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19號
原 告 羅閔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怡慧
被 告 錢埔力
歐李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本院於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江怡慧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其餘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羅閔耀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於經第二 審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其訴之追加、變更,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225條之規定。又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未載幣別者,下同)3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附民卷第1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擴張、減縮為: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江怡慧166萬8,150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羅閔耀139萬5,8 40元,及自10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第377頁),核係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原告主張:被告為夫妻,於100年10月間,經由訴外人莊立平轉 介知悉開普東礦業有限公司(EAST CAPE MINING CORPORATION ;ECMC,下稱開普東公司)人員即訴外人黎美琪、路驛芠及身 分不詳之其他成員,欲將開普東公司後述之投資方案以非法多
層次傳銷方式引進我國以吸收資金,而對不特定大眾募集、發 行有價證券,被告旋即參與開普東公司成為會員,擬將後述投 資方案引入我國,並遊說訴外人許承兆、葉宏駿(原名葉東龍 )投資開普東公司成為渠等下線,共同計畫以非法多層次傳銷 方式,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參與開普東公司之投資方案。 被告共同基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非 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及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自100年10 月間起至102年3月間止,分別於花蓮縣花蓮市美崙大飯店、臺 南市台糖長榮酒店、臺中市長榮桂冠酒店等地以舉辦聚會之方 式,而以開普東公司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招攬成為開 普東公司會員,宣稱開普東公司是金礦公司,有優秀的財金團 隊及市場開發人員,協助全世界會員發展事業,並有最好的獎 金分配制度及教育,且開普東公司亦從事創投事業,專門投資 資源性產業,包括動力煤、石油、原物料或類似Facebook、Go ogle等思想知識之資訊投資,並將該些公司包裝合乎英國倫敦 地區上市標準,準備上市期間再將該些公司出售予銀行、證券 公司而獲取收入,月收入將近15至20億元等語;又向會員宣稱 :若將投資款匯入開普東公司所指定之帳戶,即可取得該公司 專用帳戶,該帳戶係以美金計價,1美元可兌換1點電子貨幣( e-cash),投資每單位(每單位約1,000美元)每月可領取約2 公克黃金等值之電子貨幣(約投資額8%,年利率達96%),累 計至100公克,即可申請兌換100公克黃金;另外亦可以電子貨 幣申購黃金期貨指數,與紐約黃金市場同時開市,並以買賣黃 金期貨指數之獲利或損失折算為電子貨幣。