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79號
TCHM,109,上易,79,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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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興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熊霈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宥成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度易字第2960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86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興順林宥成犯傷害罪部分撤銷。黃興順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宥成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黃興順劉士滕均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都 會假期」社區之住戶,黃興順劉士滕之母李連英等人前因 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等社區相關事項已生嫌隙。民國106 年9月30日晚間,黃興順與其配偶王雅芳、友人林宥成、藍 福忠等數人,另劉士滕則與其母李連英、該社區住戶黃月娥 等數人,分坐於該社區1樓廣場兩邊,參加該社區舉辦之中 秋節烤肉活動,該社區住戶林森彬在場主持節目。迨於同日 晚間10時許,黃興順林宥成於酒後,先由黃興順主動前往 劉士滕等人烤肉之位置尋釁,林宥成旋尾隨前往,黃興順在 場友人並欲將其拉回,免生事端。然黃興順林宥成至劉士 滕等人烤肉處,雙方遂起爭執,劉士滕與其在場一同烤肉之 成年人數名遂與黃興順林宥成推擠拉扯而有肢體接觸,林 宥成即與黃興順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劉士滕亦與其 在場一同烤肉之成年人數名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彼 此互毆,李連英見狀上前勸阻,亦遭黃興順林宥成毆打, 劉士滕因而受有頸部及前胸多處擦挫傷、雙上臂挫瘀傷、右



小腿擦挫傷之普通傷害,李連英因而受有下唇內側擦挫傷、 頭皮挫傷、左手及左膝挫傷之傷害。黃興順因而受有頭皮擦 傷併腦震盪、前胸挫傷、背部挫傷、雙上臂挫傷、右手挫傷 之普通傷害,林宥成因而受有左、右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下 背和骨盆挫傷、頭部其他部位鈍傷、右側前胸壁挫傷之傷害 (劉士滕所犯傷害罪,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 又林宥成即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將劉士滕等人置放物 品之長條桌子掀翻,致上開桌子上劉士滕所有之iPHONE 7 Plus手機掉落地面,螢幕因而破裂。嗣經據報警方到場後控 制現場,林宥成仍怒氣未消,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 幹你娘」等語,辱罵對其動手之劉士滕
二、案經李連英劉士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事人對於傳聞 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 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 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 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 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 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或當事人 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 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 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 