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216號
TPHV,108,上,1216,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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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 訴 人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紹羽即許元豪


上 訴 人 席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啓宏
被 上訴 人 許東茂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不論為積極或消極確認之訴,均非不得提起。且原告主張 他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而該所主張法律關係之當 事人均否認原告之主張時,即應以該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為共 同被告,提起確認之訴,始能解決紛爭,此時,該訴訟標的 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即須合一確定。本件被上訴人訴請確 認呈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呈聯公司)與席匯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席匯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19日簽立協議書(下 稱系爭協議),就呈聯公司對上訴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翔公司)之工程保留款債權新臺幣(下同)404萬4 361元(下稱系爭債權)所為讓與行為無效,呈聯公司對亞 翔公司有系爭債權存在,為呈聯公司、席匯公司與亞翔公司 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即應以呈聯公司、席匯公司與亞翔公 司為共同被告,提起確認之訴,始能解決紛爭,且訴訟標的



對於其等必須合一確定。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後,雖僅亞 翔公司提起上訴,但其上訴之效力應及於同造之呈聯公司、 席匯公司,爰併列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席匯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廖啓宏(見本 院㈠卷第241頁),並據其承受訴訟(見本院㈠卷第237頁),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  三、呈聯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四、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之訴勝訴,後位之訴未受裁判 ,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之訴即生移審之效力,上訴審認 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之訴加以裁判。被上訴人備位 之訴因先位之訴勝訴而未受裁判,依上說明,上訴人合法提 起上訴時,備位之訴即併移審至本院,倘本院認先位之訴為 無理由時,應就備位之訴加以裁判,併此說明。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對呈聯公司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事件,經 原法院以107年12月17日士院彩107司執助雙字第7350號執行 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命令),禁止呈聯公司於上開票款債權 及執行費範圍內,收取系爭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且亞翔公司 不得向呈聯公司清償。亞翔公司收受該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 ,以呈聯公司於107年6月19日與席匯公司簽立系爭協議,將 系爭債權讓與席匯公司,否認呈聯公司對其有債權存在。然 系爭債權讓與係通謀虛偽而為無效,縱非通謀虛偽,因係損 害債權人之行為,伊得訴請撤銷等情。爰先位依民法第87條 第1項、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訴請確認呈聯公司 與席匯公司以系爭協議所為之系爭債權讓與行為無效,呈聯 公司對亞翔公司有系爭債權存在;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見本院㈡卷第167頁),訴 請撤銷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以系爭協議所為之系爭債權讓與 行為,確認呈聯公司對亞翔公司有系爭債權存在之判決(原 審就先位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