除此之外,會員可 將其介紹的新會員置於下線(分左、右二線),會員可領取推 薦獎金即該下線首次投資金額10%之電子貨幣,如左右二線各 達3單位,則另可領組織獎金即兩線對碰10%獎金,如一次加入 30單位者,另有開普東公司全球業績分紅獎金3%至5%及於其後 加入15位投資人業績之2%,且將來可以轉換開普東公司股份; 復以網址www.ecmc-holding.com作為會員領取紅利之媒介,協 助處理投資人帳號開設、電子貨幣兌換及投資款項匯款等事宜 ,致江怡慧分別於100年11月1日、101年1月18日分別匯入158 萬4,000元、8萬4,150元至被告歐李琇娟之女即訴外人黃思蒨 所有、歐李琇娟使用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黃思蒨國泰銀行帳戶);羅 閔耀則於100年11月24日匯入139萬5,840元至黃思蒨國泰銀行 帳戶,致伊受有投資款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㈠被告連帶給付江怡慧166萬8,150元,及自100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連帶給付羅閔 耀139萬5,840元,及自10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之罪,本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 爭刑事判決)竟認伊違反104年2月4日經公布修正刪除前公平 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為訴外裁判,故原告並 非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倘原告得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仍應就伊有 侵權行為一事,負舉證責任。原告匯款予伊之金額,伊均匯款 予開普東公司指定之帳戶,伊無違反銀行法、修正前公平交易 法、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且伊已就系爭刑事判決提起上 訴。縱認伊應負賠償責任,原告曾多次領取紅利,故賠償之金 額應扣除所另領得之紅利。況原告於103年間即已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竟遲至107年6月2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顯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原告於系爭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被告辯稱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後段之罪,系爭刑事判決判處伊違反銀行法外,其餘均為訴外 裁判,而原告非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之直接被 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云云。惟查:㈠檢察官起訴書固未記載被告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交易法等,所犯法條欄亦僅記載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 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詐欺取財之罪,有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3102、25213號起訴書附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金訴字第35號卷可 稽(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㈠第10頁正、反面),惟系爭刑事判決認 定被告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期貨交易法第56條第1 項、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與起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 9條之1之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而併予論罪科刑,有系爭刑事判決存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61頁)。
