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941號
TPHV,104,上,941,202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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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上 訴 人 趙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蓴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昌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1月9日所為判決,被上訴人趙蓴禎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趙蒪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趙蓴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陳蒨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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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