業要求,不得納入履約基本 人數42人。
3.未提出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予老人之家核備者不得計入履約人 數:
(1)優利公司主張:優利公司於履約期間,乃到職時直接交付證 照及健康檢查報告等資料予老人之家,且經老人之家同意排 班等語,並提出照顧服務員鄭○春之105年10月7日健康檢查 報告書、10月11日出勤證明(見原審卷二第217至218頁)、 照顧服務員黃○之105年11月15日健康檢查報告、105年11月 21日出勤證明(見原審卷二第220至221頁)、徐○珍、陳○ 夢、侯○江、張○鍵、巫○珍出勤證明(見原審卷二第215 至216、219、222、224頁),及照顧服務員胡○蘭、陳○雄賴○瑛、劉○佑陳○任何○香、徐○真劉○忠、張 ○村、陳○麗吳○娟、侯○江、王○花、馮○華、李○欽盧○璇等人之健康檢查報告(見原審卷二第79至94頁)為 證。然依系爭契約條款第7條第2項第3款約定,替換人力應 事前以書面函送接替人員相關資料,供老人之家同意備查, 已如上述;且為了維護長者健康安全、確保照顧服務員身體 健康,避免照顧服務員本身罹患疾病而傳染予受照顧之長者 ,針對聘用人員之健康需求部分,另於系爭招標規範要求第 1條第6項約定:「廠商提供派任本家服務之照顧服務員到職 前應繳交最近3個月內合格身體健康檢查表,該人員需無法 定傳染病,檢查項目包括:...等檢查,並函送書面檢查報 告至本家備查」等情,故兩造已明文約定優利公司應於照顧 服務員「到職前」,提供3個月內合格之健康檢查報告,並 「函送書面檢查報告」給予「老人之家備查」,優利公司即 應依兩造契約約定履行之,其主張於到職時直接交付證照及 健康檢查報告等資料予老人之家即可云云,與上開約定不符 ,顯非有據。
(2)且查,觀諸優利公司所提出上開資料中,雖得證明各該照顧 服務員於出勤前確實曾接受健康檢查,然無法證明優利公司 在各該照顧服務員出勤前有提出合格健康檢查報告等資料予



老人之家。此從照顧服務員胡○蘭雖於到職前之105年5月19 日曾接受健康檢查(見原審卷二第79頁),然仍經老人之家 於105年6月24日函知優利公司「胡○蘭迄今未繳交健康檢查 表,..未符任用資格,不得列為履約人力」等情(見原審卷 一第112頁)、於105年7月11日再函知優利公司「胡○蘭已 確認未符履約資格」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13頁),可認優 利公司確實未曾繳交胡○蘭之書面健康檢查報告予老人之家 。另可從優利公司所提出之105年12月15日函得知,照顧服 務員陳○宏雖已於105年11月21日即出勤提供服務,但優利 公司遲於105年12月15日方提供核備資料予老人之家(見原 審卷二第78頁反面),而非如優利公司所稱到職時或到職前 已提供資料予老人之家備查,故優利公司辯稱其聘用之照顧 服務員均有於出勤前提供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予老人之家云云 ,亦非可採。至優利公司又主張:優利公司事後均全數補正 健康檢查報告,而無不符合資格之情事等語,然除上開優利 公司備查函(見原審卷二第77至78頁反面)所示之照顧服務 員外及老人之家自認部分外,無從證明優利公司確實已將健 康檢查報告交付老人之家,且本件契約目的係提供健康、安 全之照顧環境,因此確保照顧服務員健康後才得提供服務屬 重要契約要素,如果容任優利公司派任人員先提供服務,嗣 後補正甚至完全未補正健康檢查報告,一旦派任人員具有法 定傳染疾病等情形,將使高齡長者在受照護過程暴露於感染 、跌倒等高風險中,危害生命健康,一旦受到感染亦已無法 補救,顯然有背於老人之家與優利公司締結契約之目的,故 不得以事後補正照顧服務員合格身體檢查報告,而可回溯認 定優利公司履約時符合兩造契約約定。優利公司主張事後補 件之方式即難認依兩造契約明文約定方式履行契約,自不得 納入履約基本人數。
(3)再者,優利公司除各於105年1月、5月未繳交陳○雄胡○ 蘭之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供老人之家備查(謝○子部分自始不 符合照顧服務員資格)外,自105年7月起優利公司開始有多 名聘用人員均未於到職前繳交合格健康檢查報告予老人之家 審核備查,而優利公司於105年7月13日所報人員未符合資格 即到職時,老人之家旋即於2日內即105年7月15日函知優利 公司「貴公司所報105年7月13日人員到職案,尚缺身體健康 檢查表,請儘速檢齊資料送本家,以利報衛生福利部核備, 本家將以資料備齊日為該員到職核備生效日。請貴公司注意 人員異動之報備時效;新進人員請於到職日前來函報備,並 檢附完整報備資料」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14頁);再從本 件自謝○子開始有違約之情事時,老人之家即於105年3月4