㈡按犯罪同時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者,其被侵害之個人不失 為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 定,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證券交易法係就有價證券 之募集、發行、買賣及其管理、監督為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 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此觀證券交易法第1條、第2條規 定即明。而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74條第2項第3款明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如有違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 萬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即在於避免發生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即向投資人非法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以維護證券交 易安全秩序,並保障投資人權益。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 1項,而應依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論處之犯罪,同時侵害國 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因該行為而權利被侵害者,應屬因犯罪直 接受損害之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刑事 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㈢次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為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 明定。而多層次傳銷,雖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 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 頭而遭經濟上損失,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 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應對此類多層次傳 銷明文加以禁止,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法理由闡示甚明。足見 該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並非專為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 ,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自屬民法第184 條第2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刑事判決已認被告違反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論處,及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而應依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論處(見 本院卷第51至54、56至58頁),則原告於該刑事訴訟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本院刑事 庭將之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本院,於程序上並 無不合。被告前開抗辯,要難足取。
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以前揭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伊與其 他不特定投資人投資開普東公司,致伊受有損害,則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 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 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 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台上字第929號 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以前揭非法多層次傳 銷之方式,招攬伊與其他不特定投資人投資開普東公司,業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102、25213號案 件起訴,復經臺北地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金訴字第35號案件判 處錢埔力、歐李琇娟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6月、3年2月,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判處錢埔力、歐李琇娟共同犯銀 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分別處有 期徒刑3年10月、3年6月,現經被告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中, 有系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10頁),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審卷宗確認無訛,是本院自得調查前開 卷宗中之證據,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開普東公司並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除為被 告所不爭執,並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2月20日金管證期 字第1030005005號函附卷可佐(見第3102號偵查卷㈡第46至52 頁)。且觀諸被告及系爭刑事案件共同被告許承兆、葉宏駿均 於偵查中陳稱向其他投資人介紹時,有向投資人表明投資開普 東公司的風險就是該公司網站關閉,有開普東公司全球募股文 件在卷可稽(見第3102號偵查卷㈠第28頁),顯見被告對於開 普東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等情,均有相 當程度之理解。
㈢又被告於100年10月間經由友人莊立平轉介知悉自稱開普東公司 人員之訴外人黎美琪、路驛芠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員,欲將開 普東公司前述投資方案引進臺灣後,被告旋即加入成為開普東 公司會員,欲將開普東公司之投資方案引入我國,並遊說許承 兆、葉宏駿投資開普東公司成為渠等下線,擬招攬不特定之人 參與前述投資方案。被告自100年10月間起至102年3月間止, 分別於花蓮縣美崙飯店、臺南市台糖長榮酒店、臺中市長榮桂 冠酒店等地舉辦聚會,而以投資開普東公司之名義,招攬不特 定之投資人成為開普東公司會員,並協助處理參與投資人之網 路帳號開設、電子貨幣(e-cash)兌換及投資款項匯款等事宜 ,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投資開普東公司,而從事多層次傳 銷,以及對不特定大眾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並使系爭 刑事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所示投資人(不含編號18)交付 不等款項之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⒈莊立平證稱:當時是一位台商朋友周棣回台找我,說有家黃金 的直銷公司好像叫開普東公司要進來臺灣,有約幾個人出來吃 飯瞭解一下。要引進臺灣的是黎美琪、路驛芠及黎美琪帶來的 另外一位男生,因為那家公司沒有來臺灣註冊,我覺得該公司 的經營政策是有問題的,所以就沒有參與(見臺北地院刑事卷 ㈣第104至107頁)。
⒉王文中(附表編號63)、王林綢(附表編號49)部分: 王文中證稱:我母親王林綢於101年5月17日有匯款201萬3,000 元至黃思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這是我們要投資開普東公司黃 金,其中100萬算我投資的部分,是錢埔力、歐李琇娟找我投 資,投資一單位每月可以獲得2公克黃金股利,相當於本金的8
%、9%;我聽錢埔力、歐李琇娟說他們有到香港或新加坡跟開 普東公司的人開會覺得東西不錯再帶回來臺灣,網站上可以進 行黃金期貨交易,我跟我母親有去印尼大會,在大會會場錢埔 力有在講台上說投資開普東很不錯,回本速度很快,匯款至黃 思蒨帳戶是歐李琇娟寄給我的電子郵件中寫的(見第3102號偵 查卷㈣第154至155頁),核與王林綢證稱:我匯款201萬3,000 元至黃思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投資黃金,是一位叫歐李的女 人找我投資,在101年5月16日寄信到我兒子王文中高雄榮總宿 舍的家,投資情況我不清楚(見第3102號偵查卷㈣第153頁) 等 語大致相符。