列供述證據,本院於審判期日予以提示及告以要旨,檢察官 、被告黃興順及其辯護人、被告林宥成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 信情況,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證據亦無 不適當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因與本案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 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興順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劉 士滕及李連英之犯行,辯稱:其雖有在現場,但沒有衝突, 當天其已經喝的很醉,因有朋友找其外出喝酒,當時其要去 地下室開車外出和朋友喝酒,同桌朋友見其已喝醉拉住其不 讓其去開車,在同桌友人拉扯其的時候,其往管理室方向走 ,因其甩開友人時重心不穩偏向李連英那桌,一群人圍著其 打,林宥成距其2、3公尺,過來救其,就被2、3人圍毆,其 從頭到尾很醉,無力反擊,其遭7、8人毆打,從頭到尾沒有 還手云云。另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宥成則坦承有將 劉士滕等人烤肉處之桌子翻倒,並於其與劉士滕等人發生肢 體衝突後,口出「幹你娘」等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毀 損、傷害、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其與黃興順同桌,黃興 順接到電話要出去喝酒,親朋好友阻止他,不知什麼原因偏 向劉士滕那桌,黃興順偏過去後被4、5人圍打,其過去護他 ,其過去維護黃興順時至少有2、3個年輕人從後面攻擊其, 其因重力加速度撞到桌子,桌子倒了,其趴在桌子前面,至 少有3、4人對其猛打,其起身反抗,手只有亂揮,年輕人就 跑掉,其沒有傷害到任何人,後來很氣憤才罵「三字經」, 這麼多年輕人打其一個老人,如果有膽識就和其單挑,和其 有肢體接觸的是那幾個年輕人,不是李連英和劉士滕,其沒 有指著特定人罵云云。經查:
㈠被告黃興順與告訴人劉士滕均為「都會假期」社區之住戶, 被告黃興順與告訴人李連英前因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相關 之事已有嫌隙,而於106年9月30日晚間,被告黃興順與證人 王雅芳藍福忠等數人,告訴人劉士滕李連英、證人黃月 娥等數人,分坐於該社區1樓廣場兩邊,參加該社區舉辦之 中秋節烤肉活動,證人林森彬則在場主持節目,迨於同日晚 間10時許,被告林宥成黃興順酒後前往劉士滕李連英等 人之烤肉位置,而引發肢體接觸,被告林宥成黃興順有遭 告訴人劉士滕一同烤肉之數名成年人毆打成傷,而被告林宥 成確有接觸告訴人劉士滕烤肉桌,而告訴人劉士滕所有置於 桌上之iPHONE 7 Plus手機掉落地面,螢幕因而破裂,且證 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警員董力勳據報 到場後,林宥成仍口出「幹你娘」之事實,為被告黃興順林宥成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李連英於警詢時(見偵字第 00000號卷【下稱偵卷】第51頁至第63頁)、偵查中(見偵 卷第130頁反面至131頁)及原審審理中(見原審卷第53頁至 第57頁)、證人王雅芳於警詢時(見偵卷第66頁正反面)、 偵查中(見偵卷第129頁正反面)及原審審理中(見原審卷



第64頁至第69頁反面)、證人藍福忠於警詢時(見偵卷第67 頁至第69頁)、偵查中(見偵卷第128頁至第129頁)及原審 審理中(見原審卷第57頁反面至第59頁反面)、證人黃月娥 於警詢時(見偵卷第71頁至第72頁)、偵查中(見偵卷第 152頁正反面)及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第45頁反面至第52 頁反面)、證人林森彬於警詢時(見偵卷第74頁至第75頁) 及原審審理中(見原審卷第60頁至第63頁反面)、證人董力 勳於原審審理中(見原審卷第70頁至第72頁)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案發時之錄影擷取照片9張(見偵卷第80頁至 第82頁)、告訴人劉士滕李連英、被告林宥成黃興順指 認之案發現場及錄影截圖照片(見偵卷第83頁至第93頁)、 告訴人劉士滕手機螢幕受損照片2張(見偵卷第94頁)、被 告黃興順於107年10月25日審理中庭呈之案發時錄影擷取照 片13張(見原審卷第26頁至第29頁)附卷可稽。