二、亞翔公司以:呈聯公司承攬伊如系爭協議附表所示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嗣發生財務危機,遂將該工程契約之權利義 務轉由席匯公司承受及承擔,嗣席匯公司已依約履行該工程 之承攬人義務,該債權讓與並非虛偽;縱系爭債權讓與屬通 謀虛偽,亦不能對抗善意之伊;況系爭債權所附停止條件即 工程完竣、業主複驗合格、呈聯公司簽署工程保固切結書及 簽發保固保證金本票、工程保固期滿等條件尚未成就,被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欠缺確認利益;倘系爭債權讓與為無效 ,但系爭工程多項未完成且有瑕疵,伊得自系爭債權中扣除 伊另行發包、代僱工施作及已支付席匯公司之工程款計221 萬4062元;席匯公司則以:呈聯公司因經營不善,遂將系爭 工程契約之權利義務轉由伊承受及承擔,伊已依約履行系爭 工程之承攬人義務,系爭債權讓與並非虛偽等語,資為抗辯 。於本院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呈聯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上訴人對呈聯公司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事件,經原法院以 系爭扣押命令,禁止呈聯公司於該票款債權及執行費範圍內 ,收取其對亞翔公司之系爭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且亞翔公司 不得向呈聯公司清償,經亞翔公司以系爭債權不存在為由, 聲明異議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㈠卷第103頁), 堪信為真實。被上訴人以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間所為系爭債 權讓與乃通謀虛偽而無效,縱非通謀虛偽,因係詐害呈聯公 司等債權人之行為,伊得訴請撤銷為由,主張呈聯公司對亞 翔公司仍有系爭債權存在等情,為上訴人否認,並以前開情 詞置辯。經查:
㈠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間就系爭債權所為讓與行為,非屬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
 ⒈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 非真意之表示,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 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又第三 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 應負舉證之責。
 ⒉觀諸上訴人與席匯公司於107年6月19日簽立系爭協議,內載 略以:「立書人亞翔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呈聯公司(以 下簡稱乙方)、席匯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甲、乙、丙三 方為合約權利義務轉讓事宜,訂定本協議書條款如下,俾資 共同信守:乙方向甲方承攬如附表所列工程,並分別簽訂 分包工程合約書及訂單(以下簡稱「本合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乙方就本合約之全部 權利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工程款、估驗款、保留款或 尾款債權及工程履約義務、保固義務等均由丙方概括承受及 承擔,乙、丙方對於本合約原屬乙方之義務,對甲方連帶負 全部責任。乙、丙方同意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本合約 所有應付款項甲方應支付予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乙、丙方 不得藉此對甲方為任何主張或請求,如因本協議書合約權利 義務轉讓事宜致甲方受損害,乙、丙方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等詞(見原審卷第16頁);證人即席匯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啓 宏所陳:伊代表席匯公司,與呈聯公司、亞翔公司簽立系爭 協議書。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間有成立該協議書第2條約定 內容之真意,亦即合意由呈聯公司將其對亞翔公司承攬的工 程之權利義務由席匯公司概括承受。該項協議簽署後,伊代 表席匯公司去亞翔公司就工程事項開會不下十次,且呈聯公 司在臺北藝術中心的工程亦是由席匯公司繼續施作。席匯公 司確實有工程人員可施作工程,該公司除受讓呈聯公司的工 程外,還有承作其他工程,例如台積電公司的工程。呈聯公 司將其對亞翔公司之系爭工程權利義務讓與席匯公司之源由 ,係因伊與呈聯公司負責人許元豪是同學,一起成立呈聯公 司,許元豪負責財務,伊負責業務及工務,伊在呈聯公司擔 任總經理,許元豪當時沒有職稱。呈聯公司後來經營不善, 工廠賣掉,員工也都資遣,已沒有人力及財力可施作已承包 的工程,伊遭呈聯公司資遣後,即成立席匯公司,許元豪提 議將呈聯公司已承包工程之後續工作交由席匯公司繼續施作 。伊試算呈聯公司的工程尾款約400多萬元,而繼續施作的 工程成本約200多萬元,故同意許元豪上開提議,並約定席 匯公司領得尾款後,應按比例分配部分尾款予許元豪。呈聯 公司將其對亞翔公司的債權讓與席匯公司後,席匯公司實際 施作的工程有未完工的臺北藝術中心,並負責聯電公司、中 研院、南亞公司等工地之工程保固責任。席匯公司與呈聯公 司洽談上開事情時,有告知亞翔公司,並經亞翔公司同意等 語(見本院㈠卷第150至153頁),核與證人即呈聯公司法定 代理人許元豪所述:因呈聯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故設立席匯 公司,將呈聯公司對亞翔公司之工程尾款債權讓與席匯公司 ,避免遭呈聯公司之債權人強制執行。系爭工程若發生應負 保固責任之事由,亞翔公司可通知席匯公司履行保固責任等 語(見原審卷第308、314頁)相符。再者,佐以上訴人簽訂 系爭協議書後,系爭工程其中「南亞科技-護籠爬梯安裝工 程」保固期間屆滿,席匯公司開立尾款為5萬0400元之統一 發票向亞翔公司請款,亞翔公司已於107年10月1日如數匯予 席匯公司,有卷附付款申請書、統一發票影本可稽(見本院 ㈠卷第47頁),另席匯公司因未於107年8月29日、同年9月28 日派員參加亞翔公司第43次、第44次協議組織會議,經亞翔 公司開立工程違規通知單予席匯公司課以罰款,有工程違規 通知單影本足參(見本院㈠卷第49至51頁),又亞翔公司於1 07年10月2日在其新竹工廠,就呈聯公司承包之臺北藝術中 心工程後續事宜召開會議,席匯公司出席並同意支付上開工 程復工後所需保險費用,且同意對尚未施作工項另詢廠商,



