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906號
TCHM,108,上訴,906,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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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宏明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
字第1490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262 號、107 年度偵字第496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胡宏明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胡宏明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號3 樓之2 之伊肯多 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伊肯公司)負責人,明知伊肯 公司自民國98年11月間起,即未僱用設計師從事網頁設計工 作,未建置多人工作團隊,亦知悉其於伊肯公司網站(http :// www .ecan .net .tw/ )置放之精選案例,部分係屬展 示網頁,並非由伊肯公司為各該公司、企業、組織建置其等 當時使用之網頁,另「台北犁記」、「中國化學製藥」、「 白馬磁磚」、「涵碧樓」、「廣達電腦公司」、「全國大飯 店」、「台灣吉野家」等知名企業(下稱「台北犁記」等知 名企業)之官方網站網頁,均非由伊肯公司建置完成,竟於 伊肯公司網站「精選案例」網頁上,將上開展示網頁、「台 北犁記」等知名企業之網頁均列入,並宣稱伊肯公司團隊「 編制有5 位視覺設計師、3 位多媒體計師、4 位式設計師, 三組專案經理以及執行企劃」,以網際網路對不特定大眾傳 遞上開不實訊息,另在其製作交付客戶之「網站規劃說明書 」記載:伊肯公司目前團隊陣容有5 位視覺設計師、2 位動 畫設計師、4 位程式設計師,每一專案皆配置專案經理及執 行企劃等不實資訊,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緣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下稱笙緯公司)負責人柯智仁於 105 年10月間,為建置網頁推展事務,上網搜尋網頁設計公 司,經瀏覽伊肯公司上揭內容不實之網站網頁,誤認伊肯公 司確有承攬完成前揭「台北犁記」等知名企業官方網頁之設 計工作,因而與胡宏明聯繫,相約於同年月7 日,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 巷00號1 樓笙緯公司辦公室商議訂約事 宜。胡宏明即基於上開詐欺取財犯意,於柯智仁當面向其求 證伊肯公司上開網頁資訊時,向柯智仁謊稱:伊肯公司網頁 上成品範例均係伊肯公司製作云云,並提供上開不實內容之 網站規劃說明書以取信於柯智仁,致柯智仁陷於錯誤,誤認 伊肯公司有設計上開知名企業網站網頁之經驗,並係具有設 計團隊之公司,而代表笙緯公司與代表伊肯公司之胡宏明簽 訂網站建置合約書,約定網站設計建置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68,800元,由伊肯公司設計開發笙緯公司網頁架設及後續 管理。笙緯公司並先後依據胡宏明之請款單,於附表一編號 1 、2 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款項至伊肯 公司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國信託帳戶),惟其間胡宏明僅提出未有笙緯公司產 品圖片之初稿樣本予笙緯公司確認網頁設計風格(並無連結 功能),即要求笙緯公司交付第二期成品款項,笙緯公司為 求順利進行,依其要求將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款項匯至伊肯 公司上開帳戶後,胡宏明即拖延推諉成品之交付,甚而避不 見面,笙緯公司始知受騙。