日函知優利公司補正,並告知優利公司相關缺失,包含告知 優利公司進用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日前核備、請優利公 司儘速聘足契約約定之人力,以避免受罰等情(見原審卷一 第106頁),並可從該函可得知,老人之家書面函知優利公 司謝○子未符合聘用資格之前,早已多次以電話聯繫優利公 司要求優利公司補正缺失;另一照顧服務員陳○雄尚未經核 備即於105年1月7日提供服務時,亦經老人之家於105年3月9 日發函告知優利公司「陳○雄君因未完成核備(105年1月12 日核備到職),共缺4班次,依上揭契約規定應扣減4人/班 價金...」等情,有老人之家105年3月9日函為證(見原審卷 一第42頁),而優利公司於105年5月又再次違規、105年7月 起更開始發生多名聘用人員均未於到職前繳交合格健康檢查 報告予老人之家審核備查,老人之家知悉後亦均迅速告知優 利公司缺失要求優利公司補正。故本件除優利公司本應依兩 造契約明文約定方式履行契約以外,老人之家亦於優利公司 違約時善盡告知責任,優利公司至遲於105年3月9日接獲老 人之家函覆通知陳○雄未經核備不符合契約約定時,即知優 利公司須依契約明文約定之方式履行契約,而不得自行變更 履約方式。更何況依105年3月9日函示內容可知,老人之家 於書面函知優利公司之前,早已多次口頭告知優利公司違約 ,優利公司卻仍於105年5月繼續提供未經核備之人力,經老 人之家多次告知仍置之不理,顯見優利公司違約情事甚明。 (4)基上,優利公司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如屬自始未曾提供書 面健康檢查報告之人力,不符合兩造契約約定,不得列入基 本履約人數;而事後補正資料者,亦不符合契約所定「到職 前」之要件,於補正後經老人之家備查前,亦不得列入履約 人數。是本件優利公司聘用人員於尚未提供合格健康檢查報 告予老人之家審核備查前,不符合契約履約人力要求,不得 計入42人履約基本人力。
4.老人之家得拒絕給付價金1,286,700元: (1)經查,依老人之家所提出之優利公司105年1至12月履約名冊 (見原審卷二第231至243頁)、優利公司所提出各月份照顧 日誌(外附原證5-1、5-2)及老人之家歷次函示(見原審卷 一第106至132頁)所示,可知優利公司於105年1月至12月就 各月份履約人力部分,有如附表一「違約情形欄」所示之違 約情形,其中照顧服務員2月份謝○子、6月份胡○蘭、7月 份胡○蘭、劉○忠許○鳳徐○珍賴○瑛、8月份許○ 鳳、賴○瑛、9月份陳○夢、許○鳳、10月份鄭○春、侯○ 江、徐○真、11月份馮○華、黃○、張○鍵、陳○宏徐○ 真、12月份王○花、蔡○樂等人,不符合契約約定履約資格



,並經老人之家拒絕給付該人員各該月份之價金,故上開違 規人員經扣除後,優利公司所聘用之基本人力有如附表一所 示不足之情形,造成優利公司2月份缺額1人、6月份缺額1人 、8月份缺額1人、9月份缺額1人、10月份缺額1人(老人之 家未主張有缺額之部分不予計入,詳如附表一「扣減價金欄 」之說明」),上開月份未聘足契約約定基本履約人力,共 計5人次,每一人力每月為3萬元報酬,欠缺之人力不得請求 價金,故老人之家得拒絕給付價金共計15萬元(計算式:3 萬×5=15萬)。
(2)次查,優利公司所聘用之照顧服務員如有「長期請假致整月 無法排班者」,依照兩造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 目約定,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者, 老人之家得扣減未補足人數之價金,且尚得請求每月契約價 金千分之5之懲罰性違約金即6,300元。本件優利公司所聘用 如附表一所示之照顧服務員,其中3月份周○銘陳○均(2 人)、4月份周○銘陳○均、張○標(3人)、6月份湯○ 才、紀○華(2人)、7月份蔡○鑾(1人)、8月份曾○玲張○珍、蔡○鑾、邱○蓉、洪○劉○佑(6人)、9月份曾 ○玲、張○珍陳○任邱○蓉、何○香、洪○劉○佑( 7人)、10月份曾○玲陳○任鄭○寬、謝○端、邱○蓉 、何○香、洪○(7人)、11月份曾○玲陳○任鄭○寬 、謝○端、何○香、陳○良(6人)、12月份劉○忠、謝○ 端(2人)等人,均有長期請假致整月無法排班之情形,老 人之家得依照系爭契約條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約定,每 人扣減3萬元價金,共計108萬元(計算式:3萬×36=108萬 )。而老人之家就有違規之3月、4月、6月、7月、8月、9月 、10月、11月、12月,尚得依上開約定,請求優利公司給付 該月價金千分之5即6,300元之違約金(計算式:126萬×0.0 05=6,300),共計56,700元(計算式:6,300×9=56,700 ),故此部分老人之家得請求扣減價金及請求違約金共計 1,136,700元(計算式:108萬+56,700=1,136,700)。老 人之家雖辯稱:所有不符合履約資格者,包含未提供合格健 康檢查報告、未經老人之家核備等情狀,老人之家除得拒絕 給付價金外,均得再請求違約金等語;然系爭契約條款第5 條第1項第2款第3目僅規定「照顧服務員因故有長期請假, 致整月無法排班者」此種違約型態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其 餘違約型態不符合違約金條款之約定,老人之家自無從依上 開條款再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3)優利公司雖辯稱:違約金有過高情形,應予酌減至0等語; 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



法第252條所明定,此規定乃賦與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之事 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 判斷之權限,非因此排除債務人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 依辯論主義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責任。是以違約金之約定, 既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 ,應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 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而 為自主決定,除非債務人主張並舉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 顯失公平,法院得基於法律之規定,審酌該約定金額是否確 有過高情事及應予如何核減至相當數額,以實現社會正義外 ,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重 ,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優利公司為人力資源公司,依政府採 購法得標後與老人之家簽訂系爭契約,提供照顧服務員,得 標金額16,200,000元,顯見優利公司應具有相當專業,而系 爭契約條款就契約文件、價金給付、價金調整、價金之給付 條件、稅捐、履約期限、履約管理、保險、保證金、驗收、 契約變更及轉讓、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乃至爭議處理 等節,均鉅細靡遺,詳為約定,亦可知優利公司投標以至締 約前已有相當評估、判斷及籌劃,則雙方既將違約扣減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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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