又告訴人李 蓮英、劉士滕、被告林宥成黃興順分別於當日晚間11時13 分許、11時18分許、11時34分許、翌日凌晨0時31分許,前 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就診,告訴人李連英經診斷受有下唇 內側擦挫傷、頭皮挫傷、左手及左膝挫傷之普通傷害,告訴 人劉士滕經診斷受有頸部及前胸多處擦挫傷、雙上臂挫瘀傷 、右小腿擦挫傷之普通傷害,被告林宥成經診斷受有左、右 側小腿開放性傷口、下背和骨盆挫傷、頭部其他部位鈍傷、 右側前胸壁挫傷之普通傷害,被告黃興順經診斷受有頭皮擦 傷併腦震盪、前胸挫傷、背部挫傷、雙上臂挫傷、右手挫傷 之普通傷害等情,有告訴人李連英劉士滕、被告林宥成黃興順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見偵卷第 76頁至第78頁、原審卷第25頁)、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07 年8月3日豐醫醫行字第1070007386號函所附之林宥成、黃興 順病歷資料及傷勢照片(見偵卷第139頁至第149頁)可參。 而本案發生時現場錄影內容,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勘驗案發 時之錄影檔案明確(見原審卷第91頁反面至第93頁反面;本 院卷第150至155頁),就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連英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均證稱 :當晚是黃興順林宥成過來我們這邊,林宥成把我們烤肉 的桌子翻掉,造成劉士滕手機螢幕裂開,我們這邊的人就與 黃興順林宥成那邊的人打起來等語(見偵卷第52頁、第13 0頁反面、原審卷第53頁至第56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劉 士滕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當晚其在住處外面烤肉,黃興順 就突然到其家門口要往裡面走,林宥成又走過來翻桌,後來 我們就打成一團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反面),此與證人黃 月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晚是林宥成



來把渠等烤肉的地方翻桌,後來就開始一團亂打起來等語( 見偵卷第71頁、第152頁、原審卷第45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 )大致相符。
㈢被告黃興順前往告訴人劉士滕李連英等人所在之烤肉處所 ,顯係主動前往有意滋事:
⒈被告黃興順就為何前往告訴人劉士滕李連英等人所在之烤 肉處所一節,說詞反覆,其於警詢時辯稱:其喝醉走錯方向 ,一走過去就被推倒,一群人毆打其云云(見偵卷第16頁) 。復於偵查中辯稱:其當時喝醉了,連坐都坐不穩,沒有印 象當時有無過去李連英他們那桌,隔天做筆錄過程還是其妻 跟其講的,才有辦法作筆錄云云(見偵卷第133頁)。再於 原審審理中辯稱:當天其先去劉士滕那邊,先被毆打,林宥 成為了拉開其就過來也被打,桌子何時被掀不清楚云云(見 原審卷第158頁反面)。繼於本院審理中辯稱:當天其已經 喝的很醉,因有朋友找其外出喝酒,當時其要去地下室開車 外出和朋友喝酒,同桌朋友見其已喝醉拉住其不讓其去開車 ,在同桌友人拉扯其的時候,其往管理室方向走,因其甩開 友人時重心不穩偏向李連英那桌,一群人圍著其打,林宥成 距其2、3公尺,過來救其,就被2、3人圍毆云云(見本院卷 第88頁),其雖辯以遭對方毆打云云,然就其為何走向告訴 人等人及親友烤肉之位置一節,或辯以走錯云云,或稱酒後 沒有印象云云,或以欲前往開車外出飲酒置辯,說詞不一。 而證人即被告黃興順之妻王雅芳於偵查中證稱:黃興順喝醉 要去上廁所,要上社區廁所一定會走過李連英那桌,因為黃 興順喝醉酒了走路會偏移,過程中黃興順被不知道的人推一 把,就撞到李連英那邊的人,之後他們就把黃興順壓在地上 打云云(見偵卷第129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黃 興順酒醉,所以其特別注意他,在渠等那桌的時候,因為黃 興順有跟其說等一下他要去小便,不久他起身,其就看他的 方向往公廁的方向,然後走著走著,因為他酒醉會傾,有稍 微傾到劉士滕那一桌云云(見原審卷第64頁),證人王雅芳 則以被告黃興順係向其表示欲前往上廁所云云,更與被告黃 興順於本院審理中辯稱係欲駕車外出飲酒不侔。然姑不論渠 等說詞為何,被告黃興順確有逕自走向告訴人劉士滕李連 英等人烤肉位置之事實。
⒉被告黃興順於警詢時辯稱:其與李連英他們有社區財務糾紛 云云(見偵卷第33頁);復於偵查中辯稱:其是都會假期社 區前任主委,與現任李連英有恩怨,因為帳目上的問題有過 節云云(見偵卷第132頁);再於原審審理中辯稱:劉士滕 他們是其之前的主委,發現他們有偽造文書的情形,其懷疑