㈡緣美的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美的旅行社)負責人蘇昌達於 105 年11月間,為建置網頁推展事務,指示員工吳東峻上網 搜尋網頁設計公司,吳東峻蘇昌達瀏覽伊肯公司上揭內容 不實之網頁後,誤認伊肯公司確有承攬完成前揭「台北犁記 」等知名企業官方網頁之設計工作,即由吳東峻胡宏明聯 繫商議訂約事宜。胡宏明即基於上開詐欺取財犯意,於吳東 峻向其求證伊肯公司網頁資訊時,向之謊稱:伊肯公司網頁 上之成品範例均係伊肯公司製作云云,致蘇昌達吳東峻陷 於錯誤,誤認伊肯公司有上開設計知名企業網站之經驗,而 於同年11月30日,與代表伊肯公司之胡宏明簽訂網站建置合 約書,約定網站設計建置費用為116,800 元,由伊肯公司設 計開發美的旅行社網頁架設及後續管理。嗣美的旅行社於附 表二編號1 所示時間,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款項予伊肯 公司,惟胡宏明僅於同年12月14日提出首頁版面圖片,另於 106 年1 月6 日提出初稿樣本供美的旅行社確認網頁設計風 格(均無連結功能),即要求交付第二期成品款項,該公司 為求順利進行,於同年月20日將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款項匯 入伊肯公司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後,胡宏明即拖延推諉成品交 付,甚而避不見面,美的旅行社始知受騙。
㈢緣東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東阪公司) 於106 年3 月間,擬 委託專業團隊設計公司網頁,遂由員工李昭德上網搜尋網頁 設計公司,經李昭德瀏覽伊肯公司上揭內容不實之網頁後,



誤認伊肯公司確有承攬完成前揭「台北犁記」等知名企業官 方網頁之設計工作,且有上開設計團隊,遂與胡宏明聯繫。 胡宏明即基於上開詐欺取財犯意,於同年月14日傳送內含初 步報價單及上開內容不實之網站規劃說明書等附件之電子郵 件予東阪公司,其信函並記戴:「專業設計團隊 18位」等 不實內容,以取信李昭德,致李昭德陷於錯誤,誤認伊肯公 司有上開設計知名企業網站之經驗,並有上開設計團隊,而 於同年6 月2 日與代表伊肯公司之胡宏明簽訂網站建置合約 書,約定網站設計建置費用為305,856 元,由伊肯公司設計 開發東阪公司網頁架設及後續管理。嗣東阪公司依胡宏明要 求,於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款項匯至伊肯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惟胡宏明僅於同 年8 月1 日(起訴書誤為107 年1 月6 日) 提出初稿樣本供 東阪公司確認網頁設計風格(並無連結功能),即要求東阪 公司交付第二期成品款項,嗣東阪公司依其要求於同年9 月 11日,將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款項匯至伊肯公司上開帳戶後 ,胡宏明旋拖延推諉成品交付,甚而避不見面,東阪公司始 知受騙。
二、案經笙緯公司、美的旅行社告訴,及東阪公司委由易定芳律 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宏明(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 案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一 第121-132 、291-292 頁) ,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告訴人等訂約時,係一人經營伊肯公司 ,並未僱用其他設計人員,伊肯公司網站之精選案例網頁, 有將展示網站、「台北犁記」等知名企業列入,其並有於上 開時、地,代表伊肯公司與笙緯公司、美的旅行社公司、東 阪公司締結網站建置合約書,及收取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款項 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 自97年獨資設立伊肯公司迄今,服務過600 多個客戶,有正 式合約可以證明,其間只有97、98年間曾聘請程式設計師, 其餘均由我獨立完成,並非公司無正式員工即屬詐欺行為; 伊肯公司網頁上之精選案例僅是作品展示,包含已完成專案 、已簽約但未完成,以及未簽約僅設計展示網頁之客戶,惟 上開網頁確是我所設計,並無詐欺;本案未能完成網頁設計



,是因3 家告訴人公司未依合約約定時程提供相關資料,導 致須依契約約定重新排隊等候,始未能依合約約定時間完成 設計,本案係屬民事契約糾紛,與刑事詐欺罪責無涉等語置 辯,經查:
㈠被告係伊肯公司負責人,其有於伊肯公司官方網站(http : // www .ecan .net .tw/)置放精選案例121 個,並於網頁 記載伊肯公司團隊「編制有5 位視覺設計師、3 位多媒體計 師、4 位式設計師,三組專案經理以及執行企劃」等語,另 有代表伊肯公司,分別於105 年10月初、同年11月30日、10 6 年6 月2 日與告訴人笙緯公司、美的旅行社公司、東阪公 司簽訂網站建置合約書,且於締約前交付上載伊肯公司團隊 編制有5 位視覺設計師、2 位動畫設計師、4 位程式設計師 ,每一專案皆配置專案經理及執行企劃等內容之「網站規劃 說明書」予笙緯公司、東阪公司,且收取各該告訴人公司於 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匯入之各該款項,惟其後均未完成網站 之建置等事實,均經被告供承或不爭執在卷,核與證人即笙 緯公司負責人柯智仁、美的旅行社負責人蘇昌達,員工吳東 竣及東阪公司員工李昭德此部分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網站建置合約書3 份、網站規劃說明書、伊肯公司請款 單(笙緯公司部分)、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明細、華 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中國信託106 年10月23日中信銀字 第106224839143945 號函暨檢附之伊肯公司客戶資料、交易 明細、伊肯公司主要網路頁面及廠商明細資料、伊肯公司請 款單(美的旅行社部分)、伊肯公司106 年12月12日開立之 統一發票、106 年2 月20日合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收據、告訴人柯智仁提出之伊肯公司網站首頁資料、被告於 106 年3 月14日致東阪公司電子郵件、伊肯數位設計有限公 司網站資料、網站建構報價單、虛擬主機租用訂購表、網站 設計流程確認單、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單3 份在卷為憑(106 年度偵字第21262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18-35 、38-40 、129-132 頁;偵卷三第139- 145、162-164 、166- 168、 171 頁;107 年度他字第178 號卷(下稱他卷)第79-81 、 84-93 頁) ,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告訴人笙緯公司、美的旅行社均因瀏覽伊肯公司官方網站上 置放之精選案例,而決定與代表伊肯公司之被告簽約,笙緯 公司負責人柯智仁、美的旅行社員工吳東竣並有向被告求證 伊肯公司網站上置放之案例是否均係伊肯公司製作,另告訴 人東阪公司係因瀏覽伊肯公司官方網站上置放之精選案例及 宣稱之公司團隊組織,而決定與被告簽約等情,業據證人即 笙緯公司負責人柯智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是在網路搜尋



有關網站設計的網頁,跑出很多公司,一家一家去詢問,覺 得伊肯公司不錯,才會詢問被告;被告有提供網路規劃說明 書給我,且他在網路上放非常多的成品範例,因為那些公司 都是知名公司,我看了之後才決定與伊肯公司簽約;跟被告 第一次接洽時,我有跟他求證是不是網站上的範例都是他們 公司承辦的,被告說是,所以我才會委託伊肯公司設計網頁 ,並沒有再去求證等語(偵卷一第14頁;偵卷三第156 頁反 面)。另證人即美的旅行社負責人蘇昌達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我們公司有設置網站之需求,於是上網搜尋網頁設計,看 到伊肯公司的行銷網站設計的不錯,我有看到伊肯公司網站 上的範例,印象最深是周杰倫的官方網站,還有知名企業如 冠軍磁磚、地球村美日語、味丹企業等,我才決定與伊肯公 司簽約;當初我們是看到伊肯公司的網頁,說他們已經16年 、有800 件的客戶、18個專業團隊等語,及證人即美的旅行 社員工吳東峻於偵查中具結稱證:美的旅行社跟伊肯公司簽 訂合約是我負責,剛開始我在網路上搜尋到伊肯多媒體公司 ,點進去伊肯公司網頁看,看到很多知名廠商網頁,才會認 為這家公司有能力做;之後有跟公司主管討論是否要接洽伊 肯公司,因為伊肯公司在網頁呈現有做過很多知名廠商,才 會跟該公司簽約;簽約前後我都有問過被告,伊肯公司網站 上的案例是否都是他們公司完成的,他說是的等語(偵卷三 第155 頁反面、第156 頁)。再者,證人即東阪公司員工李 昭德於偵查時亦具結證稱:我是透過google搜尋找到伊肯公 司,從他們公司網站大略看,看到他們有很多作品,包含團 體、設計的作品,感覺他們公司作品可以納入我們公司評估 考量,就打電話到伊肯公司,被告到我們公司展示技術內容 ;我在伊肯公司網站上有看到如107 他字178 卷內告證一提 供的網頁翻拍資料,我主要看他的設計、團隊及被告電子郵 件提供的時程表如告證二所示;另外我評估他們的團隊,伊 肯公司網頁顯示他們有5 位視覺設計師、3 位多媒體計師、 4 位式設計師,三組專案經理以及執行企劃,東阪公司選擇 伊肯公司簽約,是因為伊肯公司網站上有很多廠商的作品及 敘明前開多人的執行團隊等語(偵卷一第150 頁、偵卷四第 3 頁反面至第4 面)。復觀諸伊肯公司官方網站之「精選案 例」網頁,確有盧列121 家公司之網頁,包含「日勝生美河 市」、「Jay 杰倫組織官方網站」、「地球村美日語」、「 冠軍磁磚」、「先麥芋頭酥」、「泰山企業」、「台北犁記 」、「中國化學製藥」、「白馬磁磚」、「涵碧樓」、「廣 達電腦公司」、「全國大飯店」、「台灣吉野家」等知名企 業團體,網頁上並記載伊肯公司團隊「編制有5 位視覺設計



