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5年度,80號
TPHV,105,勞上,80,2020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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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陳羿璇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陳羿璇因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105年
度勞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 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 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 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因財產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4亦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 之16亦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對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80號判 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附表1所示),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確認其與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證券公司) 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合庫證券公司與郭昭良曾煥耀(下 合稱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2所示金額及登報道歉。 經核:
㈠就附表1項次2、3部分:
  上訴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1年5月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之月 薪、業務酬金、提撥退休金、提撥勞保費、提撥健保費、三 節獎金等定期損害賠償,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



號裁定要旨參照)。就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查上 訴人為54年6月16日生,遭解僱時之月薪為3萬500元(見本 院卷六第316頁),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366萬元(計算式見附表2項次2所示);就上訴人請求 損害賠償之給付期間自101年5月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 尚有18年餘,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 推算按年給付權利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故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為773萬3,710元(計算式見附表2項次3所示),故 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項次3為計算。
 ㈡就附表1項次4、5部分: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自97年5月21日起至101年5 月4日止之退休金、勞健保每月提撥不足之損失計8萬9,274 元、三節獎金不足之損失計23萬737元。是上訴人如附表1項 次4、5所示訴訟標的價額為32萬11元(計算式見附表2項次4 、5 所示)。
 ㈢就附表1項次6⑴、項次7部分: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各120萬元,為 因財產權而起訴,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40萬元(計算 式見附表2項次6⑴、7 所示)。
㈣綜上,就上訴人如附表1項次3、4、5、6⑴、7所示之第二審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5萬3,721元(計算式:773萬3,710元 +32萬11元+240萬元=1,045萬3,72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15萬6,072元;另如附表1項次6⑵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繳納第 三審裁判費16萬572元。惟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11萬7,672元 ,尚不足4萬2,9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附表1:
項次 上訴聲明 項次1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主文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並發回原審,或為下列各項之判決。 項次2 確認上訴人與合庫證券公司僱傭關係存在。 項次3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自101年5月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如上訴及理由㈠狀附表六、七、八、九、十、十一所列金額及利息。 項次4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7年5月21日起至101年5月4日止之退休金、勞保、健保費每月提撥不足之損失8萬9,274元,及自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項次5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7年5 月21日起至101 年5 月4 日止之三節獎金不足之損失23萬737 元,及自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項次6 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120萬元,及自101年5月5日(損害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連帶負擔費用刊登如上訴及理由㈠狀附件所示「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第一版五段式。 項次7 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120萬元,及自101年5月5日(損害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附表2:
項次 上訴聲明 主張金額 已領資遣費 核定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裁判費 項次2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月薪3萬500元*12月*10年=366萬元 項次3 ⑴附表6:月薪:3萬500元 自101年5月5日起至119年6月15日止,每月按左列⑴至⑸各項金額計算之總額及每年按左列⑹金額計算之總額。 6萬930元 773萬3,710元 (計算式: ⒈自101年5月5日起計10年:  5萬5676元*12月*10年+11萬1352元*10年=779萬4,640元 ⒉779萬4,640元-6萬930元=773萬3,710元) ⑵附表7:每月業務酬金1萬7,284元 ⑶附表8:每月提撥退休金2,892元 ⑷附表9:每月提撥勞保費2,458元 ⑸附表10:每月提撥健保費2,542元 ⑹附表11:每年2個月三節獎金111,352元 項次4 97年5月21日起至101年5月4日止之退休金、勞保費、健保費每月提撥不足之損失8萬9274元 8萬9,274元   8萬9274元   項次5 97年5月21日起至101年5月4日止之三節獎金不足之損失23萬737元 23萬737元   23萬0737元   項次6 ⑴依民法第195條請求120萬元 120萬   120萬元   ⑵登報道歉       4,500元 項次7 依民法第227條請求120萬元 120萬   120萬元   小計       1,045萬3,721元 15萬6,072元 總計         16萬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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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