他們當天是要對付其,其妻有注意到他們在看渠等這桌的動 靜云云(見原審卷第23頁反面)。被告黃興順再三指陳其與 告訴人方面因社區財務確有仇隙恩怨之情事。且證人王雅芳 亦於偵查中證稱:因為李連英是上屆社區主委,黃興順是這 一屆的主委,雙方因為財務問題因此有些糾紛等語(見偵卷 第129頁)。顯見被告黃興順前與告訴人劉士滕李連英確 因社區主委相關事宜有所怨隙糾紛。
⒊又被告黃興順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同桌朋友見其已喝醉拉住 其云云(見本院卷第88頁),證人王雅芳於偵查中證稱:朋 友以為黃興順喝醉要過去做什麼,所以有拉住他的意思云云 (見原審卷第64頁反面),證人即被告林宥成於警詢時陳稱 :當時其在烤肉,看到阿順(黃興順)走到隔壁(圓環北路 二段133號),其就問旁邊的人阿順要到隔壁幹嘛,旁邊的 人就說阿順要到隔壁處理社區事情,其說阿順喝醉了怎麼處 理社區事情,其就趕快從後跟過去等語(見偵卷第23頁), 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警詢時上開陳述是照實講;黃興順 說跟前後的主委之類的有一些問題,他說要去跟他會一下, 那是他們還沒有吵架的時候;他喝得很醉,他去那邊要做什 麼,其當然一定要把他拉回來,其是要去看一下是什麼情形 ,因為他們有拉拉扯扯其不知道云云(見本院卷第175、176 頁)。再者,原審勘驗李連英所提出、名稱為「單元1」之 檔案,結果為:黃興順(著白衣、深色長褲)欲往畫面中建 物門口(按即為劉士滕等人烤肉處)前進,遭著橘色上衣之 女子、著白色上衣男子、著黑橘相間上衣男子、著黑紅相間 上衣男子、著灰色系上衣女子等人勸阻等情(見原審卷第92 頁),並有該檔案之錄影畫面擷取照片6張為證(見原審卷 第96頁至第98頁),被告黃興順亦坦承此為本案案發前遭證 人王雅芳及其友人阻擋不讓其出去之畫面等語(見原審卷第 92頁)。
⒋由上可知,被告黃興順酒後因社區主委相關事宜為由前往告 訴人劉士滕李連英等人所在之烤肉處所,且在場烤肉之友 人猶欲將其拉回阻止。而被告黃興順既與告訴人劉士滕、李 連英因社區事務已生怨隙,衡情雙方理應自我克制,避免相 互有所摩擦誤會,在彼等雙方參與社區烤肉活動各自親友多 人聚集之際,當無恣意前往對方活動區域之理。然被告黃興 順仍執意前往對方烤肉處所區域,且己方親友見狀猶欲阻止 甚至拉扯,堪認同行烤肉親友已知被告黃興順恐欲滋事,而 阻止其前往,顯見被告黃興順當係意在前往尋釁生事,至為 明確。
㈣再就現場錄影畫面觀之:




⒈案發當時之檔案名稱為「LINE_MOVIE_000000000 0000--打 架現場影片.mp4」檔案錄影內容:
①經原審勘驗案發當時之檔案名稱為「LINE_MOVIE_000000000 0000--打架現場影片.mp4」檔案,結果如下: ⑴錄影時間0秒起:畫面由遠逐漸拉近,畫面中建物前方有一 群人聚集吵鬧(按即為劉士滕等人烤肉處),可見林宥成( 著黑、橘相間上衣、短褲)站在人群中且步態呈不穩狀。黃 興順(著白色上衣、深色長褲)在畫面右方,與數名著白色 上衣之人站在一起。
⑵錄影時間10秒起:林宥成與著條紋上衣、短褲、揹斜背包之 男子(下稱A男)推擠。
⑶錄影時間17秒起:林宥成步態不穩往建物門口前進並將上衣 脫掉往地上丟,且雙手不斷揮舞,大聲講話(內容無法辨識 ),A男後方拉林宥成阻止林宥成
⑷錄影時間22秒起:劉士滕(著藍色系上衣、短褲)走進建物, A男自後方抓住林宥成
⑸錄影時間24秒起:1名白衣男子靠近林宥成與A男,有推擠林 宥成的動作,接著有一群人將林宥成包圍形成一人群,該人 群有拉扯狀。
⑹錄影時間30秒起:黃興順林宥成所在之該人群走近,將手 往人群內伸,並有拉的動作。
⑺錄影時間36秒起:該人群(包括黃興順)往畫面右方移動, 一部分人群消失在畫面中,同時劉士滕走出建物,往該群人 走近,後隨著人群移動並站上高處往畫面右方前進消失在畫 面中。
⑻錄影時間40秒起:畫面右方仍可見有3人呈推擠狀,畫面右 方的長桌(上面可見放置飲料、衛生紙)椅腳遭抬起後消失 在畫面中。
⑼錄影時間44秒起:黃興順背朝下、林宥成面朝下一同自畫面 右方跌出在地,劉士滕則走向建物門口處持棍狀物朝塑膠椅 揮打,造成塑膠椅彈開,未見靠近黃興順林宥成,同時A 男有以拳朝黃興順林宥成跌倒在地之方向揮擊數下,旁邊 圍有數人,王雅芳上前將A男拉開,至錄影時間結束(48秒 ),黃興順林宥成仍在地上。
有原審勘筆錄可參(見原審卷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 ②又上開檔案被告黃興順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再行聲請勘驗 ,經本院當庭播放勘驗結果:
⑴錄影時間0秒起:畫面由遠逐漸往大門方向拉近,於鐵門與 建物前方有一群人聚集吵鬧,可見被告林宥成(著黑、橘相 間上衣、短褲)站在人群中且步態呈不穩狀。被告黃興順



著白色上衣、深色長褲)在畫面右方,與數名著白色上衣之 人站在一起。
【錄影時間4秒許】
女:(大喊)好了啦。
男(林宥成?):(大喊)放手
男:我~怎樣
⑵錄影時間10秒起:被告林宥成與著條紋上衣、短褲、揹斜背 包之男子(下稱A男)推擠。
【錄影時間11秒許】
女:你是好了沒?