師、3 位多媒體計師、4 位式設計師,三組專案經理以及執 行企劃」等語,有伊肯公司網頁列印資料附卷為憑(偵卷三 第139 至142 頁反面、第171 頁)。衡之上開證人均非電腦 從業人員,而一般人對於如何設計、架設網站,在無相關專 業之情況下,必然會參考受託方過去之工作實績、設計風格 ,觀注其工作團隊、陣容,以作為其取擇合作對象之標準, 此為事理之常,足認上開證人證稱其等係因瀏覽伊肯公司網 站,見伊肯公司曾受眾多知名企業團體、公司行號委託設計 網站,及宣稱有上開工作團隊,乃認伊肯公司有依約架設企 業網站之專業能力,而與被告所代表之伊肯公司締約,核與 常情無違,而屬可信。
㈢結匯者施用詐術使外匯銀行陷於錯誤,信其結匯合法而售與 「不應出售」之外匯。則結匯者雖支付對價以取得該外匯, 仍不失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物之交付(最高法院72年度 台上字第268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行為人已具備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實施詐術及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詐 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等要件,即構成詐欺取財罪,並不以 取得不相當對價之財物為限,縱行為人取得被害人之財物係 採取交易方式,且其亦付出相當代價,倘被害人係因受其詐 術欺瞞致陷於錯誤,始決意與其交易而交付財物,行為人因 施用詐術而取得交易機會,進而進行交易而取得對方財物之 行為,亦該當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於訂約 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相對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 認知,而締結契約,刑事上既使用欺罔手段,應成立詐欺罪 ,無庸置疑。經查:
⒈關於被告於伊肯公司網站上放置之精選案例共計121 家公司 行號、機構團體之網頁,是否均為被告公司受託製作乙節, 析述如下:
①經公訴人於偵查中查看上開網頁畫面,其中有82家公司之網 頁為展示網頁,如「Jay 杰倫組織官方網站」之網址為「ht tp ://www .ecan .net .tw/demo/jay 」、「薰衣草森林」 之網址為「http ://www .ecan .net .tw/demo/vedan 」、 「先麥芋頭酥」之網址為「http ://www .ecan .net .tw/d emo/ shanmai」,亦即該等網頁並非前揭公司行號之正式網 站,有公司名稱與公司網址對照表1 份附卷為憑(偵卷三第 143- 145頁反面),是告訴人等於瀏覽伊肯公司官方網站以 決定是否與伊肯公司締約之時,其等於伊肯公司「精選案例 」網頁看到之上開公司行號、機構組織之網站,約有68%( 82÷121 =0.6776)並非各該公司行號、機構組織完整上線 之網站,而僅為首頁設計或其他展示性網頁,顯然與告訴人



等評估是否與伊肯公司締約時,係需求功能完整、可上線使 用、具有網站前後台管理功能之網站設計不同,此據證人柯 智仁於偵查中證稱:「(前開伊肯公司的精選案例,裡面有 很多是DEMO案例的網頁,是否會影響你們公司簽約的意願? )絕對會。DEMO版本只是一個頁面的提案,並不是真正的網 頁,因為我們要求的網站裡面要有很多功能及連結,這才是 我們要委託其他公司設計的部分,我跟被告第一次接洽時, 我有跟他求證是不是網站上的範例都是他們公司承辦的,被 告說是,所以我才會委託伊肯公司設計網頁,並沒有再去求 證」等語甚明(偵卷三第156 頁反面)。從而,被告將功能 、內容均不完整之展示網頁列為伊肯公司之精選案例,使有 網站設計需求之告訴人公司相關人員瀏覽其網頁時,誤認該 公司受眾多大型公司委託製作功能完整、已上線營運使用無 礙之網站,自屬詐術之行使。被告於偵查中雖辯稱:82個de mo網頁有些實際有與該公司簽約,demo部分是他們後來改版 ,伊肯公司8 成是有簽約有做,不到2 成是提案等語(偵卷 四第7 頁、第7 頁反面),於本院則辯稱:實際上這82家反 而是我們有實際簽約,並且製作網頁的對象,只是後來這些 客戶改版,我怕人家誤會連結到客戶的新網站,所以才把他 改成展示網頁,並且放在我們的展示資料夾中,可以證明我 們有在更新,不是完全都連結錯誤,只是有時來不及更新, 所以才會有判決書所說點進去連結到別人的網頁,表示這82 家我有盡責的在更新等語(本院卷一第133 頁) 。