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政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3 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 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 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 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 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 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 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前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8 年度聲字第148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其中附表雖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 至 3 、6 ),惟其依法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即不得聲請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佐以編號8 所示之罪亦屬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檢察官即應逕依刑法第53條規定 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無庸就如附表所示各罪重複調 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但檢察官仍重複調查,有受 刑人109 年3 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惟此仍不影響本件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之合法性,附此敘明。爰審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 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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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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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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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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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4日 │106年11月27日 │106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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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51等號 │偵字第451等號 │偵字第47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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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387號│107年度簡字第387號│106年度訴字第3055 │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 │107年3月30日 │107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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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387號│107年度簡字第387號│106年度訴字第3055 │
│ │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9日 │107年5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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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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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6909號 │字第6909號 │字第85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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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08執更19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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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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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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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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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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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798號 │偵字第4058號 │偵字第40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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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055 │106年度訴字第2768 │106年度訴字第2768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2月6日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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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055 │106年度訴字第2768 │106年度訴字第2768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5月14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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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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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8543號 │字第14793號 │字第147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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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08執更19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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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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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性自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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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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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2日 │105年5月初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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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26號 │字第314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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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950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 │ │
│ │ │號 │80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月8日 │108年2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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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950 │109年度台上字第448│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8年1月28日 │109年2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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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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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 │字第4455號 │字第39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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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2年6月(10│ │ │
│ │8執更199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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