女:好了啦。
男:好啦,好啦,好啦。
⑶錄影時間17秒起:被告林宥成步態不穩往建物門口前進並將 上衣脫掉往地上丟,且雙手不斷揮舞,大聲講話,A男後方 拉被告林宥成阻止被告林宥成
【錄影時間17秒許起】
男:好啦,好ㄚ,好ㄚ,好ㄚ,好了啦
男:都進去、都進去。
⑷錄影時間22秒起:被告劉士滕(著藍色系上衣、短褲)走進 建物,A男自後方抓住被告林宥成
【錄影時間22秒許起】
林宥成:給人幹,來打啦,哪一個出來,幹你娘 ⑸錄影時間24秒起:1名白衣男子靠近被告林宥成與A男,有推 擠被告林宥成的動作,接著有一群人將被告林宥成包圍形成 一人群,該人群有拉扯狀。
⑹錄影時間30秒起:被告黃興順往被告林宥成所在之該人群走 近,將手往人群內伸,並有拉的動作。
【錄影時間31秒許】
女:(高聲大喊):不要再打了。
⑺錄影時間36秒起:【原置放該處之長桌,經一名男子往畫面 右方移出畫面】該人群(包括被告黃興順)往畫面右方移動 ,一部分人群消失在畫面中,同時被告劉士滕走出建物,往 該群人走近,後隨著人群移動並站上高處往畫面右方前進消 失在畫面中。
⑻錄影時間40秒起:畫面右方仍可見有3人呈推擠狀,畫面右 方的長桌(上面可見放置飲料、衛生紙)椅腳遭抬起後消失 在畫面中。
【錄影時間43秒許】
女:(高聲大喊):不要再打了。
⑼錄影時間44秒起:被告黃興順背朝下、被告林宥成面朝下一



同自畫面右方跌出在地,被告劉士滕則走向建物門口處持棍 狀物朝塑膠椅揮打,造成塑膠椅彈開,未見靠近被告黃興順林宥成,同時A男有以拳朝被告黃興順林宥成跌倒在地 之方向揮擊數下,旁邊圍有數人,證人王雅芳上前將A男拉 開,至錄影時間結束(48秒),被告黃興順林宥成仍在地 上。
有本院勘驗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150至152頁)。 ③就上開原審及本院勘驗上開現場錄影檔案內容觀之,雖未見 被告黃興順林宥成2人出手毆打及被告林宥成翻桌毀損之 畫面,然就上開勘驗內容可知被告2人趨往對方位置時,被 告林宥成與在場之人有推擠動作,而現場背景聲音係男女或 稱:「你是好了沒」「好了啦」「好啦,好啦,好啦」、「 都進去、都進去」等勸解迴避之話語,且有高聲喊「放手」 之言語,顯見當時應係發生推擠揪扭拉扯之情事,方有要求 「放手」之言語。迄錄影時間17秒起可見被告林宥成將上衣 脫掉往地上丟,且雙手不斷揮舞,大聲講話之情事,顯見當 時被告林宥成脫衣攘臂,大言聲張,情緒高亢,在場之人復 有拉被告林宥成、阻止被告林宥成之舉動,再於錄影時間22 秒許起在場之人自後方抓住被告林宥成,被告林宥成即揚言 「給人幹,來打啦,哪一個出來,幹你娘」而有穢語向對方 「來打啦」之挑釁求戰言語,嗣後始有數人拉扯包圍推擠之 動作,且人群聚集一陣混亂,於畫面44秒起被告黃興順背朝 