王文中復證稱:我在投資開普東公司之前就認識 錢埔力及歐李琇娟,認識好幾年,是錢埔力及歐李琇娟找我投 資,在朋友聚會提到有一個開普東公司投資機會,投資多少金 額可以購買PIN,每月就可以有2克黃金的利息,鼓勵我們可以 投資,因為算起來差不多11個月及1年可以回本,所以就有去 參加投資,聚會地點在高雄,見面的地方有時是高雄,有時候 在臺南,我沒有在第一次談完之後就投資,有跟我媽媽王林綢 討論,然後大概第二、三次再跟錢埔力他們見面時才說願意投 資,地點在臺南的餐廳,在場有錢埔力、歐李琇娟、我及我媽 媽,錢埔力、歐李琇娟都有跟我說明,有一些比較不清楚的地 方,另一位會補充,是口頭說明,投資3萬3,000元一個單位; 王林綢在101年5月17日有匯款201萬3,000元到黃思蒨國泰世華 古亭分行的帳戶是我與我媽媽的投資款,匯款後錢埔力、歐李 琇娟就幫我開好一個帳號,將購買單位數的PIN數放在我的戶 頭裡。匯款的帳戶是錢埔力、歐李琇娟跟我講的,從來也沒有 聽說有開普東公司的帳號,因為我們是朋友,也沒有去多想為 何不是匯到公司的戶頭,而是個人的戶頭。錢埔力、歐李琇娟 在介紹投資的時候,有說每一單位就是一個月會在帳號裡面給 2克的黃金,這2克的黃金可以在網站裡面以當時的黃金價格兌 現成美金,美金可以去兌現,就會轉換成新臺幣回到我帳號, 所以11個月大概就會回本,如果另外還有介紹其他的人,是走 所謂的雙線,會有所謂的類似傳直銷的對碰,就是有左右兩線 ,當月有各三個單位去投資的話,就可以對碰,左右兩線每三 個單位就會有一個由公司發給的獎金,太細節的方式我不清楚 ,但可以介紹其他人進來,當有這些對碰就會產生額外的回饋 。我會一次投資200萬元,第一是因為我沒有太多的投資經驗 ,另外就是相信朋友,錢埔力介紹時也說整個開普東公司是很 有規模的,錢埔力當初藉由香港的朋友認識,引進來臺灣,所 以就很相信錢埔力。在跟我們朋友互動的過程當中,錢埔力、 歐李琇娟也有講說會經常去香港,跟開普東公司的人或亞洲區 負責人開會討論。當初投資完之後,因為剛好有個方案有一個
印尼大會,我跟我媽媽兩個人投資的金額有達到,就到印尼去 參加會議,類似投資人大會。我跟錢埔力、歐李琇娟去印尼開 大會,有辦一個晚會,有的就上台去講藉由這個開普東公司獲 利,獲利不錯改善他們的生活,讓人家看起來覺得好像是真的 很不錯的投資,錢埔力也有上台談話,印象中也說開普東公司 是一個很好的事業,反正就是以錢埔力為主,就是由他代表我 們臺灣部分,由他上台去講。我成為開普東公司的股東後,好 像在網站裡面有一個公文可以看到類似認股權證,上面會有人 名,網站也有記載說會員可以做黃金期貨交易,我有做,憑我 的印象,購買黃金PIN數後,除了每月2克黃金利息外,你買完 黃金PIN數後他會給一個印象中是2倍的黃金交易額度,當然也 可以用帳號裡面的黃金換成美金,美金的部分也可以轉去期貨 交易的部分,有黃金交易額度後,就可以直接在網站上看到黃 金價格起伏,就可以自己選定什麼價格買進、什麼價格賣出, 因為我之前沒有從事過黃金期貨交易,我就看在那邊交易是低 買高賣就直接創造出獲利,投資之前錢埔力、歐李琇娟有提到 成為開普東公司股東後,有哪些可以投資操作的方式。我後來 有加碼,但帳號也是由錢埔力、歐李琇娟提供,我是相信朋友 才去做投資,而且每個月也有PIN數出現,甚至可以轉換成美 金,我也有兌現出來兩次,所以才會去加碼。錢埔力、歐李琇 娟在說明的時候也說開普東公司是一個新的企業模式,就是變 成全球不落地,所以不會有所謂的實體的店面或是公司產線, 就是全部的東西都在雲端。我第一次投資時是歐李琇娟用電子 郵件告訴我,錢就直接說要匯到黃思蒨帳戶,沒有跟我說過開 普東公司帳號,加碼時他們就說匯到之前的帳戶,PIN的價格 後來每個月增長,每1PIN可能變成3萬4,500元或是3萬6,300元 ,我加碼22萬7,700元也是完整的單位數的錢,我有拍身分證 提供做會員基本資訊,應該也就是在拍我身分證連同我媽媽的 一起拍的,電子郵件信箱都統一留我的,是拍身分證時一起給 的等語明確(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㈡第162頁反面至183頁)。⒊呂理生(附表編號50)、陳玉雲(附表編號48)部分:⑴ 呂理生證稱:我認識錢埔力、歐李琇娟很久了,他們找我投資 開普東公司,一開始是聚會時講到,後來有再約出來三到四次 ,聚會是朋友聚會場合,現場有我、錢埔力、歐李琇娟、王文 中、謝東陽,當初錢埔力提到網路上一個虛擬的操作黃金買賣 ,我前後大概匯了兩次款項,總共70多萬元,後來由我太太陳 玉雲操作,錢是歐李琇娟告訴我匯款到黃思蒨帳戶,錢埔力、 歐李琇娟跟我講解時說每個月會有利息,是用黃金但可以換算 成美金,有一個虛擬的帳號給我們,讓我們在網路上可以做現 有的黃金交易,也是可以從那邊再獲利一次,我在101年5 月1
