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
度訴緝字第80號、第81號、第82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32、
132號、107年度偵字第2984、3110、3363、6800、8091、8124、
10366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6751、9140、9222
、1269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㈦部分及執行刑撤銷。林銘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犯罪事實二有關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免訴。
其他上訴駁回。
駁回上訴與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事 實
一、林銘勇前於106 年10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龍井區之威鎮宮 ,經呂右任招攬,加入由不詳之人所發起而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保」之人所指揮之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 利性及結構性詐欺車手集團犯罪組織,參與擔任俗稱車手之 提領詐欺款項工作,該集團運作係先由不詳之人以不詳方法 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並由林銘勇、呂右任依指示負責持金 融帳戶提款卡,以操作 ATM自動櫃員機方式提領被害人遭詐 騙而存匯款項,並將提領款項依指示置於不詳車輛下某處。 林銘勇與呂右任、綽號「阿保」之人及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而犯 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年成員撥打
電話予如附表編號㈠至㈦、如附表編號㈠至㈦「詐騙經 過」欄所示被害人,分別佯稱購物時因設定錯誤,將遭重複 扣款、或佯為友人,欲行借款云云,施以詐術,致如附表 及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 附表及各編號「詐騙經過」及「匯入帳戶」欄所示時、 地,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由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將上 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置於指定之便利商店或加油站廁 所,並以 We-Chat(下稱微信)通訊軟體通知呂右任,再由林 銘勇依照呂右任指示,分別於如附表及各編號「提領經 過」欄所示時、地,分別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操作 ATM 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再依指示將領得款項扣除可得報 酬後置放指定之便利商店或加油站廁所垃圾桶,由不詳之人 前往取回。林銘勇因而取得如附表及「犯罪所得」欄所 示金額作為報酬,而藉此牟利。
二、林銘勇又於民國106年11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經呂右任 【綽號「杜老爺」】招攬,加入由陳秉善【綽號「阿文」】 與呂右任共同發起之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金 賀嘉檳榔攤」作為據點(林銘勇於106 年11月間在此集團所 犯之加重詐欺案件已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 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98號判刑確定)。林銘勇與陳秉 善、呂右任、王竑榞、萬品焌、游智皓、少年陳○○(00年0 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7年度少護字第128號裁定交 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王○○(00年0月出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竟意圖為,自己 之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由林銘勇以網 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在LINE通訊軟體中署名為「BTC、ETH、 LTC 買賣交易群族」、「幣圈交易-場外交易區」、「以太 幣交易一站」等群組,虛偽刊登表示販賣虛擬貨幣,對各該 群組特定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且自LINE通訊軟體、FACEBO 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等群組中尋覓有意購買虛擬貨幣之買 家,並介紹予呂右任。嗣由呂右任搭乘陳秉善所駕駛車輛外 出,透過行動電話以LINE通訊軟體對如附表編號㈠至㈤、 ㈧至㈩「詐騙經過」欄所示被害人佯稱有乙太幣、萊特幣等 虛擬貨幣可供販售,或對如附表編號㈥及㈦「詐騙經過」 欄所示被害人佯為親友,欲行借款等情為由,施以詐術,藉 由駕車變換位置以避免IP位址遭鎖定,致前揭被害人誤信為 真,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詐騙經過」及
「匯入帳戶」欄所示時、地,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王竑 榞及萬品焌遂於其後某時,在前開「金賀嘉檳榔攤」,取得 呂右任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或依指示至指定地 點向不詳之成年男子領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萬品焌再 將部分人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與游智皓,推由其等於如附 表各編號「提領經過」欄所示時、地,分別操作 ATM自動 櫃員機提領款項,再依指示將領得款項,扣除可得報酬後交 由少年陳○○轉交呂右任或林銘勇,或逕交予呂右任、林銘 勇,由其等再交予陳秉善。林銘勇因而取得如附表「犯罪 所得」欄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後經提領款項 10%金額作為報酬 ,而藉此牟利(呂右任、陳秉善、游智皓、王竑榞、萬品焌 均經本院以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尚未確定)。
