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主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主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全主恩前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2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