7日、同月21日分別匯款30幾萬、40幾萬,其中一筆49萬5,000 元,是用我太太陳玉雲的名義匯入,在101年7月20日又匯款5 萬8,900元,印象是追加投資,印尼大會說有特別慶祝幾週年 的加碼送實體黃金活動,也是匯到黃思蒨帳戶;錢埔力、歐李 琇娟在介紹開普東公司投資案時,說他們是合作的夥伴,已經 進入到開普東公司的核心,等於算重要的幹部,反正就可以跟 開普東公司的頭頭見面、開會,當初有提到錢埔力等同於臺灣 的代表,去印尼是錢埔力說開普東公司在那邊的大線頭,有一 個幾週年的大會,然後去那邊分享,錢埔力有以開普東公司臺 灣這邊的LEADER身分上台說話,也是提到開普東公司的獲利方 式,還有就是大家獲利了之後就改變人生,因為他就是臺灣的 窗口,等於說是大領導,他們邀請錢埔力上去講,我們知道錢 埔力會上台講話,是在大會還沒有正式開始之前,在報到時就 有被錢埔力私下告知錢埔力會上台分享。匯款完之後錢埔力、 歐李琇娟會提供我們一個虛擬的帳號,會設立一個進入的密碼 ,個人資料的部分是拍身分證之後傳給歐李琇娟,第一次設立 的密碼也要通過歐李琇娟他們,但之後可以自行更改密碼,我 們的推薦人是謝宋阿月,但是操作的時候是直接對歐李琇娟, 當初投資的錢匯到黃思蒨國泰世華的帳戶,是錢埔力、歐李琇 娟叫我們匯的,我有問過為什麼要匯到黃思蒨的帳戶,他們就 說就匯到那邊就好等語明確(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㈡第186頁反面 至192、197至199頁)。陳玉雲證稱:我10幾年前就認識錢埔 力、歐李琇娟,他們向呂理生說明開普東公司投資案,我有在 場,他們介紹就是黃金買賣,在投資的部分就是一個單位,就 是當時黃金的價格3萬3,000元,看要投資幾個單位,然後他有 對碰的獎金制度,每月獲利方式就是投資1PIN每月會有2克黃 金的利息,是匯款完才得到開普東公司帳號、密碼,我通知歐 李琇娟說匯款了,隔天歐李琇娟給我帳號;有一次是在桃園市 大溪區麥當勞那邊,我、錢埔力、歐李琇娟和我先生操作,加 入之後就有帳號出來,我們再去設密碼,第一次登入的密碼應 該是公司給的,只是這個訊息是由歐李琇娟告訴我的,登入之 後我再去改成密碼,網站上有虛擬黃金價差的買賣,印尼大會 錢埔力上台講什麼我不懂,但我知道錢埔力要上台是我們在吃 飯的時候,我問錢埔力怎麼不同桌一起吃飯,錢埔力說他等一 下要上台,所以不吃飯,這個習慣是我們之前認識時,以前在 臺北開公司時,有上過錢埔力的課,錢埔力當時在開名歐的時 候,我們有上過他的激勵課程,他上台之前是不吃飯的。錢埔 力、歐李琇娟當時講解開普東公司投資案說投資內容就是黃金 買賣,投資之後大概換算每個月的利息下來,不到一年可以還 本,還本之後到時候還會有股票,應該是開普東投資公司的股
票,大概是如此,基本上就是每個月的利息是獲利來源,有提 到開普東公司是在投資其他公司,將來還會上市所以投資的款 項可以轉成股票,主要吸引我的是利息,對碰只要下面兩線各 3單位就有對碰的獎金,沒有限制要用幾個人的名義,我們開 普東公司網站的身分資料是傳給歐李琇娟(見臺北地院刑事卷 ㈡第200至209頁)。
⒋李輝星(附表編號92)證稱:一開始跟許承兆聊到開普東公司 時,許承兆有跟我提到網站可能關掉這件事情,我們沒辦法預 測網站何時會關掉,但網站關掉我們就什麼都沒有了,我跟錢 埔力、歐李琇娟在臺中長榮桂冠見面時,錢埔力、歐李琇娟也 是很誠意講一些投資環境、市場面,讓我們了解一下以後的獲 利在網站上可以用電腦看得到,我一開始投資三單位9萬9,000 元,是聽到許承兆介紹時就先投資,投資後才見到錢埔力、歐 李琇娟,最後有再增加一筆40幾萬元,但我現在講的金額數字 比較不確定,應該以偵查中所述的金額(62萬9,000元)比較 正確;錢埔力、歐李琇娟談話過程中有開電腦給我們看,還有 跟我們報告整個流程,就是開普東公司投資網站資料,我們在 長榮桂冠錢埔力、歐李琇娟他們是沒有強迫我們要怎麼樣,是 錢埔力跟我們解說開普東公司是如何加入、如何產生獲利的情 形,並沒有要我們一定要加入,我們有在長榮桂冠聚會好幾次 ,每次錢埔力都會講他的過程,但他沒有強迫我們加入,我去 過臺中長榮桂冠前後應該有5次,一定是錢埔力、歐李琇娟有 在我才會去,都是開普東公司的投資人,我們是在一樓的咖啡 廳,去的時候包括我們最少有5個人,最多7、8個人,因為錢 埔力、歐李琇娟剛好有下來臺中,我就邀約朋友,晚上有空就 約去長榮桂冠聊聊天,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問錢埔力,是錢埔 力跟我們分享快速獲利的方式後,我們才決定加碼,第一次登 入網站時需要登入帳號及密碼,是錢埔力及歐李琇娟給我的, 是第一筆匯到黃思蒨帳戶後,他們就有給我帳號、密碼,好像 是錢埔力這邊給我的,我有進行黃金期貨交易,有獲利,把點 數給許承兆,許承兆有將獲利給我,我是將點數直接在電腦操 作給許承兆帳戶,許承兆就會給我臺幣現金,換回來的紅利應 該以偵查中說的38萬9,000元比較正確,第一次是因為許承兆 跟我講,直接匯到黃思蒨帳戶,後來加碼是直接匯款給許承兆 ,因為錢換來換去都是以許承兆為基準,應該是102年年底沒 辦法兌換紅利、沒辦法連上網站,我有問許承兆,他叫我等消 息,他也要去問錢埔力、歐李琇娟(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16 至21、24至28頁)。
⒌黃秀君(附表編號90)證稱:101年8月間,許承兆說他目前有 投資開普東公司,投資報酬率很高,他問我願不願意投資,後