三、嗣如附表至所示被害人發覺遭詐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於 107年1月15日1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前 ,拘提林銘勇並執行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 四分局、第六分局、烏日分局、清水分局均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 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 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 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 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 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 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 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 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 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查本案以下 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銘勇(下稱被 告)於本院準備期日時均表示同意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 197至208頁),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審判外之陳 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 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為適當,依據上開說明,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108 年度訴緝字第80號卷【下稱訴緝 卷】第60至61頁、第196頁,本院卷第195至197頁、第402至 405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右任於原審另案準備程序 、審理及本案審理時(見107 年度訴字第1837號卷【下稱追 加原審卷一】第43頁反面至44頁、107 年度訴字第1836號卷 【下稱追加原審卷二】第55頁反面至56頁、107 年度原訴字 第64號卷【下稱追加原審卷三】第27頁反面、107 年度訴字 第2860號卷【下稱追加原審卷四】第48、56頁反面、107 年 度原訴字第42號卷㈡【下稱原審卷二】第401 頁反面、訴緝 卷第154至164頁)、證人王竑榞(見107 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卷㈠【下稱原審卷一】第116頁、原審卷二第401頁反面)、 萬品焌(見原審卷一第116頁、原審卷二第401頁反面、追加 原審卷三第27頁反面)分別於原審審理及另案準備程序時、 證人游智皓於警詢、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60048545、000000 0000號卷㈡【下稱三警卷㈡】第8至12頁、原審卷一第205頁 反面、原審卷二第 464頁、追加原審卷三第28頁)、證人即 少年陳○○於偵訊時(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 第435號偵查卷【下稱435號他卷】第101至102頁)、證人即 少年王○○於警詢及偵訊時(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25534號刑案偵查卷㈡【下稱六警卷 ㈡】第80至84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366 號偵查卷【下稱10366號偵卷】第 16頁及反面)、證人即人 頭帳戶申設名義人杜莉芳及使用人鄞品欣、人頭帳戶申設名 義人房柏辰於偵查中(見 10366號偵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反 面、第18頁及反面)、趙家宏於警詢中(見六警卷㈡第64至 66頁)、證人即如附表編號㈠至㈩所示被害人卯○○、宇 ○○、申○○、天○○、庚○○(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烏分偵字第1070012802號刑案偵查卷㈡【下稱烏警卷㈡ 】第28至29頁、第34至35頁、第48頁及反面、第52頁及反面 、第39至41頁)、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偵字第8124號偵查卷【下稱8124號偵卷】第第13至15頁)、 未○○、戊○○、己○○、戌○○(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25534號刑案偵查卷㈡【下稱 六警卷㈡】第90至91頁、第92至93頁、第94頁及反面、第95
至96頁)分別於警詢時、證人即如附表編號㈠至㈦所示被 害人酉○○、午○○(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 烏分偵字第1070012804號刑案偵查卷【下稱烏警卷】第12至 13頁、第16至17頁)、地○○、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70014441號刑案偵查卷【下 稱一警卷】第25至27頁、第41至43頁)、壬○○、甲○○、 辛○○(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 70010032號刑案偵查卷【下稱三警卷】第68至70頁、第79至 81頁、第91至93頁)分別於警詢時、證人即如附表編號㈠ 及㈥所示被害人子○○、巳○○分別於偵訊時(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751號偵查卷【下稱6751號偵卷 】第246頁及反面、第279頁及反面)、證人即如附表編號 ㈡至㈤所示被害人丙○○、亥○○、寅○○、宙○○分別於 警詢時(見6751號偵卷第25至27頁、第43至44頁、第49至51 頁、第60至63頁)、證人即如附表編號㈦所示被害人乙○ ○於警詢及偵訊時(見6751號偵卷第 101至104、252頁及反 面)、證人即指認人鍾侑良、王立廷分別於警詢時證述(見 6751號偵卷第119至121頁、第126至127頁)情節均相符合; 且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同案被告萬 品焌指認同案被告王竑榞、呂右任及少年陳○○、同案被告 王竑榞指認同案被告萬品焌及少年陳○○】、車手萬品焌、 王竑榞存領時、地一覽表【被害人卯○○、宇○○、庚○○ 、申○○及天○○】、被害人卯○○網路銀行轉帳畫面翻拍 照片、被害人宇○○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庚○○存 款明細查詢畫面翻拍照片傳真資料、被害人申○○LINE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趙家宏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06年12月3 0日、107年1月4日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烏警 卷㈡第10至11頁、第23至24頁、第25頁、第31頁、第37頁反 面、第44頁、第50頁反面、第55頁、第56至73頁)、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少年陳○○指認同案被 告陳秉善、王竑榞、萬品焌及被告、少年王○○指認同案被 告游智皓】、被告扣案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7張、被 告扣案行動電話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3張、被告扣案行動 電話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扣案行動電話翻拍照片、 同案被告萬品焌扣案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同案被告萬品焌扣 案行動電話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被告王竑榞】 、同案被告王竑榞提領款穿著衣物及交通工具照片、扣案行 動電話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電話翻拍照片、扣案行動電
