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非抗字,108年度,106號
TPHV,108,非抗,106,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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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抗字第106號
再 抗告 人 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余景登律師
相 對 人 陳建中律師即張朝喨之破產管理人
吳玲華律師即張朝喨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原以「余景登律師即高雄汽 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聲請人,其真意係以土地 登記謄本所登記之抵押權人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權 利主體,並非以清算人余景登律師個人為權利主體,此觀諸 其聲請狀內容及所提證物即明。再抗告人於本院補正當事人 為「再抗告人高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景登律 師」,核與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再抗告人聲請及再抗告意旨略以:破產人張朝喨積欠再抗告 人新臺幣(下同)4 億元債務(下稱系爭債務),並以其所 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設定最高限額4 億元之抵押權予再抗告人作為擔保(下 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315條規定,再抗告人 得隨時請求清償,故系爭債務已屆清償期,再抗告人自得向 法院聲請准予拍賣系爭土地。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未能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為由,認形式上無從判斷 系爭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而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顯然違反 民法第315條規定,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應予廢棄等語。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如法院就形 式上審查,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其登記之清償期並已屆至而 未受清償,固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如抵押權人提 出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不能明瞭清償期已否屆至,法院 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應由抵押權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參照)。復依司法事 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 點規定,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 ,應審查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是否屬 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 清償等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 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該規定係為使法院有足夠依據,得 以形式上審查認定債權存在、為抵押權擔保範圍、已屆清償 期而未清償,始可准許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四、再抗告人雖指摘原裁定因違反民法第315 條規定而適用法律 顯有錯誤云云,惟民法第315條係規定:「清償期,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 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可見「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係以契約並未另行訂定清 償期為前提,如契約另有約定,自應依契約之約定定其清償 期,債權人尚未能隨時請求清償。本件再抗告人主張其對張 朝喨有系爭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為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 圍,固據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調查筆錄、本 票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卷第16頁至 第20頁,原法院司拍字卷第10頁至第11頁),而依系爭土地 登記謄本記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原法院司拍字卷第10頁),再抗告人既自 承未能依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 點第3 點規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原 法院抗字卷第15頁),且原由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保存之 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相關資料亦因逾保存年限而銷毀(原法 院抗字卷第39頁),則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尚無從 判斷各契約約定之清償期是否已經屆至。從而,原裁定以法 院無從形式上判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為由,維持不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駁回再抗告人之抗 告,於法自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錯誤顯 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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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