來他有給我一些資料及數據,也有跟我大約說明內容,投資如 何獲利就是多少PIN,每月有2克黃金,101年10月16日我投資4 3萬5,600元,101年11月30日投資73萬9,992元,是因為許承兆 說30PIN可以有全球股利,許承兆在說投資方案時有說投資加 入成為開普東公司股東,全球業績分紅是指全球利潤的3%至5% ;2%指的是比我晚加入的15位個人業績2%,我匯款之後有提供 我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資料給許承兆,還有拍身 分證,然後用LINE傳給許承兆(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30、31 、33至35頁)。
⒍周綺瑩(附表編號89)證稱:許承兆介紹我認識錢埔力、歐李 琇娟,聽他們介紹完,我錢才投資進去,許承兆、錢埔力、歐 李琇娟都有向我介紹開普東公司的投資內容,就是投資一筆錢 進去,會發給我黃金克數,可以換成現金,他們有教我黃金期 貨,第一次只有許承兆在,後來在臺中長榮桂冠時,錢埔力、 歐李琇娟都會講這些東西,在長榮桂冠時,他們三人都在場, 有一些可能是他們朋友的人在場,應該也是要去投資的人,我 總共投資前後大概100萬,是陸續投資。錢埔力、歐李琇娟、 許承兆有給我看公司網站,上面有許承兆股票,當時有介紹這 是他們公司的股票,一個單位就會一張股票的樣子,我投資的 款項,第一次是匯款給許承兆,好像3萬多元,後來有拿過現 金給許承兆好像18萬左右,後來陸續加碼錢都是匯款給黃思蒨 ,錢埔力有拿實體黃金給我看,就是拿開普東公司的黃金金塊 給我看,是在我投資之後才拿給我看,因為這樣我才更相信, 所以才加碼投資進去,我第一筆投資之後,還有跟錢埔力、歐 李琇娟見面,因為他們固定每個禮拜都會在臺中長榮桂冠,許 承兆會找我一起去聽,我在101年5月15日有匯款5萬3,000元( 按應為3萬3,000元)到許承兆帳戶,在101年8月28日匯款18萬 9,750元到許承兆帳戶,101年8月1日有匯款54萬4,500元、8月 7日匯款65萬3,400元到黃思蒨帳戶,另外在10月5日有匯款11 萬8,800元,10月30日匯款49萬5,000元到黃思蒨帳戶,金額累 加起來超過200萬元與所述投資100多萬元,是因為裡面有部分 是我姐姐周綉鑾的錢,我借錢投資,但這些錢都是我投資的款 項,我投資金額如我偵查中所提出的233萬3,250元,我姐姐周 綉鑾投資的款項是101年7月20日匯至黃思蒨帳戶,我到長榮桂 冠是去聽錢埔力、歐李琇娟說明,錢埔力、歐李琇娟有說錢埔 力有在國外見過開普東公司高層,也有看過公司財報,獲利很 好(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49頁反面至51、56至58頁)。⒎⒎王建智(附表編號86)證稱:是蔡俊宏介紹我投資,許承兆講 解投資內容給我聽,投資的內容就是黃金操作,因為要買e-ca sh,許承兆是說匯到黃思蒨帳戶,我第一次匯款時間是在101
年6月29日匯款10萬8,900元,開普東公司帳號、密碼,應該是 黃思蒨那邊告訴我的,我在101年8月30日因為網站上有公告一 些優惠專案,所以再投資56萬9,250元;我錢匯給錢埔力,是 錢埔力打電話跟我講我的帳號、密碼,因為我當初要匯款前有 跟錢埔力或黃思蒨聯繫,匯款後,錢埔力或黃思蒨就打電話跟 我說帳號開好了,可以進去操作,也有給我密碼,我的認知錢 埔力是臺灣的頭,因為有聽許承兆介紹錢埔力,我只記得許承 兆說錢埔力有去香港開什麼會,就說組織怎麼樣,開普東公司 怎麼樣等等之類的,有提到有到國外看過開普東公司高層、還 有財報,說開普東公司好像要世界性的上市,還要再募集資金 ,e-cash應該是我拿現金看向何人購買,開普東公司帳戶應該 是有e-cash的人就可以開,因為網站上的說明有記載有e-cash 的人就可以開立帳戶(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60頁反面至66頁 )。⒏
⒏王繼正(附表編號12)證稱:101年12月4日匯款17萬1,600元到 黃思蒨第一銀行帳戶,就是我的投資款項,當時錢埔力跟我講 ,我覺得不錯就投資,歐李琇娟也在場,黃思蒨帳戶是錢埔力 、歐李琇娟都在場的時候給我的,我錢匯進去之後有告知錢埔 力、歐李琇娟,網站的登入帳戶一定是錢埔力、歐李琇娟給我 的(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67至69頁)。
⒐李靜嫺(附表編號87)證稱:是許承兆介紹我投資的,說這是 非常好獲利積極的投資機會,我在101年7月30日投資58萬8,00 0元之前就認識錢埔力、歐李琇娟,是許承兆介紹的,錢埔力 、歐李琇娟非常積極游說我投資58萬8,000 元這個組合,不然 我不會一次投資這麼多錢,都是在臺中長榮桂冠酒店游說我投 資,當時錢埔力、歐李琇娟、許承兆都有在場,在場人很多, 錢埔力、歐李琇娟每次來都有找10、20幾個人,都是講開普東 公司投資案,而且都是非常積極游說,非常希望我們投資很多 錢,當時是說好像國外有誰找錢埔力、歐李琇娟,他們覺得這 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所以來找我們談,當時講是在臺灣第一個 做投資的人,我在偵查中有講,錢埔力說他可以見到開普東公 司高層,好像還有提到有看到開普東公司資產負債表,我那時 候投資的身分證及錢是給歐李琇娟,開普東公司帳號及密碼應 該是歐李琇娟給我的,身分證是拍下來用LINE傳給歐李琇娟, 我記得是錢匯出去後,歐李琇娟再告訴我帳號密碼,我當時也 覺得將錢匯到黃思蒨帳戶很奇怪,我記得有問錢埔力、歐李琇 娟,他們說就是這樣做,我在101年11月4日有匯款到許承兆帳 戶去,當時是非常信賴他們,他們叫我匯給誰,我就照著做, 我另外還有一筆58萬8,000元(按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為50萬元 ,見附表編號87所示理由)是去臺中長榮桂冠時,用現金交給