話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少年陳○○】、同案被告王竑榞住所 106 年12月30日現場照片、少年陳○○扣案行動電話存取照 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 款地點與時段統計表【被害人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07年1月 9日儲字第1070005870號函暨檢附趙家宏郵局 帳戶相關資料、車手提領款地點與時段統計表【被害人卯○ ○、未○○】、106 年12月30日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2張、車手提領款地點與時段統計表(己○○及戌○○)、 杜莉芳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房柏辰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 細、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戊○○】、杜莉 芳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郵政存簿儲金封面影本(杜莉芳郵 局帳戶)各 1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戌○○)18張(見 六警卷㈡第 77至79頁、第85至86頁、第114頁、第116至117 頁、第118至124頁、第125頁、第126頁、第128頁、第160頁 、第165至167頁、第172至174頁、第181至186頁、第192至1 94頁、第202至203頁、第203至208頁、第210至212頁、第25 1至256頁、第257至259頁、第285頁、第289頁、第 297頁、 第299頁、第300頁、第307頁反面、第313頁、第318至321頁 )、被害人庚○○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2紙、劉 政達玉山銀行帳戶個資檢視、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2月 1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122540號函暨檢附劉政達玉山銀 行帳戶相關資料、107年 1月4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歷史交易明細(劉政達玉山銀行帳戶)、現場監視器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70007924號刑案 偵查卷宗【下稱清水警卷】第1至2頁、第12頁、第13至15頁 、第15頁反面至19頁、第25頁)、107年1月18日偵查報告、 被害人丑○○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107年 1月7 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轉帳畫面翻 拍照片(見8124號偵卷第10至11頁、第12頁、第24至25頁、 第25至28頁、第34頁、第3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106年12月提款熱點(交易日期107年1月7日)、LINE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石勝文郵局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翻拍照片 、車號000-0000號車輛租賃契約影本、107年1月7日車號000 -0000 號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車行位置圖、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7年 3月6日中管字第1071800459號函 暨檢附石勝文郵局帳戶相關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7年度他字第1018號偵查卷【下稱1018號他卷】第6頁、第20 至24頁、第25頁、第33頁、第34頁、第35至36頁、第120至1 23頁)、107年1月12日職務報告、集團分工表、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同案被告萬品焌指認同案被 告王竑榞、陳秉善、呂右任、被告及少年陳○○】、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案被告 萬品焌】、被害人卯○○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趙家宏郵局帳戶個資檢視、歷史交易明細(趙家宏郵局帳戶 )各1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84號偵查 卷【下稱2984號偵卷】第7至8頁、第23至25頁、第30至32頁 、第48至49頁、第50頁、第51頁)、劉政達玉山銀行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潘秋明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363號偵查卷【下稱3363號偵卷】 第48頁、第49頁)、107年1月16日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被告指認同案被告陳秉善、萬 品焌、呂右任及第三人方彥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卯○○)13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宇○○) 4張、匯 款紀錄翻拍照片(宇○○)(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下稱3110號偵卷】第12至13頁、第21 至24頁、第28至30頁、第73至76頁、第84至86頁)、同案被 告王竑榞107年1月6日使用機車照片1張、車號000-0000號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107年1月11日職務報告、少年陳○○扣案 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見435號他卷第14頁、第22 頁、第43頁及反面、第7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 處107年4月26日處儲字第1071002203號函暨檢附杜莉芳郵局 帳戶相關資料、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5月23日玉山個( 