然被告於 偵查中經檢察官要求提出伊肯公司與吉野家公司、涵碧樓、 全國大飯店簽訂之契約,被告復稱:「這些都是提案而已, 都是demo版本,如果這些公司的網站有連結到網址,是我們 設定錯誤」等語,檢察官復要求被告提出伊肯公司與周杰倫 組織、味丹公司、地球村、冠軍磁磚簽訂之契約,被告則稱 :「周杰倫組織沒有簽約,樸園籃球、味丹也是提案而已, 地球村、冠軍磁磚、朱宗慶打擊樂團我有簽約,但地球村的 契約我要回去找」等語(偵卷四第7 頁反面),又被告雖於 偵查中提出伊肯公司於96年1 月16日與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於96年1 月31日與傑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簽訂之網站建 置合約書為憑(偵卷四第44-45 頁、第51-52 頁),惟前述 契約之簽訂日期迄105 、106 年間,已逾10年以上。況無論 被告過去是否曾為上開展示網頁之公司、企業、組織設計建 置網頁,或者僅曾提案而未獲選,被告既自承上開公司、企 業、組織現行網站並非由伊肯公司設計建置,被告竟於伊肯 公司精選案例網頁中,放置上開功能未臻完整之展示網頁, 並列為伊肯公司網站設計之實績,必將誤導一般閱看大眾誤



以為上開公司、企業、組織之網站係由伊肯公司設計者,被 告未將上開網頁明確標示為展示網頁,反逕列為公司精選案 例,目的顯在誤導閱覽大眾,所為即屬詐術行為。 ②又經公訴人發函予伊肯公司網頁所列「精選案例」之公司行 號、機構組織,詢其等有無與伊肯公司簽訂網站設計契約, 該等公司、組織之網站是否為伊肯公司設計規劃結果,台灣 類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類比公司)、中國化學製 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化學公司)、白馬窯業股份有限 公司(白馬窯業公司)、僑柏精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僑柏公司)、長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涵碧樓大飯店股 份有限公司、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亞太燃料電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燃料公司)、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 利基金會、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水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水灣公司)、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均函覆未與 伊肯公司簽訂網站規劃設計契約等情,有106 年12月11日台 類字第101066013 號函、106 年12月13日(106 )中藥董字 第0279號函、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11日106 年 管字第029 號函、僑柏精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 月13日函、長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19日陳報狀、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2月21日陳報狀、106 年 12月20日全觀管字第106122001 號函、106 年12月13日(10 6 )亞電財字第002 號函、106 年12月15日伊總會賓字第10 61072147號函、106 年12月19日廣字0000000-0 號函、106 年12月19日水灣字第106121901 號函、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 公司106 年12月21日函(偵卷三6 、20、22、76、98、114 、119 、121 、123 、125 、127 、131 頁)。而經偵查檢 察官查看該「精選案例」所列公司行號之網頁頁面,竟均連 結至各該公司目前上線使用之網站,如台灣類比公司之連結 網頁為http : //www .aat-ic .com/zh-tw/index .php;中 國化學公司之連結網頁為http ://www .ccpc .com/tw/等節 ,有上開公司名稱與公司網址對照表可參。顯見被告將非由 伊肯公司設計規劃之前開著名企業、機構之網站,亦列為其 網站設計實績案例,佯裝伊肯公司具有設計規劃前述著名企 業網站之經驗與能力,明顯係屬施用詐術之行為。至被告於 原審雖辯稱亞太燃料公司、白馬窯業公司、僑柏公司、水灣 公司確有與伊肯公司締結網站設計合約等語,並提出伊肯公 司與上開公司之契約末頁簽名用印欄位影本為憑,然被告僅 提出契約末頁影本,而未提出完整契約正本以實其說,該契 約是否真實,已非無疑。況縱認伊肯公司確有與前述4 家公 司締結網站設計契約,然觀諸被告提出之契約末頁影本,與



