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楊天禾(原名楊揚)
被 告 BOIMAH ARCHIE RICHARDS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
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審理 ,並於同日13時27分辯論終結,有一般案件錄音資料查詢結 果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 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9年3月25日下午13時37分始向本院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 院收狀戳記及收狀資料查詢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9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 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7 日