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國易字,108年度,26號
TPHV,108,上國易,26,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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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陳嘉惠
林信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定豐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被上訴人陳信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林信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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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