亞太公司係於97年8 月29日簽約、與白馬窯業公司係於94年 3 月11日簽約,與僑柏公司於92年2 月6 日簽約,與水灣公 司於96年6 月21日簽約(原審卷二第127-130 頁),各該公 司均係於10餘年前與伊肯公司簽訂網站設計合約,惟伊肯公 司網站之「精選案例」網頁,點選上開4 家公司之頁面後, 亞太燃料公司係連結至http : //www .apfct .com/tw/;白 馬窯業公司連結至http :// www .whitehorse .com .tw/; 僑柏公司連結至http ://www .goeber .com .tw/ ;水灣公 司連結至http ://www .waterfront .com .tw/ ,均係連結 至各該公司現行使用之官方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司名稱與公 司網址對照表可憑。而白馬窯業公司於106 年12月11日回函 稱:其公司官網http :// www .whitehorse .com .tw/非伊 肯公司所規劃設計等語;僑柏公司於106 年12月13日回函稱 :該公司網站規劃設計係由案外人百索網路科技公司所為, 與伊肯公司無關等語;亞太燃料公司106 年12月13日回函稱 :本公司網站http ://www .apfct .com/tw/ 並非伊肯公司 設計等語;水灣公司於106 年12月19日回函稱:本公司之水 灣餐廳各門市及本公司相關企業從未與伊肯公司簽定網站規 劃設計,http ://www .waterfront .com .tw/ 係本公司官 方網站無誤等語,有上開4 家公司函文為憑(偵卷三第22、 76、121 、127 頁)。是被告在伊肯公司網站之「精選案例 」中列出上開4 家公司,並使閱覽者點選後連結至上開公司 現行使用而非由伊肯公司設計製作之網站,已甚為明確,被 告提出之前述契約,縱確實存在,仍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
③再者,伊肯公司網站之「精選案例」網頁中,旺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旺矽公司)、新皮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新 皮屋公司)、台灣優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優 杏公司)、東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禾公司)、 楊智宇老師算命網、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數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艾維特生技有限公司犁記餅店、海韻電子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久正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小熊媽媽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日勝生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之網頁頁面,亦連結至前開公司行號 之官方網站乙節,亦有上開公司名稱與公司網址對照表可證 。而前揭公司雖曾與伊肯公司簽立網站建置契約,有上開公 司之回函、建置合約書、網站建構報價單等附卷可參(偵卷 三第12-13 、17、29-32 、40-50 、64、67-70 頁反面、10 3 -110、116 ;偵卷四第65-68 頁反面)。然查: ⑴旺矽公司於106 年12月12日以旺人字第1061212102號函回覆



稱:該公司於99年4 月14日與伊肯公司締約,因雙方就網站 設計時程無法達成共識,該契約未順利完成,雙方已於99年 9 月24日終止合約等語。
⑵新皮屋公司於106 年12月13日回函稱:於96年12月與伊肯公 司解除網站維護合約等語。