集中)字第1070425013號函暨檢附劉政達玉山銀行帳戶相關 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偵查 卷【下稱 132號少連偵卷】第120至125頁、第132至134頁) 、107年1月9日職務報告、詐欺車手存(領)時、地一覽表(卯 ○○及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5日處儲字 第1070028889號函暨檢附潘秋明郵局帳戶相關資料、玉山銀 行集中作業部107年3月2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202280號 函暨檢附劉政達玉山銀行帳戶相關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偵查卷【下稱32號少連偵卷】 第8頁及反面、第113頁、第148頁、第152至157頁、第159至 163 頁)、宇○○、己○○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見原審卷二第342至343頁)、被告提領時、地一覽表 、吳炘宴中信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林玟暉郵局帳戶歷史
交易明細、酉○○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本、午○○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影本、台新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106年10月18日、24日熱點 資料案件詳細列表、106 年10月18日、10月24日自動櫃員機 設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月23日儲字第1070018464號函暨檢附林玟暉郵局帳戶 相關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30日中 信銀字第 107224839013039號函暨檢附吳炘宴中信銀行帳戶 相關資料(見烏警卷第7頁、第9頁、第10頁、第14頁反面、 第18頁、第22至28頁、第32至34頁反面、第35至48頁)、被 害人地○○、辰○○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吳炘 宴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吳炘晏台新銀行帳戶帳戶個 資檢視、地○○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中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106年10月18 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見一警卷第7頁、第8頁、第22頁、第28頁、第29頁、 第48至50頁)、被害人壬○○、甲○○及辛○○之車手提領 一覽表、106年11月立德所轄內遭車手提領紀錄表、106年11 月10日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吳汶達華南銀行帳戶帳戶個 資檢視、華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吳汶達合庫銀行帳戶 個資檢視、合庫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吳汶達郵局帳戶個 資檢視、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詐欺車手(被告)比對照片 資料、106 年11月10日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 自動櫃員機設置位置圖、壬○○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 詢畫面翻拍照片、甲○○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 見三警卷第4至6頁、第33頁、第34至37頁、第38至39頁、第 40至41頁、第42至43頁、第44頁、第45至53頁、第71至72頁 、第8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7年1月20日偵查 報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 3月5日中信銀 字第 107224839022426號函暨檢附吳炘宴中信銀行帳戶相關 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107年 3月7日處儲字第 1071000252號函暨檢附林玟暉郵局帳戶相關資料(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879號偵查卷【下稱897號他卷 】第3至6頁、第70至72頁、第74至8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107年 6月5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5085號函暨檢附吳炘宴台 新銀行帳戶相關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 第9222號偵查卷【下稱9222號偵卷】第18至34頁)、107年3 月14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報告(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7年度聲拘字第278號偵查卷【下稱 278號聲拘卷
】第6至8頁)、丙○○之匯款明細一覽表、台新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 匯款用提款卡翻拍照片、匯款用提款卡翻拍照片、新光銀行 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影本、寅○○之郵政入戶匯款/匯票/電傳 送現申請書影本、宙○○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乙○○之新竹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乙○○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鍾侑良指認被告】 、106年10月19日ATM自動櫃員機所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106 年10月10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王立廷指認被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轄內106 年10月份詐騙集團車 手於 ATM機臺提領被害款項之地點與時段統計表、李叔璟郵 局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李叔璟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吳侑霖郵局帳戶個資檢視、 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示帳戶)、吳侑霖 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王逸翔郵局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 