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39號
TCHM,109,聲,939,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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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千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千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范千慧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94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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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