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80號
TPHV,108,再易,80,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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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80號
再審原告 李凱國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蔡秉叡律師
葉正揚律師
再審被告 李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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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