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警示帳戶)、王逸翔郵局帳 戶歷史交易明細、李叔璟郵局帳戶相關資料、吳侑霖郵局帳 戶相關資料、郵政存簿 /綜合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 請書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王逸翔郵局帳戶相關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6 年10月10日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ATM 自動櫃員機所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6年10月11日ATM自動櫃 員機所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6年10月19日ATM 自動櫃員機所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6年10月21日ATM自動櫃員機所在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7年4月20日彰作管字第 10720002590號函暨檢附彰化銀行跨行存款明細表-代理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0720806號函 暨檢附交易明細、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107年5月23日北富銀新竹字第1070000083號函暨附存摺存戶 內容查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6日總業存 字第1075034209號函暨檢附臺灣土地銀行總行帳戶基本資料 查詢交易、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和分行107年 7月8日上永和 字第1070000041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 8月3日合金 總集字第1079702325號函暨檢附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
錄單影本(見6751號偵卷第31頁、第32頁、第33至39頁、第 40頁、第41至42頁、第47頁、第52頁、第71頁、108頁、第1 14頁、第122至123頁、第124頁、第125頁、第128至129頁、 第158 頁、第160頁、第161至162頁、第163至166頁、第170 頁、第171頁、第172頁及反面、第176頁及反面、第177頁、 第178至180頁、第196至198頁、第199 頁、第201至202頁、 第 203頁、第206至207頁、第208頁、第209至212頁、第213 頁、第 214頁、第215至216頁、第217至218頁、第219至220 頁、第231至232頁、第234至235頁、第238至239頁、第 241 至242頁、第267頁、第269至27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06 年11月16日儲字第1060242570號函暨檢附王逸翔郵局 帳戶相關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李叔璟郵局帳戶之開戶 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6年11月7日偵查報告(見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8588號偵查卷【下稱8588號 他卷】第 5至10頁、第12頁)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已 堪認定。
二、被告係於106 年10月上旬某日,在臺中市龍井區之威鎮宮, 經同案被告呂右任招攬,加入其與綽號「阿保」之人所屬詐 欺集團,分擔俗稱「車手」之提領款項工作,參與如附表 及各編號「提領經過」欄所示提領各該被害人遭詐欺贓款 之任務;復於106 年11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再經同案被 告呂右任招攬,加入由其與同案被告陳秉善共同發起之「阿 文」犯罪組織,而被告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在LINE通訊 軟體中之各該群組虛偽刊登表示販賣虛擬貨幣之不詳訊息, 且於LINE及臉書社群網站等群組中尋覓有意購買虛擬貨幣之 買家,供同案被告呂右任對該等被害人施以詐術,並於事後 收受詐欺贓款後轉交同案被告陳秉善,參與對如附表各編 號「詐騙經過」欄所示被害人詐欺犯罪之行為分擔,此為被 告所自承(見烏警卷第3頁反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度偵字第2570號偵查卷【下稱2570號偵卷】第18頁反面至19 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9140號偵查卷【下 稱9140號偵卷】第24頁),同案被告呂右任於107年6月19日 偵查中並結證稱:我於106年9月加入「阿保」詐欺集團領錢 ,其他成員有林銘勇、王竑榞、萬品焌;後又與林銘勇到陳 秉善他爸開的金賀嘉檳榔攤從事關於虛擬貨幣的詐騙(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890號偵查卷【下稱 890 號偵緝卷】第18頁反面至20頁);復於108年5月16日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林銘勇大概是在106 年10月初加入「阿保」詐 欺集團,之後我們是跟「阿文」詐欺集團,是不同的詐騙集
團,因當時有兩個,到底是依照「阿保」的指示還是依照「 阿文」(陳秉善)的指示,也不知道了,但「阿保」詐欺集 團有大陸人,其微信名稱與「阿文」詐欺集團不一樣,林銘 勇參加「阿保」詐欺集團有去領錢,後來參加「阿文」詐欺 集團就沒有去領錢了,「阿保」不認識「阿文」,所以兩個 是不同組織(見訴緝卷第154至164頁),經核相符,而被告 確於106 年11月間與呂右任加入陳秉善為首之「阿文」詐欺 集團,並與陳秉善自106 年11月13日起至27日止因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10月確定,並 有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98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115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佐,是被告自106 年10月間加入「 阿保」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自106 年11月間加入陳秉善為 首之「阿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均已明確,可堪認定。