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806號
TPHV,108,上,806,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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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涂欣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七行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侵占犯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傷害犯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陳報3狀 及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之主張為「不動產拍賣是 因為上訴人用腳踏車齒輪故意重傷害碾斷女兒的左腳…」、 「系爭不動產是上訴人重傷害女兒被起訴判刑,違反房貸契 約…」(見本院卷第135、245頁),故鈞院判決第2頁第17行 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侵占犯行」之記載,應更正為「 傷害犯行」等語,經核與卷內上述資料相符,是本院前開判 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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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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