歐李琇娟,錢埔力、歐李琇娟在臺中長榮桂冠都是拿一個板子 ,在板子上邊解說邊寫,邊提到有多少利潤,講解完就把板子 擦掉拿回去,我聽到的內容就是開普東公司的制度,許承兆跟 我介紹時,是手寫的資料(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70至76頁) 。
⒑劉國士(附表編號6)證稱:我是錢埔力介紹投資的,錢埔力是 說新加坡那邊有可以買黃金的投資,我投資40多萬,100年11 月21日匯款15萬8,400元、100年12月27日匯款15萬8,400 元、 101年3月11日匯款10萬元至黃思蒨帳戶,都是我投資的款項, 我繳錢之後是錢埔力給我電腦帳號,我不會操作,就麻煩錢埔 力代替我操作,我有拿過兩次黃金,是兩塊黃金,一塊約100 克,還有一次是10來萬現金,我不清楚為何投資開普東公司要 匯款到黃思蒨帳戶,我要投資的時候錢埔力就直接給我黃思蒨 帳戶,沒有給我新加坡帳戶,有給我網站的帳號及密碼,但我 說我不會操作(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84、85、88頁)。⒒吳宗戊(附表編號81)證稱:我匯款396萬及445萬5,000元至黃 思蒨帳戶是為了投資開普東公司投資案,當時是錢埔力、歐李 琇娟與劉國士來我板橋公司跟我說這個投資案,詳細內容我忘 了,我記得他們說每個月都可以獲利,比放在銀行好(見第31 02號偵查卷㈣第147至148頁);我是劉國士介紹投資開普東公 司的,之前不認識錢埔力、歐李琇娟,是劉國士帶錢埔力、歐 李琇娟來我公司,跟我講解投資內容,第1筆101年10月22日投 資396萬元,因為當初他們來介紹說要投資黃金期貨,獲利非 常好,鼓吹我投資,他們很會講話,我信以為真,好像每投資 1單位可以獲得2克黃金,我拿了14塊黃金,我投資是匯款到黃 思蒨帳戶,是歐李琇娟給我一個帳號,叫我匯錢到上開帳號去 ,第2筆投資是101年12月25日,黃思蒨帳戶是歐李琇娟給我的 ,歐李琇娟請我匯到黃思蒨帳戶之前,沒有跟我說可以匯到開 普東公司帳戶或開普東公司指定帳戶(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9 0至92、94至95頁)。
⒓宋碧峰(附表編號58)證稱:我是吳義偉介紹投資開普東公司 ,他已經過世了,我於101年6月19日投資192萬600元,歐李琇 娟匯給我的是投資紅利,網站的帳號及密碼,是歐李琇娟他們 給的,當時是吳鶴年當著我的面打電話問歐李琇娟我帳號、密 碼;紅利換成現金,我是將點數轉給歐李琇娟,歐李琇娟把錢 匯給我,是歐李琇娟告訴我可以用這方式將點數換成錢,我都 是跟歐李琇娟換錢,我投資開普東公司是歐李琇娟叫我將錢匯 到黃思蒨帳戶,歐李琇娟手寫黃思蒨帳號給我,他們當時還有 給我開普東公司的資料,是歐李琇娟用電子郵件寄給我的,錢 埔力在印尼上台是做一個演講,內容大概就是投資開普東公司
不錯怎麼樣的,錢埔力的演說是事先安排好的,因為錢埔力在 大會之前有告訴我們,他要上台演說,應該是在去會場之前就 知道錢埔力要上台了,臺灣就是錢埔力在帶頭,所以他上台代 表臺灣的族群上去演講,好像是這個意思,我朋友張金樓比我 早1、2個月投資,開170萬的支票給錢埔力,應該就是101年5 月24日黃思蒨帳戶存入這一筆,張金樓網站的帳號密碼,是歐 李琇娟給我的(見臺北地院刑事卷㈢第97至100、104至106頁) 。
⒔王麗華(附表編號16)部分:
王麗華證稱:我是歐李琇娟介紹投資開普東公司,大部分都是 歐李琇娟跟我講的,歐李琇娟在操作,錢埔力只有跟我講一下 ,當時是在一個西餐廳,現場只有我、錢埔力、歐李琇娟三人 ,大概是交談過1、2次才決定投資,我記得投資了100多萬, 好像第2次還有加碼,第1次是匯到歐李琇娟女兒帳戶,第2次 也是匯款方式投資,剛匯完錢都是歐李琇娟在操作,是後來歐 李琇娟說每個月可以領錢,但我們都領不到錢,歐李琇娟就叫 我們自己去操作,我就叫我女兒何菁瑩去操作,但是一直上不 去網站。當時是歐李琇娟請我把錢匯到黃思蒨帳戶的,歐李琇 娟沒有說可以匯到開普東公司或開普東公司指定的帳戶,我應 該有投資3筆,但我只有找到2張匯款單,一筆是10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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