三、綜上所述,被告參與犯罪組織與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均事證 明確,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後,第2條第1項、 第2 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5年有期徒刑 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 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 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 為必要」;又於107年1月3日將該條第1項內文中「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為「具有持續性『 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107年 1月3日修正之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將犯罪組織修正為僅須具有「持續 性」或「牟利性」其中一要件即可,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 修正前即106年4月19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 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 所犯本件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自均應適用106年4月19日修 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又被告自加入綽 號「阿保」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後,均未有自首或脫離該犯罪 組織之情事,且迄於其後另經同案被告呂右任邀集,再為加 入同案被告陳秉善及呂右任所另行創立之詐欺集團,其後迄 於為警查獲止,先後始終均為各該詐欺集團之一員,其違法 情形仍屬存在,而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 犯,故被告係於106年4月19日修法後參與犯罪組織並犯罪, 自均應適用106年4月19日修法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斷。二、依被告及同案被告呂右任所述情節,關於犯罪事實欄部分 ,被告係參與詐欺集團之車手工作,且該時期詐欺集團成員
至少有被告、同案被告呂右任、綽號「阿保」之人與其餘對 被害人直接實施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且本案係屬集團性詐 欺犯罪型態,審之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非少數人所能遂 行,諸如謀議成立詐欺集團、提供資金並招募成員、收集人 頭帳戶、向被害人施以詐術、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將詐 欺款項交付予負責收款者(俗稱收水)等工作,參以本案被告 經同案被告呂右任招攬後,係由微信暱稱「 100、100、100 …」之人指示,持金融帳戶提款卡,操作 ATM自動櫃員機提 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存匯之款項,復依該員指示將款項置於指 定地點等情,足認參與本案此部分詐欺犯行之成員達 3人以 上;又被告亦自承當初係微信暱稱「 100、100、100…」之 人與伊聯絡,指示伊去領款,伊從頭到尾不知道係同案被告 呂右任與其聯繫,伊以為係別人等語(見一警卷第14頁),主 觀上亦認知詐欺集團成員除其本人、同案被告呂右任外,尚 有其他不詳之人,是被告對於此時期之詐欺集團成員至少包 含其本人、同案被告呂右任、指示其提領款之人與其餘實施 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自應有所認識。由上開詐欺集團 之內部分工結構、成員組織,均可見該詐欺集團具有一定之 時間上持續性、牟利性,足認本案詐騙集團,自屬三人以上 共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組織。又關於犯罪事實欄部分,此時期之詐欺集團之成 員,至少有被告、同案被告陳秉善、呂右任、王竑榞、萬品 焌、游智皓、少年陳○○及王○○等人,又該詐欺集團之運 作,係由被告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操作LINE通訊軟體對 群組特定多數人散布販虛擬貨幣之不實訊息,或自LINE通訊 軟體、臉書社群網站等群組中尋覓有意購買虛擬貨幣之買家 ,並將相關買家資訊交予同案被告呂右任,而經被告、同案 被告呂右任搭乘同案被告陳秉善所駕駛車輛外出以躲避IP位 置遭定位,推由同案被告呂右任透過行動電話以LINE通訊軟 體對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施以詐術,迨此部分被害人受 騙上當而存匯不等款項至指定金融帳戶後,而由同案被告王 竑榞、萬品焌、游智皓、少年陳○○、王○○等人分擔負責 持金融帳戶提款卡,操作 ATM自動櫃員機提領被害人遭詐騙 而存匯之款項、並由被告及同案被告呂右任傳遞詐欺款項等 情,此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右任於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 理、原審本案審理時、證人即同案被告王竑榞、萬品焌分別 於原審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人游智皓於警詢、原審另 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人即少年陳○○於偵訊時、證人即 少年王○○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或供述甚詳(呂右任部分: 見追加原審卷一第43頁反面至44頁、追加原審卷二第55頁反
面至56頁、追加原審卷三第27頁反面、追加原審卷四第 8頁 、第56頁反面、原審卷二第 401頁反面、訴緝卷第154至164 頁;王竑榞部分:見原審卷一第116頁、原審卷二第401頁反 面;萬品焌部分:見原審卷一第 116頁、追加原審卷三第27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 401頁反面;游智皓部分:見三警卷㈡ 第 8至12頁、原審卷一第205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64頁、追 加原審卷三第28頁;陳○○部分:見 435號他卷第101至102 頁;王○○部分:見六警卷㈡第80至84頁、10366號偵卷第1 5 至16頁),由上開詐欺集團之內部分工結構、成員組織, 亦可見此時期之詐欺集團具有一定之時間上持續性及牟利性 ,足認該詐騙集團,亦屬三人以上共同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 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再者,經比對稽 核犯罪事實欄與犯罪事實欄所示各該參與犯罪組織之組 成成員、運作模式、個別成員之工作分擔與內部組織分工等 節各異,且被告於上開二時期,個別分擔參與之工作任務亦 非相同,又各該詐欺集團分別係由綽號「阿保」之人、同案 被告陳秉善所指揮或發起乙情,此經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右任 於原審結證如前,足認被告所參與關於犯罪事實欄及所 載犯罪情節應係分別隸屬相異二犯罪組織乙情,應堪認定。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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