下、被告林宥成面朝下一同自畫面右方跌出在地,被告劉士 滕則走向建物門口處持棍狀物朝塑膠椅揮打,造成塑膠椅彈 開,未見靠近被告黃興順林宥成,同時A男有以拳朝被告 黃興順林宥成跌倒在地之方向揮擊數下,旁邊圍有數人, 證人王雅芳上前將A男拉開,至錄影時間結束被告黃興順林宥成仍在地上,其間40秒許起畫面右方仍可見有3人呈推 擠狀,畫面右方的長桌(上面可見放置飲料、衛生紙)椅腳 遭抬起後消失在畫面中等情。
⒉又經原審及本院勘驗告訴人李連英提出「單元3.mp4」影音 檔:
①原審勘驗結果:
⑴播放時間00分00秒起至00分17秒止,大門與小門中間柱子旁 邊,有人群在拉扯,面貌模糊畫面模糊無法辨認為何人,人 群移動到畫面左側,又馬上移動到柱子後面,16秒時在小門 內側可見兩名白色上衣人在拉扯。
⑵播放時間00分17秒起至00分30秒止,該白衣黑褲人走向畫面 右側,畫面右側許多人影的地方出現紛擾。隨即有黑色長條 片狀的物體掀起,一名淺色上衣藍短褲男子跑到小門門外觀



看。
⑶播放時間00分30秒起至00分47秒止,一名橘衣女子自柱子旁 出現,拉著白衣黑褲男,白衣黑褲男與人拉扯,於播放時間 38秒時,白衣黑褲男揮拳,橘衣女子環抱著該白衣黑褲男, 全身黑衣男出現,於播放時間00分41秒時,打白衣黑褲男的 頭部,一群人拉扯,橘衣女子被白衣黑褲男扯入,消失於監 視器畫面。
⑷播放時間00分48秒起至00分53秒止,一名白衣黑短褲男出現 ,貌似激動面向畫面左側,另一名白衣斜背側背包的微胖男 子阻擋該白衣黑短褲男,之後白衣黑褲男往畫面右側走去, 白衣斜背側背包的微胖男子也往畫面右側走去。 ⑸播放時間00分54秒起至00分58秒止,畫面出現短褲男子被另 一名男子從後面抓住,該短褲男子激動衝進畫面右側人群。 同時畫面右側也有一群人在互相拉扯,白衣斜背側背包之男 子也走進畫面右側監視器畫面拍攝不到的地方。 ⑹播放時間00分59秒起至01分10秒止,一大群人相互拉扯,移 動到畫面左側,僅看到短褲男子被人包圍衝到畫面左側監視 器畫面拍攝不到的地方,白衣黑短褲男子面對畫面左側,前 後有2 個身穿白衣的人,往畫面左側移動監視器畫面拍攝不 到的地方。白衣黑褲斜背背包之男子雙手抓著另一名男子的 手臂移動到中間柱子。同時間,畫面右側也有一群人在拉扯 。
⑺播放時間1分11秒起至2分20秒止,於播放時間1分17秒,有1 個人被推至畫面右側,另外1個人擋在面前,被推的人衝向 畫面左側人群中,人群中又互相拉扯,約1分55秒逐漸平息 。於播放時間2分7秒畫面左側有一名白色上衣黑褲的馬尾女 ,與白衣黑褲男子拉扯。