⑶台灣優杏公司於106 年12月11日以優杏管字第013 號函回覆 稱:該公司於94年4 月6 日委由伊肯公司建置網站及維護作 業,至96年12月31日終止契約關係等語。 ⑷東禾公司於106 年12月11日以(106 )東字第1211號函回覆 稱:該公司於98年4 月20日與伊肯公司簽立網站建置合約, 因伊肯公司建置之網站無法使用,多次去函催告皆不理會、 收取之款項亦不願退款,雙方於99年11月17日終止合約等語 。
楊智宇老師算命網於106 年12月14日函覆稱:該算命網與「 小福水餃」於94、95年間曾委託伊肯公司進行網站設計,然 96年後迄今,未再與伊肯公司合作任何案子,也無往來等語 。
⑹廣穎公司於106 年12月13日以廣字第2017021 號函回覆稱: 該公司曾與伊肯公司簽定網站建置合約,但最新網址並非由 伊肯公司設計,而係由該公司自行開發設計等語。 ⑺中華數位公司於106 年12月13日回函稱;該公司於98年間曾 委託伊肯公司設計網頁,因伊肯公司設計之網頁有部分問題 無法改善,已於多年前終止與伊肯公司之合約,並停止使用 該網頁等語。
艾維特公司於106 年12月14日回函稱:該公司曾於95年間委 託伊肯公司設計網站,但於99年間終止合約,並結束與伊肯 公司之業務往來,其後委託另一家網站設計公司重新規劃設 計上線營運至今等語。
犁記餅店張婉玲於106 年12月29日回函稱:犁記餅店曾於 98年間委託伊肯公司處理網頁設計,該公司收取第一期款45 725 元、第二期款60967 元後,就第二期工作一再拖延,所 約定之官網後台設計遲遲無法交付委託人使用,故該公司另 行委託其他網站設計公司完成;又該餅店曾接獲客戶反映官 網刊載之訊息與門市不符,經查證始知伊肯公司將未完成之 頁面列入「精選案例」中,該資訊錯誤已造成該餅店及消費 者之困擾,而接獲地檢署函文後,該餅店自行上網查詢,發 現伊肯公司將犁記餅店於103 年間委由其他公司所設計之當 前版本官網之超連結列為該公司網頁之「精選案例」,此與 事實不符等語。
⑽海韻公司於106 年12月21日回函稱:該公司於98年3 月5 日



與伊肯公司簽定網站建置合約,約定總金額為19萬5200元, 惟伊肯公司簽約後一再拖延作業進度,並兩度藉故要求加價 ,雖於100 年5 月25日交付網站設計光碟,該公司測試後仍 存有程式問題有待解決,伊肯公司收取尾款後始終未回應解 決問題,該公司放棄伊肯公司所為網頁設計,未上線使用, 伊肯公司將該公司網站列為伊肯公司作品顯與事實不符等語 。
薰衣草公司於107 年1 月3 日回函稱:該公司與伊肯公司多 年前曾有合作經歷,迄今已超過6 年有餘未有任何合作關係 ,目前該公司官方網站並非由伊肯公司設計等語。 ⑿久正光電公司106 年12月13日以(106 )久資字第10612001 號函回覆稱:該公司曾委託伊肯公司設計網頁,但伊肯公司 未能履行契約,該公司解除與伊肯公司之契約等語。 ⒀小熊媽媽公司於107 年1 月24日函覆稱:該公司與伊肯公司 曾於10多年前合作,時間久遠文件已銷燬,公司網站10年前 轉由案外人百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等語。 ⒁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2月21日日經營字第106 1200100 號函覆稱:本公司官網曾由伊肯公司設計建置,惟 目前官網內容多有變更而與伊肯公司建置時有所更迭等語。 此有上開14家公司之函文附卷可參(偵卷三第8 、17、28、 39、64、66、73、78、83-85 、101-102 、116 、129 、14 6 頁;偵卷四第64頁)。
顯見前述14家公司雖曾於94年至99年間與伊肯公司簽立網站 設計合約,惟部分公司因伊肯公司拖延未完成設計、或完成 之網頁功能欠缺無法使用,已與伊肯公司解除契約,部分公 司則已與伊肯公司終止契約,上開公司目前使用之官方網站 均非由伊肯公司設計規劃,亦至為明確,然被告卻將上開公 司列為其精選案例中,並將網頁連結至非屬伊肯公司製作之 上開公司現行使用網站,使告訴人等瀏覽網站時,誤以為前 述公司目前使用之網站為伊肯公司製作,而認伊肯公司具有 設計規劃該等網站之能力。
④綜上所述,被告於伊肯公司網站上放置之精選案例共計 121 家公司、企業、組織之網頁,其中有82家係屬展示網頁,各 該公司、企業團體所使用之網站網頁,均非伊肯公司所建置 、設計,另上述②③之26家公司、企業,或未曾與伊肯公司 簽約,或曾簽約,但因伊肯公司未能履行而解約,或曾簽約 ,惟已終止契約,其等所使用之網站頁面亦均非伊肯公司所 設計,可認上開所謂「精選案例」121 例,竟然至少有高達 108 家公司、企業當時所使用之網站,均與伊肯公司無關, 被告自承為伊肯公司之負責人,且為一人公司(詳後述) ,



