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285號
TPHV,108,上,1285,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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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85號
上 訴 人 周光興
被 上訴人 基隆市光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銘漳
被 上訴人 徐建臺
林得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被上訴人徐建臺與被上訴人基隆
光華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光華大廈管委會)間第9屆主任委
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第三項為確認被上訴人林得祥與光華大廈管
委會間第9屆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又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
權訴訟,則上訴聲明第二、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核定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165萬元,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
算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6,
002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4,50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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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