⑻播放時間02分21秒起至5分止,白衣黑褲男子自馬尾女旁邊 衝到畫面中間柱子,監視器拍攝不到的地方。於播放時間2 分30秒一群人推擠到畫面左側。於播放時間2分47秒,畫面 右側也有3個人在拉扯,畫面左上方則有一群人在拉扯。播 放時間約3分55秒,情況逐漸平息,至影片結束。 有原審勘驗筆錄可參(見原審卷第92頁反面至第93頁反面) 並有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可佐(見原審卷第99頁至第105頁) 。而被告黃興順則坦承上開⑵、⑶、⑺畫面中所出現之白衣 黑褲男為其本人等情(見原審卷第93頁反面)。 ②又被告黃興順之辯護人於本院再度聲請勘驗上開檔案,經本 院再行播放勘驗,其內容為社區入口處監視器影像之翻拍影 像畫面(即事後以錄影工具對著監視器影像畫面再翻拍,非 直接由監視器主機內拷貝之影像),畫面左側供行人通行的



小門為開啟狀態,右側大門則係關閉狀態,右側大門內有擺 放長條桌子,桌上有擺放物品,一旁有許多人影等情: ⑴播放時間00分00秒起至00分17秒止,大門與小門中間柱子旁 邊,有人群在拉扯,面貌模糊、畫面模糊無法辨認為何人, 人群移動到畫面左側,又馬上移動到柱子後面,16秒時在小 門內側可見兩名白色上衣人在拉扯。(見原審卷第99頁之附 件7翻拍照片)
【00分03秒至00分16秒許】
男1:有嗎?他們那是他們自己人在拉,在啦,那他們自己 人在拉。
女 :嘿,ㄚ我們進來。
男1:然後他們才過來這裡給我們亂。
女 :我進來沒?
⑵播放時間00分17秒起至00分30秒止,該白衣黑褲人走向畫面 右側,畫面右側許多人影的地方出現紛擾。隨即該人群後方 有黑色長條片狀的物體掀起,一名淺色上衣藍短褲男子跑到 小門門外觀看。(見原審卷第99頁之附件8翻拍照片) 【約00分17秒至00分30秒許】
男1:齁,來了,有嗎?
男2(警?):嗯嗯,(衝進來這)
男1:嘿,你看,馬上翻桌,你有看到嗎?有嗎?齁,再繼 續,來,齁ㄚ我們的人當然要出來擋ㄚ。
⑶播放時間00分30秒起至00分47秒止,前開人群有部分往畫面 左邊移動至小門附近,其中一名橘衣女子自柱子旁出現,拉 著白衣黑褲男,白衣黑褲男與人拉扯,於播放時間38秒時, 白衣黑褲男揮拳,橘衣女子環抱著該白衣黑褲男,全身黑衣 男出現,於播放時間00分41秒時,打白衣黑褲男的頭部,一 群人拉扯,橘衣女子被白衣黑褲男扯至小門與大門間之柱子 後,消失於監視器畫面。(見原審卷第100至102頁之附件9 、10、11、12、13翻拍照片)另有部分人在畫面右邊做出彎 身動做,略可見有人躺在地上。
【00分31至00分47秒許】
男1:ㄚ就開始了。那個白衣服是你們主委ㄋㄟ。有嗎?那 你們主委ㄋㄟ。你有看到嗎?
⑷播放時間00分48秒起至00分53秒止,一名白衣黑短褲男出現 ,貌似激動面向畫面左側,另一名白衣斜背側背包的微胖男 子阻擋該白衣黑短褲男,之後白衣黑褲男往畫面右側走去, 白衣斜背側背包的微胖男子也往畫面右側走去。(見原審卷 第102頁之附件14翻拍照片)
【00分48秒至00分50秒許】




男1:齁~外慶ㄟ(台語),你有看到嗎?
