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71號
TPHV,108,重上,71,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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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戴辛蓓
戴里陵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慕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上 訴人 張淑華

Kevin W Tai(戴愷文,即戴英邦之承受訴訟人)

Cary Tai(戴愷睿,即戴英邦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詠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6日16時20分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上訴人應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第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戴陳月桂所有及戴英祥貸款並於100年1
2月13日匯款新臺幣200萬元至上開戴陳月桂帳戶之證據資料,另
本件本院認為有調查證人戴英杰之必要,爰通知證人戴英杰於上
述準備期日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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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