對於此情自不能諉為不知,其大量將上開與伊肯公司無關之 公司、企業團體網站資料,均當作伊肯公司之精選案例,放 在其公司官網對公眾散布,使告訴人等均誤以為上開精選案 例係伊肯公司之實績作品,而決意與伊肯公司簽訂上開契約 ,且於證人柯智仁吳東竣向其求證伊肯公司網站上置放之 案例是否均係伊肯公司製作時,猶為不實之陳述,揆諸上開 說明,所為自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被告 雖辯稱其係未及更新云云,惟本案若非被告刻意設定,伊肯 公司網站精選案例內如上述②③之26家公司、企業選項,豈 可能自動連結至各該公司、企業之最新官方網站,殊難想像 係因未及更新所致,所辯難以憑採,另被告辯護人辯稱被告 上開行為僅係情節較輕之「不實廣告」,並非主動以詐術使 他方陷於錯誤,亦與實情不符。
⑤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以:被告完成各該展示網頁範例,皆付 出人力時間成本進行初步設計規劃,且被告並未刻意隱暪其 作品為DEMO之事實,即難謂其有告知義務之違反,不屬於詐 欺之行為,原審判決僅以被告將實際施作完成之成品與DEMO 網頁並置,即認被告係「施行詐術」,尚有違誤;且既然被 告製作之部分網站,距今已經十年之久,且DEMO連結之網站 亦與DEMO所展示之內容不同,則本案告訴人等瀏覽被告公司 網站時,自然能輕易發現其網站內容與連結並不相同,殊難 想像告訴人如何陷於錯誤等語。惟查:被告於證人柯智仁吳東竣向其求證伊肯公司網站上置放之案例是否均係伊肯公 司製作時,猶為不實之陳述,業如前述,如何謂被告未刻意 隱暪,況本案被告於伊肯公司網站上所列之精選案例,並非 僅上開展示網頁有不實情況,業如前述,自無辯護人所稱僅 以被告將實際施作完成之成品與DEMO網頁並置,即認被告係 「施行詐術」情事,所辯容有誤會。另偵查中所以察覺伊肯 公司網站精選案例121 例中,有82係屬展示網頁,實係因經 逐一將各該網頁上圖示點入後,其網址資料顯示「DEMO」, 始查知上情,而依一般社會大眾之知識、經驗、調查能力, 未必皆對電腦、網路具有專門知識,得以分辨出何者係展示 網頁,辯護人認告訴人等瀏覽被告公司網站時,能輕易發現 網站內容與連結並不相同,尚乏其據,併予敘明。 ⒉被告有於伊肯公司網站記載伊肯公司團隊「編制有5 位視覺 設計師、3 位多媒體計師、4 位式設計師,三組專案經理以 及執行企劃」,另在其交付告訴人之「網站規劃說明書」上 記載:伊肯公司目前團隊陣容有5 位視覺設計師、2 位動畫 設計師、4 位程式設計師,每一專案皆配置專案經理及執行 等情,均如前述。惟伊肯公司自98年11月12日起,即將全體



員工之勞工保險退保,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 年11月9 日 保費資字第10660321510 號函在卷可參(偵卷一第144 頁) ,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前開說明書記載團隊編制,設 計師共11位是何意?)我們以前的團隊,有包含外包、自己 公司請的人」、「(105 年10月時,伊肯多媒體行銷有限公 司要笙緯公司簽訂網站設計契約前,你公司的團隊設計師有 幾人?)就只有我一人」,於原審亦供稱:我自98年起就沒 有請過人員,我是一人設計公司等語(偵卷四第6 頁反面至 第7 頁,原審卷二第13頁),顯見伊肯公司自98年起即僅由 被告1 人營運,而無其他員工共同從事網站設計業務,是被 告與告訴人公司簽訂網站建置合約書時,伊肯公司事實上並 無網站上及網站規劃說明書上所述之工作團隊存在,堪可認 定。惟被告竟在網站上,及於「網站規劃說明書」上向告訴 人等宣稱伊肯公司有網頁設計之團隊,使告訴人等誤信被告 具堅強之履約團隊,此部分所為亦屬施用詐術,此由被告於 本院自承其於伊肯公司網站上置放之辦公室圖片(原審卷一 第137頁)亦與實際辦公室狀況(本院卷一第296、298頁)不 同,是廣告示意圖等語(本院卷二第164頁),益可徵伊肯 公司網站所傳達之訊息充斥不實。至被告於偵查及原審雖辯 稱其另有外包設計師協助設計云云,然本案歷經偵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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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柏精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熊媽媽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吉野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白馬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蒂服裝造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優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維特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