⑸播放時間00分54秒起至00分58秒止,畫面出現短褲男子被另 一名男子從後面抓住,該短褲男子激動衝進畫面右側人群。 同時畫面右側也有一群人在互相拉扯,白衣斜背側背包之男 子也走進畫面右側監視器畫面拍攝不到的地方。 ⑹播放時間00分59秒起至01分10秒止,一大群人相互拉扯,移 動到畫面左側,僅看到短褲男子被人包圍衝到畫面左側監視 器畫面拍攝不到的地方,白衣黑短褲男子面對畫面左側,前 後有2個身穿白衣的人,往畫面左側移動監視器畫面拍攝不 到的地方。白衣黑褲斜背背包之男子雙手抓著另一名男子的 手臂移動到中間柱子。同時間,畫面右側也有一群人在拉扯 。(見原審卷第103頁之附件15、16翻拍照片) ⑺播放時間1分11秒起至2分20秒止,於播放時間1分17秒,有1 個人被推至畫面右側,另外1個人擋在面前,被推的人衝向 畫面左側人群中,人群中又互相拉扯,約1分55秒逐漸平息 。於播放時間2分7秒畫面左側有一名白色上衣黑褲的馬尾女 ,與白衣黑褲男子拉扯。(見原審卷第104頁之附件17、18 翻拍照片)
【01分57秒至3分05秒許】
有數名男聲,討論監視器錄影拷備、存檔對話。 ⑻播放時間02分21秒起至5分止,白衣黑褲男子自馬尾女旁邊 衝到畫面中間柱子,監視器拍攝不到的地方。於播放時間2 分30秒一群人推擠到畫面左側。於播放時間2分47秒,畫面 右側也有3個人在拉扯,畫面左上方則有一群人在拉扯。播 放時間約3分55秒,情況逐漸平息,至影片結束。(見原審 卷第105頁之附件19、20翻拍照片)
【約4分09秒至4分17秒許】
男1:ㄚ他過來,都還沒有講話勒,桌子就翻掉了,ㄚ我們 那些少年仔那個多,怎麼可能讓他翻桌。
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53至156頁)。 ②本院勘驗結果雖有對話內容,然此明顯係事後以錄影工具對 著監視器影像畫面再翻拍時在場人之對話,而非案發現場之 收音內容,至多僅係翻攝時在場者對畫面之主觀認知,該對 話內容無足為不利被告等2人之認定。然就上開影音檔案勘 驗畫面可知,確有狀似桌子之長條狀的物體遭掀起,且在此 之前可見大門與小門中間柱子旁邊,有人群在拉扯,面貌模 糊、畫面模糊無法辨認為何人,人群移動到畫面左側,又馬 上移動到柱子後面,並未見有何毆打之情事,嗣該桌面之物 遭掀起後,復見被告黃興順有揮拳之舉動,復有黑衣男子動 手毆打其之動作,及在場人拉扯、捉執及推擠之舉措。



⒊綜觀上開勘驗結果,就檔案名稱為「LINE_MOVIE_000000000 0000--打架現場影片.mp4」檔案部分,可見爭執發生係因被 告黃興順林宥成前往告訴人劉士滕等人烤肉處所而與劉士 滕及其一同烤肉之人有所爭執,且觀諸上開「放手」之話語 ,堪認已有拉扯等肢體接觸,此時被告林宥成遭人自後方抓 住之後猶揚言「來打啦」等語,隨即發生肢體衝突,其間亦 確有放置飲料、衛生紙之長桌遭翻猶至椅腳遭抬起後消失在 畫面之情事。而「單元3.mp4」檔案內容確有狀似桌子之長 條狀的物體遭掀起,此前僅見拉扯,嗣後混亂中有在場人拉 扯、捉執及推擠之動作,且有被告黃興順遭毆打之畫面,被 告黃興順亦有揚手揮拳之動作,是以前揭證人李連英、劉士 滕、黃月娥所證,本案起因為被告黃興順林宥成至告訴人 劉士滕等人烤肉處挑釁,被告林宥成掀桌造成劉士滕手機螢 幕破裂,且兩方人馬肢體衝突一節,應堪採信。 ㈤至證人藍福忠於偵查中證稱:當晚其聽到有人打架其才回頭 去看,就看到黃興順林宥成兩人被壓在地上,遭李連英她 們那邊的人打,這之前其沒有聽到有人翻桌云云(見偵卷第 128頁反面),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其坐在前面靠近 螢幕,林宥成有無離開其沒注意,其不知道林宥成有無翻桌 ,其只看到如黃興順所稱7、8人打在地上,林宥成在何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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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