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建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189號
TPHV,108,上,1189,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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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廖克相
林秀玲
曾子淳
梁智清
吳陳爵
張金釵
周增漢

周胡瑞香

蔡政福

蔡依潔
蔡依靜

洪美玲
林淑梅
張志傑
楊淑芬
彭沐榮
吳宏毅
謝明濬
謝月
吳美玟

梁瓊文
邱通順
黃冠瑋
林秋鳳
鄭紹富
蔡鳳戀
江巫蓮芬
柯明霞
潘俊弟
何月裡

黃士光
鍾青霓
張綉滿
周秀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柯晨晧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被 上 訴人 彭成海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上 訴人 何鴻昇

張尚正

蘇進郎
賴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5日16時整在本院第六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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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