若該廠商由席匯公司提供則同時提供擔保,轉約增加之費用 由席匯公司吸收,另席匯公司就天花板懸吊點須於同年月20 日前備料完成,並於同年月31日前現場安裝完成等情,有該 次會議記錄影本為憑(見本院㈠卷第53頁),嗣席匯公司未 依上開會議記錄執行,亞翔公司乃於同年月17日寄發湖口新 工郵局000118號存證信函予呈聯公司及席匯公司,載明將其 等未完成之工作另招其他廠商辦理,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生 之費用,應由呈聯公司及席匯公司負擔,並得自呈聯公司及 席匯公司之工程款中逕為扣抵等語,有該存證信函影本為證 (見本院㈠卷第55至59頁),參互以察,堪認系爭工程後續 之承攬人義務實由席匯公司負責履行,應可確定。由上可知 ,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間就呈聯公司因系爭工程契約所生之 權利義務概括移轉於席匯公司乙事確已達成合意,並由呈聯 公司將由系爭工程契約關係所發生之債權、債務及其他附隨 之權利義務關係一併移轉予席匯公司,堪認彼等間有移轉系 爭債權之真意,該債權轉讓非因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作成 ,至為明灼。被上訴人徒以呈聯公司為躲避債權人之追索而 轉讓系爭債權,即遽謂系爭債權讓與係通謀虛偽而無效云云 ,尚不可採。
 ⒊被上訴人雖以席匯公司設立時,乃由呈聯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出資為由,主張彼等間應無移轉系爭債權之真意,該債權轉 讓為通謀虛偽云云。惟縱認席匯公司係由呈聯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出資設立乙情為真,然僅能說明席匯公司設立時之資金 來源,尚不能據此推論彼等間就系爭債權轉讓即屬通謀虛偽 之意思表示而作成。此外,被上訴人並未舉出其他證據,證 明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間就系爭債權轉讓為通謀虛偽之意思 表示,自不能單憑其空言,即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㈡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債權讓與係損害呈聯公司等債權人之行為 ,伊得訴請撤銷云云,亦不可採。
 ⒈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 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之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 事者為要件,方得聲請法院撤銷,至為明灼。
 ⒉被上訴人固主張系爭債權讓與係詐害呈聯公司等債權人之有 償行為,伊得訴請撤銷云云,然為上訴人否認,則被上訴人 自應就席匯公司於受讓時亦知該情事等法律要件,負舉證之 責。然被上訴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 實其說,則其空言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 銷系爭債權讓與行為云云,顯與要件不合,亦難採取。  



 ㈢依上說明,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間就呈聯公司因系爭工程契 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移轉於席匯公司乙事已達成合意,並 由呈聯公司將由系爭工程契約關係所發生之債權、債務及其 他附隨之權利義務關係一併移轉予席匯公司,堪認彼等間確 有移轉系爭債權之真意,另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2 項規定訴請撤銷系爭債權讓與行為,亦屬無據。準此,被上 訴人以該債權轉讓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無效,縱非通謀 虛偽,因係詐害呈聯公司等債權人之有償行為,伊得訴請撤 銷為由,主張呈聯公司對亞翔公司有系爭債權存在云云,均 不可取。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先位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強制執行法 第120條第2項規定,訴請確認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以系爭協 議所為系爭債權讓與之行為無效,呈聯公司對亞翔公司有系 爭債權存在;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項規定,訴請撤銷呈聯公司與席匯公司以系爭協議所 為系爭債權讓與之行為,確認呈聯公司對亞翔公司有系爭債 權存在,皆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 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並 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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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呈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席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