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78號
TCHV,107,重上,178,202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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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 訴 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維諾依凡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另件本院106年度上 字第2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於109年1月30日裁定本件於該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 訟程序。茲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石化公司)陳報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請求續行本件訴 訟程序等語,確有其提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6 號民事判決可稽,爰依中石化公司之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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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